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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义及描述
法律 [fǎ lǜ]
英文名称:Law
法文名称:Dénomination
“法”
拉丁文jus,
法文droit,
德文Recht,
俄文право,
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
简述:法律,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其实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一般限于宪法、法律。法属于上层基础范畴,决定于经济基础,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它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和发展,法律将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法律:
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现代词典----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是阶级专政的工具之一。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
这里----是指狭义的法律,即由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基本法」所味意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
法律体系
通常,法律体系可以分成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种。另外还有第三种法律体系(依然存在于某些国家的部份或整个地区)-宗教法,是一种以经籍和其解译为基本的法律。一个国家所使用的体系通常和其历史、其和外国间的关连、以及其对国际标准的依附等有关。司法体系认同应遵行的法源为其法律体系的明确特征。所以不同体系的差别多在于模式的不同,而不在于其内容,且每个司法体系通常都可以找到相类似的法条。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里,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队和警力、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以及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内都主张制度内所有的政治影响力-行政、立法和司法的权力必须要分立。[103]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104]更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虚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份;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伙伴等。
[编辑本段]法律的两个基本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第二,表现形式不同。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第三,体系结构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二)法律与政策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党的政策是执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这里主要讲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政策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第二,规范形式不同。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政策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政策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清楚,他说:“究竟什么是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6页)但具体政策,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在这一点上,同时体现了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党也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否则,就难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也难以切实推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
[编辑本段]中国现代法律思想概述
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中国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文化,具有光荣的革命传统。
一八四〇年以后,封建的中国逐渐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中国人民为国家独立、民族解放和民主自由进行了前仆后继的英勇奋斗。
二十世纪,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伟大历史变革。
一九一一年孙中山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废除了封建帝制,创立了中华民国。但是,中国人民反对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历史任务还没有完成。
一九四九年,以毛泽东主席为领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社会逐步实现了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1949年2月22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发布《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1952年我们开始了司法改革运动。1956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已经完成,人剥削人的制度已经消灭,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得到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战胜了帝国主义、霸权主义的侵略、破坏和武装挑衅,维护了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增强了国防。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的成就,独立的、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工业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农业生产显著提高。教育、科学、文化等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广大人民的生活有了较大的改善。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战胜许多艰难险阻而取得的。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
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职责。
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过去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今后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将进一步发挥它的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
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开的。中国的前途是同世界的前途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中国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的交流;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编辑本段]中国古今法律思想的比较
法, 也称法律,就广义而言,是由国家按照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包括宪法、法律(就狭义而言)、法令、行政法规、条例、规章、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 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 并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法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它以规定人权利和义务的方式来调整人们的行为, 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一些观点认为,法是阶级社会中特有的社会现象, 它伴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而产生和发展, 也会随着阶级、阶级斗争的消亡而自行消亡.
