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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割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交割是结算过程中,投资者与证券商之间的资金结算。沪深两市除B股外的上市交易证券(A股、基金、债券),都实行T+1交割制度。T+1制度是指当日买入的股票不能在当日卖出,资金收付与证券交割只能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进行,不能在当日从帐户中提取现金。
  投资者应注意的是,T+1制度当日买入的证券当日不能卖出,而当日卖出的股票是可以买入的。
  投资者进行证券委托买卖以后,应及时办理交割手续,如发现有疑问,可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3天),向证券营业部提出质疑。对于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如果证据确凿,理由充分,完全可以要求证券营业部进行赔偿。
  交易双方过户交易货币的所有权的实际交付行为。
  交割概念来源于期货,分为:实物交割和现金交割
  交割单是用来记录交割的具体交易情况的单据.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于合约到期时,根据交易所制订的规则和程序,通过期货合约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将到期未平仓合约进行了结的行为。商品期货交易一般采用实物交割的方式。
  现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仓期货合约进行交割时,用结算价格来计算未平仓合约的盈亏,以现金支付的方式最终了结期货合约的交割方式。这种交割方式主要用于金融期货等期货标的物无法进行实物交割的期货合约,如股票指数期货合约等。近年,国外一些交易所也探索将现金交割的方式用于商品期货。我国商品期货市场不允许进行现金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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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交割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T+1交割、交收:是指达成交易后,相应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收在成交日的下一个营业日(T+1)完成。目前我国的A股、基金券、债券等采用这种交收方式。
  (二)T+3交割、交收:目前我国对B股(人民币特种股票)实行T+3交割交收方式。
  为了保证到期合约交割的顺利进行,要求在交割时客户交易账户必须留有足够交割的保证金。因此采取自最后交易日的前五个交易日起,以每个交易日10%的幅度,逐日递增客户持仓保证金,直至最后交易日为止。这个时间区域称作交割保证金追加期,简称交割期。
  附注:最后交易日:进入交割月合约最后允许交易的交易日,规定为每自然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交割主体编辑本段回目录

  对于“交割”,只有法人也就是企业,才有资格进行保值、交割,对于一般个人,只能选择投机。
  选择“保值”的企业法人,允许进入交割月,进入交割月后可以选择平仓,也可以交割或提取现货。以“玉米0901”为例,允许到09年1月份时,选择平仓、或交割、或提取现货。当然也可以在09年1月份之前平仓,但交割或提取现货只能到交割月时进行,不能提前进行。
  选择“投机”的个人投资者,以“玉米0901”为例,则必须在09年1月份之前平仓,“投机”者没有资格等到期时提取现货。

交割程序编辑本段回目录


  交割分为两个程序:
  1.证券商的交割
  证券交易所清算部每日闭市时,依据当日"场内成交单"所记载各证券商买卖各种证券的数量、价格,计算出各证券商应收应付价款的相抵后的净额及各种证券应收、应付相抵后的净额,编制当日"清算交割汇总表"和各证券商的"清算交割表",分送各证券商清算交割人员。各证券商清算人员接到"清算交割表" 核对无误后,须编制本公司当日的"交割清单",办理交割手续。在办理价款交割时,依下列规定完成交割手续:
  (1)应付价款者,将交割款项如数开具划帐凭证至证券交易所在人民银行营业部的帐户,由交易所清算部送去营业部划帐。
  (2)应付价款者,由交易所清算部如数开具划帐凭证,送营业部办理划拨手续。
  在办理证券交割时,依下列规定:
  (1)应付证券者,将应付证券如数送至交易所清算部。
  (2)应收证券者,持交易所开具的"证券交割提领单",自行向应付证券者提领。
  由于交易所往往设立了集中保管制,所以证券的交割可通过交易所库存帐目划转完成。
  2.证券商送客户买卖确认书
  证券商的出市代表在交易所成交后,应立即通知其证券商,填写买进(卖出)确认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买卖一经成交,出市代表应尽快通知其营业处所,以制作买卖报告书,于成立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通知委托人(或以某种形式公告),并于该日下午办理交割手续。买卖报告书应按交易所规定的统一格式制备。买进者以红色印制,卖出者以兰色印制。买卖报告书应记载委托人委托人姓名、股东代号、成交日期、证券种类、股数或面额、单价、佣金、手续费、代缴税款、应收或应付金额、场内成交单号码等事项。
  (三)有关交割的一些规定
  

对于交割,证券交易所一般规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1)在交割日的规定时间内,买方应将价款,卖方应将证券送至清算部。
  (2)卖方将证券交付买方时,意味着权利的相应转移。
  (3)证券商不得因客户的违约而不进行交割。
  (4)证券商违背义务时,证券交易所可在交割当日收盘前一定时间内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卖出或买进。价格上发生的差额以及经纪人佣金及其他费用,应由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负担。若交割日收盘前无法了结交易,则应由证券交易所从证券商中选定3-5人为评价人,评定该证券的价格,作为清算的依据。
  (5)若证券商违背交割义务时,其经受的已成交但尚未交割的各种其他买卖,可由证券交易所指定其他证券商代为了结。
  (6)违背交割义务的证券商所应负的款项,证券交易所可以从其营业保证金与其应付款项冲消;冲消后若尚有余额,将其偿还;若有不足,证券交易所可向违约证券商追偿。
  (7)证券商在违背交割义务的案件尚未了结前,不得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也不得接受客户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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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期货 交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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