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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什么是法学?
1、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2、法学的研究对象
2.1法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是法。 这里的“法”包括通常所说各种意义的法。 从法的形式角度说,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从法的体系角度说,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 从时间角度说,包括古代法、近代法、现代法和当代法; 从空间角度说,包括本国法、外国法、本地法、外地法; 从历史类型角度说,包括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社会主义法; 从一般分类角度说,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 从表现形态角度说,包括动态法和静态法、具体法和抽象法、纸面法和生活中的法、理想法(如自然法)和现实法(如实际生效的法)等等。 法学只有将所有这些不同意义上的法尽收眼底,加以研究,才算是名副其实的法学。 2.2法学还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 即基于法产生的各种现象,如立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法的起源、发展、移植、继承、现代化;法律秩序、利益、正义;法律观念、思想、制度、事实、规律等等。 2.3法学还要研究“与法相关的问题”。 法和法的现象不是孤立的,它的存在和发展同其他事物特别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现象有着密切的联系。研究这些相关问题可以更好地研究法学的主要问题。
3、法学词源
1.“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Jurisprudentia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者“刑名之学”。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1868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
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 ,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法学的特征
阶级社会中,法学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历史上 ,出现过4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 、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 ,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法学特征的另一类表述(根据高教法理教材)
2.1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不同的时空条件下的法学,总是印有特定的痕迹,其内涵和外延、内容和体系是有差别的。 2.2法学是经世致用的学问 首先,法学可以对社会发生直接和间接和影响。第二,法学的对象、分科、方法都是实在性的。第三,法学是在实践中产生,其发展也是为了指导实践。
法学的分科
法学划分分支学科的应坚持的标准
1.1对象和方法的结合 1.2类别和层级的结合 1.3现实和理想的结合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2.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2.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2.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法学的具体分支学科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 。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 、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本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附注: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理论法学 法理学 法哲学 法律逻辑学 法律社会学 立法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教育学 法律史学 法制史 法律思想史 法律解释学 比较法学 外国法学 部门法学:六法全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民事法学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 环境法学 婚姻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金融法学 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法学 刑法学 司法鉴定学 刑事侦察学 军事法学 安全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刑法学 国际环境法学 国际知识产权法学 国内法学 诉讼程序法学 边缘学科 法律信息学 法经济学 科技法学 法医学 司法精神病学 法律统计学 犯罪侦查学 证据学 刑事证据学 民事证据学 行政证据学 法律系统工程学 交叉学科 网络法学 新闻法学 交叉法学科专题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 。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 ,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 古兰经 》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 :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并认为饥寒是犯罪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子产铸刑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封建社会的法典《法经》。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法经》开创了中华法系独树一帜的立法先河,确立了中国封建社会法典的基本体系,以后的《秦律》、《九章律》、《曹魏律》、《泰始律》、《开皇律》、《唐律疏议》的体例都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发展而来。 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那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封建专制 、反酷刑的法治。公元前221年 ,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是“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法家思想来立法。 汉代以后的律学 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现在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晋代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解 。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 652 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 。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唐律》及其《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大明律》书影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至元代才被废除。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后至 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 西方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 、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地区各国、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但就内容之丰富和影响之深远而论,西方法学可列为首位。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 ,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 ,以及法和民主 、自由 、平等的关系 ;法和国家、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 ,第一次出 现了法学著作 。罗马五大法 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欧洲中世纪,由于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等都成了神学的附庸。