古代原始公社制度的解体和法的产生是同时进行的, 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据我国第一部字典《说文解字》解释: "法, 刑也, 平之如水, 从水.法,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 从去."从水, 取其平, 即法平如水, 也就是公平的意思.在西方不少民族的语言中, "法"的词义, 也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然而, 在阶级社会里, 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法所体现的只能是不同统治阶级的公平、正义观.社会主义的法, 是从具有阶级性的社会规范向反映社会全体成员共同意志、维护全社会共同利益的社会规范过渡的法.它除了具有调整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关系的功能外, 还对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编辑本段]古希腊法律的思想特点
A.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
一、柏拉图的生平与著作
柏拉图(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生于雅典的一个贵族之家。他的父母都是名门望族的后裔,母亲更是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的后代。由于出身高贵,自幼即受到良好的教育。从20岁起受教于苏格拉底,从事哲学学习和研究。曾一度渴望在政治上崭露头角,但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处死刑,使他放弃了从事政治的愿望。后流亡国外,40岁后回雅典并创立了“阿卡德米学园”。在学园中,柏拉图一边讲学,培养人才;一边著述,宣讲其哲学和政治哲学,前后达41年之久。该学园在历史上延续了900年,是全希腊文化知识的中心。
柏拉图是欧洲历史上第一位保留下完整著作的思想家,前后共著对话25篇。有关政治法律理论的著作主要有三部,即《理想国》(成于壮年)、《政治家篇》(成于中晚年)、《法律篇》(绝笔)。一般说来,《理想国》代表了他对政治和社会的主要理想,而《法律篇》则是面对现实所写成的有关法治的著作。
二、正义论与人治论
(一)正义之国与人的类型
柏拉图的哲学基础是理念与现实的区分,在柏拉图看来,世界由“理念世界”和“摹本世界”两部分组成。理念是精神的,是第一性的,尽管它是无形的,但它是万物的根源,是永恒不变的真实存在;而摹本世界,则是有形的,虚假的,变化不定的,只能算是理念世界的影子。人由于分享理念程度的不同,相应地便分别具有了金、银、铜铁的三种不同的性质,人也就具有不同的类型和品质:
金→哲学家→智慧
银→勇士→勇敢
铜铁→生产劳动者→节制
然而,节制的品质不仅应当为生产劳动者所拥有,也应当成为所有三种人的品质,因为一个国家必须保持和谐协调,只有当人们各尽其职、各守其位时,国家才可能产生“正义”的品德,成为正义之国。当个人的三种品质(欲望、激情和理智)在个体中协调运行秩序井然时,个人就成了正义之人。这意味着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柏拉图所说的正义就是一种道德正义。
(二)法律与正义的关系
在柏拉图看来,一个人品性中,都具有“较善”和“较恶”两部分。如果较善的那部分占优势,就控制住“较恶”的那部分,他就成为自己的主人;如果他接受不良的教育,或者受坏人的薰染,他便成为“自己的奴隶”。当恶性膨胀时,就只好服从外在的权威,这个外在权威就是法律。
对于柏拉图来说,法律就是一种社会行为准则,它是公道与正义的标志。但是,法律的正义与道德正义不完全相同。法律正义是“诉讼正义”,是指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获得的后果或判决。因此,法律正义是为道德正义服务的。
(三)哲学王与人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通过知识进行统治,比法律统治具有很大的优越性,法律远不如和哲学家的智慧相比。因为:(1)哲学家所掌握的是一种真理,它比国家机关所制定的法律要高明得多;(2)“法律者强者之所好”,而现实中的法律并不必然体现正义,而恶法并非真正的法律;(3)法律是刻板和固定的,而政治本身是柔性的。而哲学家的知识可以随机应变;(4)一切社会都需要和谐,而这只有哲学家通过智慧才能达到这一目标。
三、法制论:立法与守法思想
(一)立法过程论
在柏拉图看来,立法是一个“清刷”的过程,即必须对原来的旧制度和人们的品质清洗一番,方能制定出新的法律。在立法时,先应当确定宪法大纲,然后是制定法律和规章。柏拉图重视成文法,而认为习惯是来源于普通人的习俗。
(二)立法原则论
根本的原则是依照公正的理念制定法律,并应依全体人民的幸福为依据。就立法的重点而言,着重于培养公民的法律精神。
(三)守法论
柏拉图从历史的角度追溯了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认为国家形成于契约。而契约的核心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意味着,只有守法的美德才是符合国家的本性的。[1]
柏拉图认为,对于有意志的公民来讲,法律的统治并不具有强迫性,而是体现了国家的良善愿望。他认为:“如果法律能完全导致至善或至少是能部分地达到这样的目的,这些法律我们都应该执行。”对公民的教育也是要引导他们执行和遵守法律;法律必须拥有权威,国家官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约束,所谓良法须由良吏来执。
