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商务会员钢材特钢不锈炉料铁矿废钢煤焦铁合金有色化工水泥财经指数人才会展钢厂海外研究统计数据手机期货论坛百科搜索导航短信English
登录 注册

按字母顺序浏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热门关键字: 螺纹钢 铁矿石 电炉 炼钢 合金钢 转炉 结构钢
钢铁百科 - 钢之家

风险警示制度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什么是风险警示制度
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会员和客户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以警示和化解风险的制度。
风险警示制度的管理规定
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提醒风险,或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会员或客户交易异常。
3)会员或客户持仓异常。
4)会员资金异常。
5)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6)交易所接到投诉涉及到会员或客户。
7)会员涉及司法调查。
8)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2、交易所实施谈话提醒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交易所发出书面通知,约见指定的会员高管人员或客户谈话。客户应当由会员指定人员陪同。
2)交易所安排谈话提醒时,应将谈话时间、地点、要求等以书面形式提前一天通知会员。
3)谈话对象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报告交易所,经交易所同意后可书面委托有关人员代理。
4)谈话对象应如实陈述、不得故意隐瞒事实。
5)交易所工作人员应对谈话的有关信息予以保密。
交易所要求会员或客户报告情况的,有关报告方式和报告内容参照大户报告制度。
通过情况报告和谈话,发现会员或客户有违规嫌疑、交易头寸有较大风险的,交易所有权对会员或客户发出书面的《风险警示函》。
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在指定的有关媒体上对有关会员和客户进行公开谴责:
1)不按交易所要求报告情况和谈话的。
2)故意隐瞒事实,瞒报、错报、漏报重要信息的。
3)故意销毁违规违约证明材料,不配合交易所调查的。
4)经查实存在欺诈客户行为的。
5)经查实参与分仓和操纵市场的。
6)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规行为。
交易所对相关会员或客户进行公开谴责的同时,对其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处理。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有权发出风险警示公告,向全体会员和客户警示风险:
1)期货价格出现异常。
2)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出现较大差距。
3)会员或客户涉嫌违规、违约。
4)会员或客户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5)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与“风险,警示制度,期货”相关的词条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标签: 风险 警示制度 期货

收藏到: Favorites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

关于本词条的评论 (共0条)发表评论>>

您希望联系哪位客服?(单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