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 ,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主要是普通法。这种情况表明了以后西方世界两大法系的渊源: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在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 J.-J.卢梭等人。他们的学说和政治纲领尽管有很多差别,但总的来说 ,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这个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个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古典自然法学派起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时代所给予它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在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起在世界范围的地位。 进入 20 世纪 ,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所谓“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新的科技革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空前发展,国家经济职能大大增强 ,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和福利主义政策。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地说 ,资产阶级统治相对稳定,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它们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②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④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⑤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 , 形成事实上的 “ 法官创制的法律” 。⑥两大法系逐步靠拢 、 国际立法增多 。但与此同时,破坏法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
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是由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垄断的。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有的人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律思想也起过历史进步作用。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3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马克思 、 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它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它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 ,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②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③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①他们在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是:①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作斗争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 ,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立。但在相当长 时期内 , 这一法学的发 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 , 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一个方面是在中共和国家重要文献或领导人关于法制的重要论述中体现的发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发展了这一结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阐明了文化大革命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被忽视,为了防止类似悲剧的重演,就必须加强民主和法制。 其次,法律和宏观经济调控也促进了法学的发展。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手段主要依靠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指令,采用直接控制为主的运行机制。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作用是有限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过程中,人们已日益认识到法律在经济领域中的巨大作用。1984年的《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 》中提出 ,“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从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改为主要依靠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的间接控制方式。中共十四大将中国经济体制的目标,确定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也就更为加强,法学研究随之进一步开展。 同时,中共中央主要根据中国经验,提出了综合治理的方针,即在中共和政府的领导下,政法机关协同其他各机关、团体,动员一切社会力量,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行政、文化、思想道德教育等各种手段,预防和打击犯罪,改造罪犯。十余年来的社会实践证明,这一方针是完全正确的。这种综合治理的理论是对法学,特别是对刑法学、犯罪学等法学学科的重要贡献。 此外,还提出一国两制的构想,即设想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国家的主体坚持社会主义制度,香港、澳门、台湾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按照这一原则来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的完成。一国两制实现就意味着“一国数法”的出现。这将推动当代中国法律和法学向多样化发展,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是一重大贡献。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另一个方面是中国的专业的法学工作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主要是: ①对一系列重大法学理论问题进行专门研究,为此而撰写专著、教材和论文,以及编写法学工具书、召开学术研究会。在各个部门法学以及国际法学中都曾进行过有关本学科重大问题的研究。 ②改进和发展许多已有一定基础的法学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和国际法学),同时又创建许多在国内以往并不存在的新学科,如经济法学、行政法学、军事法学、科技法学、环境法学、现代西方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比较法学、立法学等,并发表有关论著。 ③专业法学工作者经常参加宪法和其他重要法律的起草工作,或提出有关立法建议等,很多专业法学工作者出任兼职律师或参加其他法律实际工作。这些活动都有助于法学与实践的结合。 ④从事法律院校教师工作,培养中高层次的法律专门人才(大学本科生、硕士和博士研究生),为此编写大量各种形式的法学教材。 ⑤将国外法学(包括方法论)新动向引入国内作为借鉴,为此翻译了不少外国法学论著、法律、法规、法学工具书等,并进行了广泛的国际法学交流,大量的学生、教师去国外学习、进修和讲学或参加国际法学会议,又有不少外国法学家来中国讲学和学习。 法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不同于文学、哲学、史学等人文科学的一个特征,就是前者比后者更具有强烈的适用性。因此,强调法学理论要经世致用,不要变成玄之又玄的经院哲学,在总体上是不错的。从主观上来说,中国法学家们也不愿意让自己的学说远离现实,但从客观上来看,法学家的不少主张离实际操作过远的现象,还是相当严重。这一问题不能仅仅用法学家的批判性和理想性品格来解释,而就联系我国的法学教育体制和法学家的出身经历,作更广泛的考察。 从法学教育体制来看,据笔者有限的了解,西方不少大学法学院的院长、教授都有过担任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律师的经历,他们把丰富的社会经验和知识一道传授给了学生。而我们中国法学院院长、教授中有过官员、法官、律师、检察官经历的实在为数不多。