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依据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它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和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基本概念
【中文表述】最低工资、基本工资、保底工资 【其它表述】法定最低工资 【英文表述】Minimum Wage, Minimum Salary 最低工资是国家政府或当地政府规定在特定工作时间内应得的最少工作报酬。 依 杭州市区最低工资上调
据中国2004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最低工资规定》,在中国,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Labor Contract) 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也不包含“包吃包住”费用。此外,广东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如果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就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一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
概念涵义
最低工资的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 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地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要件
1、劳动者在单位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2、最低工资标准由政府直接确定; 3、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是单位劳动时间的最低工资数额。它使最低工资有了计量基础,也使最低工资标准化。
基本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确定原则
协调原则;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民主协商原则;分级管理原则。
构成成分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确定程序
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收集材料,拟定方案;上报备案; 变更与回复;批准与发布;调整。 最低工资:劳动者为企业提供标准工作时间的劳动而获得的总的最低的劳动报酬
测算方法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 最低工资
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公资、失业率、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可用公式表示为: M=f(C、S、A、U、E、a) M 最低工资标准 C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用 S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A 职工平均工资 U 失业率 E 经济发展水平 a 调整因素
利与弊
利
保障工人薪资: 当社会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工人面对裁员减薪的威胁下, 务工人员笑开花
没有协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机将工人的工资压低。有了最低工资,低收入人士就业就能取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 维护工人的尊严: 最低工资可以解决部分雇主剥削工资的问题,还有利解决低技术工人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却很低的「在职贫穷」现象,使他们免被歧视。维持社会稳定: 工人的收入增加,社会的消费水准亦可望随之提高,有利於造成经济繁荣。同时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机会减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如自杀、犯罪、家庭暴力等。 各行业的职位增长: 最低工资对宏观经济的正面作用──工人的购买力改善能带动各行业的职位增长。 淘汰无良企业,令同行的生存空间增加契机: 无良企业是藉着剥削员工来生存,尤其在经营内需市场的行业,无良企业的生存不但与同业分饼,更会令租金飘升,使同业的经营百上加升。它们的生存不但不会提供更多职位,还会令整个业界为应付飘升的租金而被逼削减劳工的薪金。