四、柏拉图法律思想的主要评价
第一,法治主义思想是西方法律传统源远流长的一个传统,对西方近代法治主义的复兴具有深远的影响,并成为罗马法的重要思想基础;
第二,概括了古希腊政治哲学的精髓:最好的政治是难以实现的,而防止最坏的政治是可能的,这就是,必须运用至高无上的法律进行统治。
第三,关于“混合政体”的研究以及“分权原则”的论述,被学者誉为三权分立的原型。
第四,集体主义方法论也开创了后世以集体为单位研究国家、法律学说的先河,在柏拉图的理念中,个人只是城邦的工具和手段,并无独立存在的价值。
B.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
一、亚里士多德的生平与著作
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322年),是古希腊百科全书式的思想大家,曾师从柏拉图。其代表著作是《政治学》和《雅典政制》(研究158个国家城邦政治制度的总结之一),此外,《伦理学》中也有大量的法律思想资料。国内苗力田教授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有十卷之多。
二、法律正义论
(一)正义的内涵与分类
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基础,由这种正义衍生出法律,以判断人间的是非曲直。正义是指人们在社会关系中所产生的一种美德。正义和不正义含有两种意思:一是指能否服从纪律;二是指一个人所取得的东西是否他应当得到的。正义又可分为“普遍的正义”和“个别的正义”两种。其中“个别的正义”又分为“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种。“分配的正义”就是求得比例的平等,这种正义是从人的不平等性出发的,而这种不平等性是自然造成的,是固定不变的。至于“平均的正义”就是指人们之间的平等关系。这种正义是以人的等价性为依据,使相互利益等同。
(二)法律正义论的延伸:平等与中庸
1.平等。一是数量平等,即各人所得到的事物在数量和容量上与他人所得的相等;二是比值平等,即根据各人的实际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谁具有比他人较为优越的政治品德,谁在城邦实现良善生活的过程中善德行为最多,谁就应该在这个城邦中享受更多的利益。
2.中庸。所谓中庸是指不偏不颇,处于两个极端的中间。亚氏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性。对于社会而言也是如此,社会分为极富者(常逞强放肆以致犯罪)、极贫者(往往懒散无赖易犯小罪)和中产阶级。唯有中产阶级是贫富两阶级矛盾的“最好的中性的仲裁者”。因此,中产阶级最适宜担任统治者和立法者。
(三)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法律是建立在正义基础之上的,由正义延伸出法律。正义的原则寓于实体法之中。自由正义导致了自然法的形成,而这成为国家制定实在法的依据。
三、法律的定义、作用、分类
(一)关于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政治上的正义,是世所公认的公正不偏的权衡标准,是理性的体现,又是一个合同式的契约。法律的特性包括:(1)公正性:法律是正义的体现,它对一切人,包括统治者和被统治者都是平等的;(2)可变性,法律应该允许变革,当然这咱变革须要慎重;(3)必须遵守性。法律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人人都必须遵守它。
(二)关于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和目的全在于为了城邦的“善业”,为了“善德”,为了追求“公共福利”,增进人类的道德。
(三)关于法律的分类
1.自然法与制定法。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是以正义为基础的,是存在于社会的普遍原则,是反映“自然存在秩序”的法律;制定法即实在法,是由人制定的。自然法高于制定法;
2.基本法和非基本法。基本法实际上也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的治理形式,规定统治者的人数及产生的办法,规定公民在城邦中的地位;
3.良法与恶法。凡是正宗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良法;凡是在变态政体下制定的法律为恶法;
4.成文法和习惯法。习惯法即希腊城邦中长期存在的习俗或称礼仪。
四、法治主义理论
(一)法治的涵义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二)法治的具体体现
1.立法方面:亚氏强调立法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研究国家的情况;三是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加强教育;四是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
2.执法思想。国家执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依法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的或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法律的原则来公正地处理和裁决案件。
3.守法思想。守法是法治的关键。国家必须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
