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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摘要纠错编辑摘要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产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产假-释义    
产假
chǎnjià
【maternity leave】 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

产假-执行细节    
女职工产假分别按下列情况执行:


产假

(一)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   

(二)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产假-分类     授乳时间哺乳假:  
女职工生育后.在其婴儿一周岁内应照顾其在每班劳动时间内授乳两次(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单胎纯授乳时间为三十分钟,亦可将两次授乳时间合并使用。多胞胎 生育者,每多生一胎,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注:产假90天是按自然天数计算,包括法定节假日。
  
晚育假、晚育护理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产假90天是包括双休日和国定假日的   
晚育假30天是包括双休日,但不包括国定假日   


一、必须享受的假
产假:90天+30天(晚育)+15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授乳时间:婴儿一周岁内每天两次授乳时间,每次30分钟,也可合并使用。   


二、如工作许可,单位同意,可以请的假
产前假:怀孕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部分属于地方法规规定必须给假的情况,单位应批准其休假。如上海市规定“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哺乳假: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谓哺乳假六个半月。   

保胎假:医生开证明,按病假待遇。

产假-待遇规定    
一、保胎假,工资按照病假发   

二、产前假,工资按照八成发   

三、产假领生育生活津贴   

四、哺乳假,六个半月按照工资八成发,再延长期间按七成发。

产假-维权    
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权利受到侵害时,女职工可采取下列方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是向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监察部门申诉。(《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有权向所在单位 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 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应该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之内。   

三是对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决定或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产假-产假相关规定     
产检假
· 怀孕第1—6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 怀孕第6和第7个月,每个月可享受1天假期。   

· 怀孕第8个月,可享受2天假期。   

· 怀孕9个月以上,可享受4天假期,但其中2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   


产假
 · 女员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包括15天的预产假。已婚妇女23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实行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难产(剖宫产以及产程中使用吸宫器、产钳等非正常顺产的平产水术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产假需提供的证件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父母双方系独生子女的(产妇及丈夫均为独生子女),2009年5月1日起,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天产假。)   

按国家规定正常生产的女职工有权力享受产假、哺乳假,应视为正常出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苛扣其工资、福利、补贴以及考勤奖金,不影响晋级、调工资,并计算其工龄,反之则违反国家劳动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可到相关部门举报并申请劳动仲裁。[1]

产假-职场妈妈应享受的八大产假福利    
1.怀孕期间工作安排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2.产假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为90 天,其中产前休假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3.流产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具体时间可以根据各地各行业的规定或由所在单位酌情考虑。

4.上班期间哺乳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 分钟。   

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算作劳动间。”

5.丈夫休护理假
丈夫休护理假受是否是晚育及所在省份的规定。大多数省份《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中都规定了晚育者丈夫休护理假的时间,一般在7到10天左右,有的地方如河南省可长达一个月呢!

6.晚育者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各地规定不一,具体参照所在省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7.产前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第三款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单位不应当以此为理由扣发工资。

8.生育保险
生育就医手续   
确认女职工在怀孕16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生育津贴   
以生育时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记发。   
生育津贴= 当月本单位人平均缴费工资30(天) 假期天数。   

生育医疗费   
A.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B.怀孕16 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C.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A.正常产、满7 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5%。   
B.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50% 。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 每人一次性增加300 元补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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