他们大都是从高中进大学,然后留校任教,这种经历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深入了解实际,不可能具有较为丰富的社会经验,要他们的学说贴近实际(不是盲从、附随实际)也多少有点勉为其难,要他们立场公正、持论公允,也非举手之劳。 浏览一下,醒目的著名法学家,他们大都有担任过官员、法官等经历。根据何勤华主编的《外国法律史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所作的统计,古罗马时代的著名法学家有四个:盖尤斯、帕比尼安、乌尔比安、查士丁尼,除盖尤斯出身不详外,帕比尼安曾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近卫都督(相当于副皇帝)等。乌尔比安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查士丁尼是东罗马帝国(又名拜占庭帝国)著名的皇帝。 法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居亚斯和朴蒂埃两位,居亚斯虽未当过官,但其师从的是巴黎高等法院院长的法国驻威尼斯大使弗利埃,朴蒂埃则在奥尔良初等法院法官助理的职位上工作了50年。 德国近代以来的法学家有萨维尼、耶林、祁克等三位,除耶林外,萨维尼担任过普鲁士枢密院议员、柏林上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顾问等,祁克大学毕业后担任过律师、见习司法官、军官等。近代以来的著名法学家有科克、布莱克斯通、边沁、奥斯丁、梅因等五位,这五位都有过官员或律师的经历。科克做过律师,担任过诺里奇市法院的首席法官、伦敦市法院的首席法官、英国副总检察长、国会下议院议长、英国检察总长、高等民事法院的首席法官、王座法庭首席法官、枢密院成员等。布莱克斯通做过律师,大学校长、法院陪席法官、国会议员、王室法律顾问、王室副总检察长、高等民事法庭法官等。边沁做过律师,虽然他是个很内向的人,但为了自己的学说能紧密联系实际,他走出书斋,曾经草拟了宪法、民法、刑法以及议会改革的要点,给俄国沙皇编制法律。奥斯丁当过陆军军官,做过律师,被大法官布劳汉任命为第一刑法委员会的委员,担任过皇家刑法和诉讼委员会的成员。 美国近代以来著名的法学家有霍姆斯、卡多佐、庞德等三位。霍姆斯做过律师,担任过马萨诸赛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官大法官等。卡多佐做过律师,担任过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纽约上诉法院常任法官和首席法官、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等。庞德做过律师,担任过内布拉斯加州高级法院上诉受理专员和州最高上诉委员会委员、中国国民政府的司法部顾问和教育部顾问等。 经济学家中也有类似情况。作为首届(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简·丁伯根从年轻时起就投向仕途,在荷兰中央政府任职15年。197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肯尼斯·阿罗,1962年就任于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后来成为肯尼迪总统的经济顾问。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保罗·萨缪尔逊1941年受聘到美国资源计划局工作,1945年担任美国财政部经济顾问,1953年在美国预算局任职,担任过肯尼迪和约翰逊两位总统的首席经济顾问。197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西蒙·库兹涅茨二战期间被美国政府委任为华盛顿战时生产局计划统计处副处长。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约瑟夫·斯蒂格利茨担任过克林顿的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主席。 因此,从事应用性很强的法学专业的学者们,如欲把学问做得扎实、有价值,就要勇于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让自己的学说接受国情的检验,或者贴近现实,或者改造现实。就政府而言,也要建立有利于法学家投向仕途和社会实践的制度,促进理论联系实际的制度化。
本科学习内容(以四川农业大学为例):本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部门法、农业部门法、农村行政法和中国共产党的相关政策,有比较宽广的农村社会、农业经济和农村法治方面的科学知识,具有运用法学理论和方法分析问题、管理事务、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学制四年,授法学学士学位。主干学科:法学。主要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企业法学、农业经济法、农村行政法等。毕业后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农村社会和经济主管部门、涉农企业、基层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法律服务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机构、刑罚执行机构从事法律工作。2008年招生90人。 法学硕士 法学硕士在职研究生教育,是学历教育的一个层次,供本科阶段为法学专业的考生报考,学习侧重坚实的理论研究,兼顾应用实践,旨在为国家培养全方位的法学精英人才。法学硕士与法律硕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二者有着很大的区别。 第一,报考条件不同,报考要求不同。 我国的法律研究生阶段教育包括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两种。报考法学硕士的考生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不限本科专业(但实际考生多为法学本科),但不招收同等学历的非本科生。报考法律硕士的必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本科同等学力)的法学专业,或者非法学专业的学生的毕业生(由于2009年国家教育部的研究生扩招政策,法律硕士背重新定义,分为法学法律硕士和非法学法律硕士两种,分别招生),且同等学历的本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二年以上;同等学历的专科毕业生必须工作三年以上。 第二,招生方式、考试试题不同。 法学硕士是全国有资格招收法学硕士研究生的高校各自单独命题(除公共课外),全国重点大学和一部分一般本科院校一般都有招收法学硕士的资格。法律硕士是通过全国法律硕士专业试点单位联合考试来招收的,全国有权招收法律硕士的院校只有少数院校。 第三, 教育方式、培养目标不同。 每个法学硕士有一个导师,在读期间能得到导师的全面辅导,深入学习法律理论知识。因此,法学硕士专业划分较细,研究领域一般只有一个方向,但研究有很大的深度。培养方向主要是学术研究、科研教学,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培养高级理论型学术法律人才。法律硕士不分专业,一般不设导师,在入学时一般选定一个方向进行学习。注重实践和应用,主要是学习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与法律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公共管理部门等法律实务部门培养高层次的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和企业法律顾问等。 法学博士 在职法学博士是博士的一种培养方式。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国法学院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法学院、医学院、商学院皆为职业学院,有别于不论实用与否纯粹探求知识的理学院、文学院等院系。现在一般院校的法学院都是允许在职报考的。
法学专业的就业现状
“五院四系”不见了,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却随处可见。截至2006年4月,全国有法学专业的高校达620所,在校生30万人。而在1977年恢复法学教育时,全国只有三所大学有法律系,仅招200多人。也就是说三十年间,开设法律专业的院校翻了150倍。相比如潮的法学招生,法学就业的情况就不容乐观了,这是物极必反的规律支配下的必然后果。不管是什么破烂学校甚至连刚升本的小学校也招聘几个刚毕业的学生当教师,招生来几十甚至上百的学生来培养,培养的结果之滥自不待言,找不到工作当然是理所当然。法学专业是当今中国就业率最低的十大专业之一。以中国政法大学2006级法学专业毕业生为例,毕业后从事本行的只有13%,北京交通大学2006级法学专业104名毕业生中,只有3 人从事政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一个法学专业的正统王牌代表之一,一个代表非法学类院校中培养法学专业的大学的代表之一,都是相当不错的大学,这两所学校的法学就业尚且如此,其他学校的就业率当然不会比这好。现实需要正视,回避是不行的。这既是对那些扩招培养的大学来讲是个警钟,也需要那些一股脑热衷于读法学专业的高考学子们三思而后行,不要赶时髦,时髦总是要过时的。
法学所包含的专业
法学、法律、商务法律、法制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环境法、诉讼法学、军事法学、法学理论、经济法学、劳动法学、国际法、国家私法、国际经济法、知识产权法、科技法学、民商法学、 商法、金融法学、财税法、涉外经济与法律、律师事务、法律事务、法律硕士专业。法学中最热门的三大专业依次是民商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和经济法学。法律硕士专业从2010年开始正式分为法学和非法学两部分
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 ,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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