(三)法治的优越性
法治的优越性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而这种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第一,法律是集体智慧和审慎考虑的产物;第二,法律没有感情,不会偏私,具有公正性;第三,法律不会说话,不能象人那样信口开河;第四,法律借助规范形式,具有明确性;第五,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特别是世袭制更是如此;第六,时代要求实行法治,不能实行人治;第七,实行一人之治较为困难,君主的能力和精力毕竟有限;第八,一人之治剥夺了大家轮流执政的权利。
(四)法治缺陷的弥补
在法律有所不及的地方可以采取三种补救措施:以个人的权力或若干人联合组成的权力“作为补助”;对某些不完善的法律进行适当的变更;加强法律解释。主要是指法律的精神(法意)来对案件作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五)法制与法治的关系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五、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的特点
第一,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
第二,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
第四,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编辑本段]新中国的法律大事
1978年:中国全国有3187个各级法院,法官人数6万余人,当年处理各类案件61万多件。
1988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状告县政府非法拆除其房子,开创了中国“民告官”的先例,促成了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产生。
1998年:中国实行公开审理的制度。
1998年7月11日:著名的“十大电影厂维权案”开审,中央电视台首次进行审判过程的电视直播。
2004年3月14日:“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被写入宪法。
2007年:中国全国有3557个各级法院,法官人数19万余人,当年处理各类案件885万多件。
代表法律的正义女神
1。忒弥斯Themis
是希腊正义与法律女神,以头脑清晰见称.她用布蒙住双眼,代表一视同仁;右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着长剑,代表正义权威。
在香港,成为法官或律师之前,都要在忒弥斯女神下宣誓。
忒弥斯,按照《神统纪》,她是大神乌拉诺斯(天)和盖亚(地)的女儿,后来成为奥林匹斯主神宙斯的第二位妻子。她的名字的原意为“大地”,转义为“创造”、“稳定”、“坚定”,从而和法律发生了联系。早期神话里,忒弥斯是解释预言之神,据说她曾经掌管特尔斐神殿,解释神喻,后来转交给阿波罗。她还负责维持奥林匹斯山的秩序,监管仪式的执行。在古希腊的雕塑中,她的造型是一位表情严肃的妇女,手持一架天平。她和宙斯所生的女儿有赫拉(时序女神)、欧诺弥亚(秩序女神)、狄刻(正义女神)、厄瑞斯(和平女神)、莫依赖(命运女神)等,为她分担职责。其中和法律最有关系的是狄刻(Dice),据说这位正义女神掌管白昼和黑夜大门的钥匙,监视人间的生活,在灵魂循环时主持正义。她经常手持利剑追逐罪犯,刺杀亵渎神灵者。她的造型往往是手持宝剑或棍棒的令人望而生畏的妇女形象。古希腊神话中经常提到的另一位正义女神是阿斯特赖亚(Astraea),她在地上主持正义,又升上天空为室女星座的主星“维耳戈”,纯洁无瑕。她的造型是一位清纯的少女,比上述的两位要耐看得多。
2。朱斯提提亚Justitia ,
古罗马神话里正义女神的名字。古罗马人接受了古希腊的诸神,并混入了罗马的诸神。在古罗马帝国时代,又将一些概念拟人化,“创造”出不少神灵,其中就有正义/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转变而来),这位女神的造型混合了希腊的忒弥斯、狄刻、阿斯特赖亚诸女神的形象,一般都是一手持天平、一手持宝剑,而且都是紧闭双眼或者是在眼睛上蒙着布条。
在欧洲中世纪末的文艺复兴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艺术复活的同时,罗马法也在复兴,司法女神朱斯提提亚的造像开始出现在各个城市法院。女神仍然沿用古罗马的造型,一手持剑一手持天平,天平表示“公平”,宝剑表示“正义”,紧闭双眼表示“用心灵观察”。造像的背面往往刻有古罗马的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 justitia ruat caelum)。”
3。相关文化
神话传说实际上折射的是人间的现实。古希腊及古罗马时代的法院,有很多都是民众的会议,或是由抽签产生的一批公民组成。法院裁判案件时的身份,有点像被临时拉来评理的过路人,并不主动去搜集或调查证据,只是根据诉讼双方提交的证据来判断哪一方所讲的是事实。作为法官的会议成员,在审判开始以前,往往对于案件一无所知,全靠审判的进程来了解情况,甚至要依靠请来说明法律的法学家来了解应该适用的法律。所以,法院注重的是衡量双方的证据,确认事实,实现公平正义。罗马以后设置了最高裁判官来处理民事诉讼,仍旧是在法学家的帮助下注重于诉讼者证据的衡量和鉴别,并不插手调查,反映于神话就是手持天平的忒弥斯。重大的刑事案件会指定一些人组成委员会,负责收集证据、寻找罪犯,并将嫌疑人提交法院进行审理裁断。
