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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级劳动力市场(secondary labor market)
什么是次级劳动力市场
次级劳动力市场的说法最早见于二元制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LesterC.Thurow,P.B.Doeringer,M.J.Piore等人在原有的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该理论认为,劳动力市场存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与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在主要劳动力市场中,劳动者收入高,工作稳定,工作条件好,培训机会多,有良好的晋升机制;而次级劳动力市场则与之相反,劳动者收入低、工作不稳定、工作条件差、培训机会少,缺乏晋升机制。
对于主要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培训教育能提高其收入,而对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而言,教育培训对他们收入的提高没有作用;并且,主要劳动力市场和次级劳动力市场问的流动较少。Thurow等人的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理论提出后,许多国家的研究者纷纷对本国的劳动力市场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表明,二元劳动力市场分割的现象在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存在。
近年来,我国学者也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发现劳动力市场分割现象在我国同样存在,并且具有其自身的一些特点。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现象
现阶段中国城市次级劳动力市场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民工的劳动供给与工资正反馈向下直至工资趋于民工的保留工资。
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主要是由城镇下岗职工和从农村迁徙出来的进城务工人员构成,其中以被人们称为“农民工”的进城务工人员为主。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城市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源源不断的低成本劳动力,满足了工业化进程对劳动力的需求。尤其是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大量进入,更是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岗位的空缺,使城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整体的竞争力,同时也为我国发展出口贸易,承接国际劳动密集型产业转移创造了条件。可以说,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存在为我国工业化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同国外次级劳动力市场一样,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例如制度的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工人集体议价能力低下等。这些问题若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必将影响到我国经济长期、稳定的发展。
事实上,长期以来这些处于次级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力的工资水平一直是人们比较关注的问题,尤其是在2004年东南沿海各省出现企业招工困难后,我国当前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合理性更遭到了学者们的质疑。据一份专门针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的问卷调查数据表明,在收入方面,被调查农民工的月工资均比较低,主要集中在500~800元之间。其中,每月收入在300元以下的占3.58%,300~500元的占29.26%,500~800元的占39.26%,800元以上的占27.90%。而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报告显示,珠江三角洲地区外来农民工月平均工资近12年来仅增长了68元。劳动力市场工资的低下与增长速度的缓慢同我国每年高速增长的GDP相比,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反差,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的不合理显而易见。那么,合理的工资水平究竟应该如何确立,我们又该如何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在这方面,西方国家经历200多年发展起来的工资决定理论对我国的经济建设具有一定的指导和借鉴作用。
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途径
要完善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机制,就必须强化我国次级劳动力市场中供给力量对工资的决定作用,减小非市场因素对工资水平的影响。
1.制定和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并予以严格执行。
我国现阶段有关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并不多,常见的有《劳动法》、《工会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水平等。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作用也极为有限。以最低工资水平规定为例,最低工资水平的制定是以劳动者及其家属在城市生存所需费用为依据的,它指的是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获得的最低收入报酬,不包括加班加点的工资和特殊工作条件下享受的津贴。虽然由于“民工荒”的影响,各地政府纷纷提高了对最低工资水平的规定,但事实只有少数企业真正符合这个要求,政府虽然制定了相关政策却未能具体落实到位。因此,制定相关政策并严格执行和落实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关键。
2.制定合理适用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
虽然按我国现行的《劳动法》规定,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制度并不排斥正规就业的农民工,但农民工的参保率还是普遍偏低。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研组的报告显示,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民工的总体参保率不超过20%。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在于现行的社保制度对农民工不适用。因此,建立一个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我们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3.逐步取消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曾经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做出了一定的贡献。虽然出于各种政策因素的考虑,户籍制度不会在短期内得到彻底的取消,但是作为一种计划时代的产物,它必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因此,逐步取消户籍制度不仅是完善我国劳动力市场工资决定机制的要求,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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