为走出劳动力供求结构性失衡创造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特别是全覆盖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 施,给劳动者正常劳动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设定了最低保障线,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必然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 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基于对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定,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建立在低劳动成本的基础之上,甚至走入“低技术陷阱”,形成了对低劳动成本的路径依赖。
弊
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下限(price floor),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响自由市场的运作;弊端之二是弱势社群或将被牺牲:受最低工资的影响,雇主会倾向选择身体健全以及技术较高的工人,无形中减少了弱势社群在劳动市场的生存空间;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资标准可能让劳力优势难以发挥: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运行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
编辑本段各国各地的最低工资
情况一览
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默认单位:欧元(时间: 2007年1月)
国家 以小时计算 以整月计算
卢森堡 9.08 1570
爱尔兰 8.30 1403
法国 8.27 1254
荷兰 8.13 1301
英国 7.96(5.52 英镑) 1361
比利时 7.93 1259
澳大利亚 13.41澳元
美国 5.85美元
希腊 4.22 668
西班牙 3.99 666
以色列 3.54
马耳他 3.47 585
斯洛文尼亚 3.02 522
葡萄牙 2.82 470
土耳其
298
捷克 1.76 288
匈牙利 1.50 258
波兰 1.34 246
爱沙尼亚 1.33 230
斯洛伐克 1.32 217
立陶宛 1.00 174
拉脱维亚 0.99 172
罗马尼亚 0.66 114
保加利亚 0.53 92
俄罗斯
65至 172 之间
中国大陆
最高:78 最低:26(各省市地区富裕程度不同)
瑞典 遵循行业规定
丹麦 遵循行业规定
奥地利 通过Sozialpartner (2008年起: 1000欧元/月)
德国 (讨论中)
瑞士 (讨论中)
信息来源 Hans-Böckler- 基金会 2007 (除澳大利亚 美国、以色列) 2007年欧洲国家相关信息 (除俄罗斯外)
多数欧盟国家的最低工资均以税後(粗)月薪形式定义的,美国、英国和爱尔兰则以小时的形式定义。27个欧盟国家中有20个国家已确立法定最低工资,如:最低的保加利亚(92欧元/月)— 卢森堡(1570欧元/月)见右表格。部分国家则由当地的工会、行业协会规定。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例外的是,美国最低工资根据生活消费支出的涨幅,定期提升。
中国台湾
1936年,中华民国曾经公布「最低工资法」,其中关于最低工资率的规定,对于劳工而言相对有利。例如该法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率的标准,「成年工以维持其本身及足以供给无工作能力亲属二人之必要生活为准」。但事实上,由于国共内战和中日战争等因素,最低工资法一直没有实施。 各地开始执行新标准
1968年,台湾当局行政部门发布《基本工资暂行办法》,将基本 工资(月工资)定为600元,是台湾地区首次的正式法定最低工资。1978年基本工资调高为新台币2,400元;1986年调高为6,900元。1984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基准法》第21条规定:“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于基本工资。” 1988年,台湾当局“行政院劳工委员会”通过《基本工资审议办法》之后,制定基本工资的相关政策,便开始采取逐年审议调整的阶段。 2007年,台湾行政院院会通过,基本工资自7月1日起调整为每月新台币17280元,每小时新台币95元。
中国大陆
新中国成立之后,各阶层的工资都是一样的,广东话俗语「做又三十六,唔做又三十六」(工作可得月薪人民币36元,不工作也同样可得36元)便由此而来。这种情况直到1970年代末改革开放后才消失。 中国大陆现时推行最低工资制度始于2003年。2003年12月30日,中国通过《最低工资规定》,并在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中国大陆各省及省内各市都有不同之最低工资标准,例如广东省中山市于2006年9月1日起将该市内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本每月人民币574元调升至人民币690元。其调整幅度由各地政府按该地区平均收入水平与当地物价等因素计算得出,但每月最低工资换算至劳工每日收入之计算方式才是重点。