罗马帝国灭亡后,日耳曼各部族称雄西欧,他们的法院大多也是部族成年男子的聚会,依旧扮演一个临时拉来的公正人的角色。中世纪法谚“没有原告就没有法官”,说的就是这种情况。在各王国的中央集权逐渐加强后,才出现了发现罪犯、搜集证据的机制。如英国国王亨利二世在1164年颁布的“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官在巡回审判中,应在当地召集12名与诉讼案件无关的人为证人,宣誓后向法庭提供证据,以一致意见确定事实,这就是后来的陪审团的来源。1275年,英国规定重大的刑事案件都要由陪审团进行调查,搜集证据并向法庭起诉。但为了防止调查犯罪的陪审员有先入之见,1352年,爱德华三世的诏令进一步规定,凡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陪审员一律不得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只能作为起诉方参加诉讼作证,其证言的真实性则要由另外召集的12名陪审员的一致意见来确认。这样就形成了专门调查取证的起诉陪审团或称“大陪审团”与专门的审判陪审团或称“小陪审团”。
中欧地区的发展与英国的情况相仿,12、13世纪时各王国陆续设立了王室检察官,侦缉、起诉重大犯罪。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检察官的职权逐步扩大。15世纪时,在德意志诸国出现有关维持社会秩序的“Polizei”法令,后来又用这一词表示有关执行这些法令特设的官署机构及其人员,从而成为后世西欧语言中警察(Polizei或Police)一词的来源。监视、发现上述违反法令的罪行后,这些官署就可向法院提起“警察案件”(Polizeisache)的诉讼,与原有的“司法案件”(Justizsache)相对。法院本身仍然不直接插手调查案件的事实,而是由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比较衡量。
由于欧洲在上述长期的历史发展中,法院始终只承担裁断职责,因此作为法院的象征,古希腊、古罗马的这位正义女神形象得以长期保留蒙目的形象。她是裁判之神,被动的、守株待兔的、后发制人的,只是用天平衡量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哪一方的证据充分就胜诉;哪一方的证据不足就败诉,用宝剑加以处罚。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也不会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就如她身后的法谚所表明的,她为实现正义应该是无所畏惧的。
[编辑本段]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
法系是指根据法在结构上、形式上、历史传统等外部特征以及法律实践的特点、法律意识和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等因素对法进行的基本划分。
资本主义国家有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法典法系或罗马日尔曼法系,是承袭古罗马法的传统,仿照《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样式而建立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欧洲大陆上的法、德、意、荷兰、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和拉丁美洲、亚洲的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属于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近几十年来,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大量成文法以作为对习惯法的补充。目前世界上大约有26个国家法律属英美法系,除英美两国,其余主要是英联邦国家,大陆法系又称为成文法,其最重要的特点就是以法典为第一法律渊源,法典是各部门法典的系统的综合的首尾一贯的成文法汇编。世界上大约有70个国家法律属成文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
两者的主要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渊源不同。
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其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
▲第二,法律适用不同。
前者习惯用演绎形式,后者习惯用归纳的形式。
▲第三,判例地位不同。
前者不是正式渊源,后者是法
▲第四,法律分类不同
前者分为公法和私法,后者分为普通法、衡平法
▲第五,法律编纂不同
前者倾向法典形式,后者倾向单行法
▲第六,诉讼程序不同。
前者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后者的诉讼程序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
▲法系这种分类不能提示法的本质,但有助于促进法律文化的了解与交流。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历史上差异显著,但二十世纪以来,这种差别开始缩小。
[编辑本段]法律趣闻
在英格兰规定,邮递员丢失一封信要判刑9年,当地一名邮递员在4年内丢了42688封信,被判了384192年的有期徒刑,破了刑法的吉尼斯记录!
