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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百科 - 钢之家

购销合同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购销合同是买卖合同的变化形式,它同买卖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卖方)同需方(买方)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供方将一产品交付给需方,需方接受产品并按规定支付价款的协议。

合同样本
   购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1)SC6350水箱换向器 22*16*8

   (2)20W换向器 20.3*16*10

   (3)摇机换向器 15.2*13*8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

   (2)按部颁标准执行;

   (3)由甲乙双方商定技术要求执行。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_______。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______。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_______。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

   1.产品的交货单位:________。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_______。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________。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验收方法________。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3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甲方怠于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过两年内未通知乙方的,视为产品合乎规定。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___%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15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___%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_______。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的,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____(公章) 供货单位(乙方):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   帐号: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订
注意事项
注意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采购、预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等合同)中产品数量、产品质量和包装质量、产品价格和交货期限按下规定执行:

   1、产品数量,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产品数量的计量方法,按国家的规定执行;没有国家规定的,按供需双方商定的方法执行。

   2、产品质量要求和包装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签订;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也没有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签订。供方必须对产品的质量和包装质量负责,提供据以验收的必要的技术资料或实样。产品质量的验收、检疫方法,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3、产品的价格,除国家规定必须执行国家定价的以外,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付期限内国家价格调整时,按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格执行。逾期提贷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格执行。

   4、交(提)贷期限要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在事先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
必备条目
  1.合同差别是很大的,不过有几个必要条件我觉得每个合同都有的:

   2.供销双方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

   3.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单价,总额,

   4.交货地点,方式,时间,

   5.付款方式:部分预付,还是一次结清,还是全额预付

   6.赔偿约定,包括供货方没按时完成货物,质量有问题和购买方没有按时结清货款等,

   7.合同订立时间,地点,

   8.供求双方签名,公司有效印章
调节
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与《民事调解书》不同。调解协议系案件各当事人自行判断各方利益后,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协议,提交给法院,法院据《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

   一、法院调解书的制作

   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调解程序即告结束。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法院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它既是当事人相互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标志。

   1.法院调解书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法院调解书的内容包括以下三项:一是诉讼请求。即原告向被告提出的实体权利请求。如果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的,调解书中也应当列明。有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还应当写明第三人的主张和理由。二是案件事实。即当事人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和双方争执的问题。三是调解结果。即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其中包括诉讼费用的负担。

   2.法院调解书的格式

   法院调解书应当按统一的格式制作,一般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

   第一,首部。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当事人、第三人以及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案由。

   第二,正文。调解书的正文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这部分内容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不能简略或疏漏,应当具体、明确而有重点地写在调解书里,避免当事人履行调解书时因有异议而发生新的纠纷。

   第三,尾部。调解书最后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写明调解书的制作时间。同时,调解书的尾部要写明“本调解书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第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第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第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第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于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将调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
  法院调解协议的效力,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认可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同时,也涉及到调解协议发生效力的时间。

   1.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

   调解协议生效的时间,因法院是否制作调解书而不同。

   首先,关于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包括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调解书必须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据此,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的方式。二是调解书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能生效。如果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视为调解不成立,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调解时需要确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义务的,应经其同意,调解书也应当同时送达其签收。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签收调解书前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其次是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的生效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第2款规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调解协议生效后产生的法律后果

   调解书和只记入笔录的调解协议生效后,可以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后果:

   第一,结束诉讼程序。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的结案方式之一。调解协议生效,表明人民法院最终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民事诉讼程序也因此而终结,人民法院不得对该案继续进行审理。

   第二,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调解协议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调解协议中得到确认,民事争议已得到解决,当事人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

   第三,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调解协议生效后,民事纠纷已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但是,对于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或者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原告如果有新情况、新理由,在6个月届满后,还可以第二次起诉,请求法院审理解决。

   第四,不得对调解协议提出上诉。调解协议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达成的,当事人一旦接受调解协议,就意味着放弃了上诉权。因此,无论是在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均不能提起上诉。

   第五,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具有强制执行力。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如果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

   (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

   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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