各地调整后最低工资
每月 每小时 上海 1120元 9元 浙江 1100元 9元 全国各省市最低工资分布图
广东 1030元 9.9元 江苏 960元 7.8元 天津 920元 8.8元 山东 920元 ——— 福建 900元 9.6元 湖北 900元 9元 山西 850元 9.3元 吉林 820元 6.3元 宁夏 710元 7.6元 辽宁 一类地区由700元调整为900元 二类地区由580元调整为700元 三类地区由500元调整为650元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类地区由6.5元调整为8.5元 二类地区由5.3元调整为7元 三类地区由4元调整为6元 备注: 前为最低月工资,后为最低小时工资,均为当地一类地区的工资水平,如山东省的一类地区包括济南市历下等五城区以及青岛、烟台等地的部分区县
各地最低工资涨幅
湖北28.5% 宁夏平均24.9% 福建平均24.5% 吉林平均22.9% 山东21.2% 广东平均21.1% 山西18% 上海16.6% 浙江14.58% 江苏12.9% 天津12.19% 备注:标注“平均”字样的为该省区市所有辖区的涨幅,其余为一类地区的涨幅
中国香港
由于香港政府对经济实行积极不干预的政策,香港没有法定最低工资。香港是全球发达经济体系当中唯一一个没有最低工资的地方(截至2010年7月之前)。是否要设立最低工资制度长时间争论不休,香港立法会计划2010年7月开会讨论最低工资立法。香港的传媒经常揭发无良雇主欺诈清洁工人、建造业工人以及保安员等低收入劳工工资。目前香港医管局已推行最低工资,另外还有三十多间公营机构将在2005年陆续推行最低工资。2006年3月28日,劳工处劳工顾问委员会雇主代表提出方案,表示如果不立法,商会会签订约章以建立类似最低工资机制,并将违约雇主列入黑名单予以谴责。 不过,多位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包括数位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均对香港实施最低工资表示反对,原因一旦实施,失业率必然上升,而且青少年会因欠缺工作经验而失去工作。但一些年青兼职工作者却说他们会有优势,因为他们说自己有的是工作经验,而且实施以后公司多会请兼职,不请全职,其实他们这样想未必符合事实。第一,最低工资实施范围是包括全职和兼职。第二,工作经验通常要数年或以上的全职,而且不间断地做,好像兼职收银员、侍应生等,其实对其帮助不大,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佛利民曾说过,有这样想法的人显然是低手所为,因为最低工资实施後的影响用一幅简单供需图便能一清二楚。 香港政府在舆论(包括政党的强烈要求)及公众压力下,在2008年10月15日宣布终止推行两年的“工资保障运动”;并筹备立法以保障工人权益。 加拿大 加拿大各省法定最低工资情况不同,标准为:每小时7.75 — 10.50加拿大元之间。
荷兰
荷兰在1968年确立了法定最低工资。目前对年龄超过23岁全职受雇佣工作的标准为1300.8欧元/月,而年轻人的标准则定义为正常值的30%至85%。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自1904年《调解仲裁法例》通过起至2006年为止,全国的最低工资都由独立仲裁机关澳大利亚工业关系委员会负责。2006年起,执政自由党政府把委员会设定工资的权力,交予工会代表人数比例、透明度和公众监管度均较低的澳大利亚公平工资委员会处理。 2008年,澳大利亚公平工资委员会决定把每周的《标准联邦最低工资》增加至543.78澳元,每小时最低工资由以前的13.74澳元增加至14.31 澳元。[2]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
最低工资并不必然导致失业增加
对于最低工资政策,大部分经济学家都持反对态度,认为基于最基本的经济学原理,最低工资必然导致失业增加。下文是何全胜对薛兆丰这种传统观点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了逐一的反驳,从这个争论可以看出,传统经济学家基于存在着严重问题的理论,去指导现实,必然是谬之千里。 驳薛兆丰的“鸡”论——提高最低工资并不必然导致失业增加 最近,看到薛兆丰的文章《未能做鸡》一文,谈到他与吴向宏先生关于“最低工资制度”的争论,在该文中薛兆丰说道: 国内大部分经济学生,都不乏教授教他们、不乏教材教他们、甚至不乏考试考他们关于“需求曲线有时向上”、“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和“提高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的知识。可我没有。我从其身上学到经济学的一群前辈和老师,没有一个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的,没有一个认为“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的。 并且,薛兆丰引用布坎南(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在1996年与另外两位经济学家的争论,布坎南在《华尔街日报》发表文章说道: 需求量和价格之间的反向关系,是经济科学的核心命题,它体现了这样的预设,即人类的选择行为足够理性,以致是可以预测的。没有一个物理学家会说“水往上流”,也没有一个自重的经济学家会说“提高最低工资可以增加就业”。