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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劳动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基本概念
  无产者把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并提供剩余价值的劳动。亦称工资劳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由于工人的劳动力成为商品,他们的劳动就具有雇佣劳动的性质。劳动力成为商品和雇佣劳动的出现,是一件事的两面,两者是相关联的。

历史发展
  雇佣劳动的出现和发展,是一个历史过程。在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价值规律作用的扩大,手工业者和农民等小商品生产者逐步发生两极分化。其中少数人发财致富,上升为资本家,大多数人则贫困破产,沦为雇佣工人。但当时这种分化过程比较缓慢,不能适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于是统治阶级便采用野蛮的暴力手段,对大量的小商品生产者进行剥夺。通过这样的资本原始积累过程,一方面使大量资本集中在少数资本家手中;另一方面使小商品生产者摆脱了人身依附关系,取得了人身自由,同时也失去了生产资料,成为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只能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维持生活。到了18世纪后期,随着机器大工业的发展,雇佣劳动制在社会上便占了统治地位。   劳动对于工人来说,只是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手段。在劳动过程中。工人在必要劳动时间内再生产劳动力的价值,在剩余劳动时间内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他只有为资本家提供了剩余劳动,生产了剩余价值,才能够占有必要劳动,获得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见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   

    雇佣劳动制度是一种具有隐蔽性的剥削形式。在奴隶制度下,奴隶本身没有人身自由,在奴隶主与奴隶之间不存在劳动力的买卖关系。在奴隶劳动中,有一部分是再生产他自己的生活资料的必要劳动,但从表面看来,好象全部劳动都是无偿的。在封建制度下,农奴为自己的劳动和为地主的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都是明显分开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工资是劳动力的价格,但在表面上,却表现为劳动的价格。好象工人的全部劳动都得到了报酬。工人的无偿劳动即剩余劳动也表现为有酬劳动的形式,从而掩盖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   

    雇佣劳动同资本之间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它们是统一的,因为两者互相产生,互相依存。雇佣劳动是资本存在的前提,如果没有无产者出卖劳动力,资本就不会产生。反之,如果没有资本被用来购买劳动力,雇佣劳动也就不能出现。所以,雇佣劳动又以资本的存在为前提。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对立的,因为资本剥削着雇佣劳动。两者的根本利益是截然相反的。雇佣劳动所创造的价值,被划分为工资和剩余价值两部分,这两部分互成反比:在工人所创造的一定量的价值中,资本所得的剩余价值增加,劳动所得的工资就要减少;反之,如果工资增加,剩余价值就要减少。   

    雇佣劳动制是人类历史上最后一个人剥削人的社会制度,雇佣工人要求得自身的解放,必须联合起来,为彻底废除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度而斗争。

雇佣的完善
  一个健全的社会必然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不断完善的雇佣关系,这种关系是靠各种不同形式的契约来表现的,而契约往往体现了委托——代理关系。   

    我们可以把全民作为第一级委托人,他委托国家(政府)为其代理全民财产。在这里,全民是雇主,政府官员是雇员,后者应对前者负责。这是委托代理关系Ⅰ和雇佣关系Ⅰ。   

    为实现全民资产的增值,政府作为第二级委托人,委托厂长(经理)为其代理资方的投入产出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在这里,政府是雇主,厂长(经理)是雇员,后者应对前者负责。这是这是委托代理关系Ⅱ和雇佣关系Ⅱ。   

    为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运转,厂长(经理)作为第三级委托人,委托工人代理其进行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里,厂长(经理)是雇主,工人是雇员(尽管他和其他公民一样可以构成整体意义上的雇主,但在企业他只能是雇员。)这是委托代理关系Ⅲ和雇佣关系Ⅲ。   

完善的雇佣关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雇主能切实有效地监督制约雇员;   

第二,雇员必须对雇主高度负责;   

第三,雇主必须赋予雇员一定的权力,但这种权力主要是用于雇员更有效地为雇主服务,否则,雇主可以收回权力;   

第四,雇员必须在一定的权力范围内有行动自由,使其能更有效地追求自身收益。   

    但是,目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各种雇佣关系(委托——代理关系)并不完善,甚至有重大缺陷。比如,雇佣关系Ⅰ中,全民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控制不是很有力,一些政府官员对全民财产的负责精神太差,政府官员所拥有的权力过大,等等。在雇佣关系Ⅱ中,由于政府官员缺乏有效的被监督制约,因而他们对厂长(经理)的监督制约失去了动力,而厂长(经理)也就难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在第三级雇佣关系中,由于Ⅰ与Ⅱ的不完善,问题显得更多,一方面厂长(经理)感觉权力太小,一方面工人又感觉厂长(经理)权力太大。原因就在于,一是Ⅰ、Ⅱ级雇佣关系没有完善起来,二是Ⅲ级雇佣关系本身也存在诸多的不规范。因此,要全面规范各个等级层次的雇佣关系,其中,第Ⅰ级的雇佣关系的规范是最根本的,其途径主要是全民参与力度加大,建立法治国家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雇主对雇员的监督控制权益的逐层递减问题。   

    完善雇佣劳动制的一个最切实的办法是保证雇佣条件的公平合理。而雇佣条件应由雇主与雇员相互协商订立,政府以第三者的姿态来保证订立的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合理,必要时加以行政干预,但主要应通过立法来约束。订立的雇佣条件要用契约的形式保存下来,这就是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在我国,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就是对雇佣劳动制度的一个侧面的完善。因为做为自主劳动的劳动者也是资本的全权拥有者,“自己雇佣自己”没有必要签订合同。目前的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签订还存在很多问题,包括:1)漏签现象较为严重;2)合同内容不规范,甚至有违法现象;3)一些合同的订立没有经过劳动者的同意;4)形式主义严重,等等。这些问题都有待解决。   目前我国私营企业发展较快,这些企业的雇佣劳动制与外国资本主义社会的私营企业的雇佣劳动制性质相同。但后者大都已十分规范,而前者却刚刚开始建立,因此完善这些企业的雇佣劳动制需要两个方面的努力:   

第一,防止出现资本主义初期曾经出现的原始积累现象,国家要最大限度地保护私营企业雇员的劳动权益。   

第二,汲取外国私营企业现行雇佣劳动制的优点、经验,如赋予职工罢工等更多的诉求权力等,并努力使之趋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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