英国法律规定,如果男子在大庭广众之下发誓并做到一年之内不与妻子吵架,他就可以从国库里领到一只火腿。
尼日利亚的包契地方当局规定,任何一个男子同在校学习的女孩子结婚都要坐牢和罚款,以阻止童婚和退学。
秘鲁政府规定,丈夫谩骂妻子者可处5至10天监禁,殴打妻子者处服劳役一个月,若女方伤势较重,可判刑1至2年。此法还规定,对打骂小孩的父亲,母亲有权罚他扫地、洗衣1至2个月。
埃及开罗的法律规定,一切男子不得当着任何一个女人的面口出粗言秽语,违者刷牙一周。
美国马萨诸塞州林恩的法律规定,不许给婴儿喂咖啡。在俄勒冈州的科瓦利斯,则禁止年轻妇女在晚上六点钟以后喝咖啡。
美国内布拉斯州的活特卢法律规定,上午七时到下午七时之间,理发师吃洋葱是违法的。
在印第安纳州的加里,规定吃过大蒜以后四小时之内,不准乘电车或上影剧院。
美国堪萨斯州法律规定,星期天不准公民吃蛇肉。
在印第安纳州的威诺纳湖规定,星期天在柜台上吃冰淇淋是违法的。
美国纽约州的格林法律规定,举行音乐会的时候,不准人们在人行道上逆行。
在新泽西州,公众在餐馆里喝汤发出咕嘟咕嘟的响声就会被捕。
新加坡政府为了净化环境,通过了一项法令禁止出售口香糖。因为国家每年要花7.5亿美元清理粘在地上和墙上的口香糖。
印度曾通过一项法律,禁止女模特儿在电视上挤眉弄眼,因含有不道德的味道。违反者将罚款800美元。
英国曾颁布一项法令规定,女婿不得与岳母结婚,目前这项法令仍有法律效力。
所罗门群岛有一个地区的法律规定,男方婚前给女方的聘礼,不得超过相当于100英镑的最高限额,否则,将受到3个月的监禁或被罚款。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规定,没有打猎许可证者,不得使用捕鼠器。纽约州规定,在理发店刮胡子时打瞌睡是违法的。
德国如果在大街上高声喊叫或大声喧哗,要罚款100马克。
新加坡乱抛垃圾者,罚款100元至200美元,大小便后不冲厕所,要被重罚200美元;随地吐痰罚款500美元。
瑞典阿斯托普市规定,任何人不允许加班加点工作。
瑞士规定,让未满2岁的儿童在汽车的前排就座属违法。
南非规定,酒后开车要判处10年徒刑,或罚款10万美元。
挪威规定,当汽车驶入闹市区时,驾驶者不得在车中抽烟。如被警察发现,当场吊销执照,并要罚款.
埃塞俄比亚法律规定,为那些对妻子忠诚不二的男子颁发勋章。凡和妻子在一起生活达25年之久者,能获一枚忠诚勋章;和妻子在一起生活40年者,可获高一级的骑士勋章;和妻子在一起生活50年者,就可获最高骑士勋章。
印度马哈拉施特拉邦市法律规定。大学生考试作弊,要判处半年徒刑。教师如果泄露考题,要判一年刑。
在英国许多地方,法律都明确规定:烹调时生煎活虾则要治罪。鉴于此法规,人们从市场上买回活虾后,要么只能红烧,要么等活虾死后再油煎。
加拿大安大略省的莱克费镇通过一项防止噪音条例,规定所有的鸟在白天可以歌唱30分钟,而晚上只能歌唱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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