这种说法,要是认真地生发下去,将无异于全盘否定了经济学,使其科学含义荡然无存;要是这样,经济学家除了撰写迎合意识形态偏好的文章,就别无可为了。值得庆幸的是,只有一小撮经济学家愿意背弃两个世纪的经济学教诲;我们尚未堕落成一群随营的娼妓。 同时,薛兆丰还引用了米勒(199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华尔街日报》同期同版的评论: 多年前,经济学家相信世上没有免费午餐。然而,现在似乎有人发现了一份,即在提高最低工资的建议之中。他们认为,通过法律,把最低工资提高到市场决定的均衡价格以上,实际上不会给谁带来任何负担(或者说,顶多也不会给谁带来很大的负担,因为这毕竟是很小的、边际上的增长而已)。这是不是天花乱坠的神话?他妈的就是。可它在民意调查中很管用。我真替我干的这行心寒。 从上面的评论可以看出,最低工资将会导致失业增加,是经济学家的共识,而这个共识的基础,就是需求定律: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 显然,薛兆丰认为国内经济学家或者经济学教材,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是浅陋之极的认识,在他身边的“前辈和老师”,无一认为“需求曲线有时向上”的。 事情真的是这样吗?我们还是看看国外大师们究竟是怎么说的吧: ——萨缪尔森:该规律建立在常识和经济理论的基础之上,并经过经验的检验和证明,几乎适用于一切商品。(《经济学》第17版) ——舒赫拉发(张五常的老师):需求曲线的斜率为负,反映的是需求定律即价格下降,买方一般想购买更多。虽然会有例外。(《价格理论及其应用》) 相关漫画
——斯蒂格利茨:提出“抛弃供给和需求定律”(1987),并在《经济学的又一个世纪》中认为,“20世纪的经济学患了精神分裂症,即微观经济学和宏观经济学的脱节,这种脱节既表现为研究方法上的难以沟通,又反应出二者意识形态上的分歧与对立。” ——贝克尔:提出了S型需求曲线。(1991) ——曼昆:两位经济学家Jensen、Miller在中国湖南调查了大米消费和价格变动的反应,发现有补贴的大米价格下降会引起一些家庭减少大米的消费,取消补贴起到了相反的作用,这两位经济学家认为“这是吉芬物品的第一个严格的经验证据”,因此,需求定律并不完全可靠,但吉芬物品是极其罕见的现象。(《经济学原理》第5版) 显然,上述大师没有一位肯定的认为“需求曲线必定向右下倾斜”。 关于薛兆丰否认“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的看法,恰恰另一位诺贝尔获奖者克鲁格曼在其《微观经济学》教科书中,专门花了不少篇幅做了“劳动力供应曲线有时向下”的分析,认为在工资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不同的作用下,分别做出了“向上”和“向下”的劳动力供应曲线。 另外,美联储主席伯南克参与编著的《中级宏观经济学》(第6版),针对实际工资与供给的关系,也认为: 由于(实际工资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作用相反,关于实际工资变化如何影响劳动供给,答案也是不确定的。 并且,曾担任过美国经济协会主席的经济学家威廉·J.鲍莫尔和曾任美联储副主席的经济学家艾伦·S.布林德,在他们共同编著的《经济学原理和政策》一书的早期版本中,认为提高最低工资会导致失业增加,但在该书最新的第9版中,针对最低工资保护政策,说道: “然而,在20世纪90年代发表的一些令人惊讶不已的经济学研究,却对这个一直被奉为至理名言的论点提出了质疑。例如,经济学家戴维·卡德与艾伦·克鲁格比较了新泽西和邻近的宾夕法尼亚快餐厅就业的变化。他们惊奇的发现,1992年新泽西提高最低工资后,新泽西的快餐店的新增雇员人数,竟然超出了没有提高最低工资的宾夕法尼亚的同业雇佣人数。而且,在1991年的联邦最低工资被提高以及1988年加州的州最低工资被提高后,德克萨斯州的快餐店也发现了相似的结果。 在这些实例中,较高的最低工资看来均没有降低就业——这与简单的经济学理论的推论相反。如此一来,一个早先被认为无需争论的政策问题,现在看来又将被提及:最低工资会导致失业吗? 这一争论的结果不仅仅是出于学术目的。在1996年,克林顿总统提议且国会通过了提高联邦最低工资的法案——其依据部分就是新研究所得出的‘失业不会因此而增加’的结论。在2001年,国会中的民主党派再一次提出提高最低工资,但是遭到了布什总统的反对,提议未被通过。经济学研究可能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该书的最新版本显然否决了早期版本的传统看法,最新的结论是明显的:提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保护政策,并不必然导致失业增加。 基于上述观点,薛兆丰的“鸡”论,认为提高最低工资必然导致失业增加,这几乎也是经济学家的共识,但这是从错误的需求定律推出的错误结论。 因此,如果把劳动力需求定律和劳动力供给定律进行修正,并不必然导致失业增加。并且,一些经济学家也正在做这样的修正工作,薛兆丰死抱传统理论,主张市场原教旨主义,提倡市场自由,反对政府干预,不去跟踪最新的研究成果(有些成果甚至已经写入了教科书),无疑是犯了教条主义的错误。 在这里恰好可以引用米勒的话“我真替你们干的这行心寒”,只不过,不得不把米勒的“我”,改成薛兆丰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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