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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从抽象的角度,国家是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所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国家政权是国家的具体化身,也是通常意义上对国家的理解。它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和警察等政府机构。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图)国家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马克斯·韦伯
    国家是一种拥有治理一个社会的权力的机构,在一定的领土内拥有外部和内部的主权。依据马克斯·韦伯的定义,国家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垄断权。因此国家包括了一些机构  如武装部队、公务人员或是国家官僚、法院、和警察。在国际关系的理论上,只要一个国家的独立地位被其他国家所承认,这个国家便能踏入国际的领域,而这也是证明其自身主权的重要关键。

    虽然国家一词通常广泛用以称呼所有政府机构或统治行为—古代或现代皆然,但现代国家制度的许多特色要直到15世纪的西欧才开始出现。

    在20世纪后期,世界经济的全球化—人民和资本的流动性、以及许多国际机构的崛起使得国家的行动能力受到一定限制,不过,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依然拥有著基础的政治层次。也因此,国家是政治学研究里最主要的领域,而对于国家的定义也经常是学者们争论的焦点。

    在政治社会学里,卡尔·马克思和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倾向于放宽国家的定义,以增加对于拥有强迫力量的机构的重视。

    自从19世纪后期以后,全世界所有可居住的土地都已经被各国划分了;但在这之前,大量面积的土地要不是无人居住,便是尚未有国家宣称其主权,又或者只有游牧民族居住。到了现在,全世界已经有超过200个国家存在,其中绝大多数国家都是联合国的成员国。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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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起源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家不是与市民社会一起诞生的,它是人类社会生活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或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是社会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和表现。它应当是一个历史现象,即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诞生,又会在一定阶段消失。

    西方政治学界对国家起源的研究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对人类不同的政治社会形态进行比较,以看出相对于其他政治权力组织形式,现代国家的特殊性。一种是对西方国家的发展轨迹进行历史的观察与描述。

    第一种思路的结果是对现代国家三个特点的总结(即国家起源的三个标志):

(图)国家

    1)统治者及官员的专业化。

2)权力中心的集中化。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金字塔形的法律体系(在法制国家内:宪法—法律—法规—行政命令)或规范体系。

3)政治权力的制度化、非人格化、非家族化。这首先意味着抽象的公共权力与执政者的分离:执政者不是国家、不是公共权力本身,而只是它的一定时期内的执行者,或最多是代表。它还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行使应严格限制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其运用应严格遵守现行法律,而非统治者的个人好恶,要去除一切不确定性。


 

希腊城邦编辑本段回目录


   通过第二种思路的观察,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是在市民社会中逐渐生长起来的,是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而被人创造出来的。

   它大致经历了以下几个过程:在西方:以希腊城邦为代表的城邦制国家(City—State, Etat—Cité)—帝国(马其顿或罗马)—现代民族国家(Nation—State, Etat— Nation)。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出现得比较早,且形式少有变化。秦王朝便已经奠定了中国现代国家的基础。

   在西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大概首先从13世纪的英国、法国开始,其典型特征是王权与教权、封建主权力的斗争,而在此过程中,国家相对于市民社会的独立性也日益凸显。

   第一个阶段是王权与教权的斗争;

(图)国家

    第二个阶段是消除农奴、佃农对领主的人身依附关系,使得全国人民都只有一个上级:国王。在革命之后,这种对国王的忠诚转化为对民族的忠诚,对祖国的忠诚,则现代意义上的公民就出现了。

    第三个阶段是各种政治机构、行政机构的出现,如市镇议会、如各种咨询机构(逐渐演化成政府各部)等,这是现代官僚政治的开始。

    第四个阶段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日益法制化。这个过程可以从英国大宪章算起,而到1628的Petition of Rihts和 1689的 Bill of Rights初步得以实现。它将政治权力及其运用规范到了一个成文法的框架之内,成为了后来代议制的先声。到了北美独立战争,特别是法国大革命,这一过程基本完成:制订了成文宪法,制订了人权与公民权法案,使得个人可以对抗国家的胡作非为。

    在中国,国家的形成要比西欧早得多,且中间没有如中世纪般的中断。大概春秋末年、战国以后,各诸侯国已经走上了非封建化的道路,国家的基本特征和职能已经具备。到了秦王朝统一中国后此过程基本结束。此时的中国当然不是一个法制国家,但法制化并非国家的核心特征。 

中国明朝的中央集权 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西方,国家起源的动力来源于冲突及社会各角色面对冲突而采取的对策。第一个动力来源于卡罗琳王朝解体后领主之间的军事对立。随之产生的不断互动导致了国家权力的中央集权化。

    第二个动力来自于经济的发展:西欧经济在15—16世纪后的迅速发展造成了社会阶层的多元化及他们利益的互相冲突。各阶层都无法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都无法独占政治权力及经济权力,无法否定他人的利益。为了不同归于尽,只好采取妥协、协商的办法,只好求助于一个相对超然而又强大的公共权力。

    这些在15—17世纪间成型的西欧民族国家,一经建立便面对着无休止的外部威胁和冲突,便处于不断的战争之中(一直到1945)。为了应付战争,它们需要增加税收并将其更加制度化,需要建立完善的系统的官僚体系以治理内政、动员兵力,需要在民众中唤起爱国主义情绪,需要建立一支强大的常备军正如汤因比所说的挑战/应战机制。这个机制使得国家更加完善、现代化、强大。

国家-要素 编辑本段回目录

   
 
    德国学者Jellinek
    有时国家并不仅仅意味着行使于市民社会内部的政治权力,而是意味着在政治意义上的这个社会本身,如在国际关系中。正是在这个意义上,20世纪初的几位法国和德国学者如Jellinek, Laband, Carré de Malberg,创立了国家三要素的理论,强调了政治权力与领土、人民的统一。

   国家三要素理论可以如此概括:当在一个固定的领土范围内居住着一个人民(经常是同一民族或有共同的认同感),而在这个人民中又行使着一个合法的政治权力时,便存在着国家。

    所谓领土,在现在世界中是三维的:领土、领海、领空。

    作为国家的基本要素,领土并不只是供人居住的一片土地,它同样构成了这个国家、这个民族的历史、文化、宗教记忆的一部分,是这个国家的象征,是联系人民、使他们自我认同及互相认同的纽带。有时这后一个作用甚至引起不同种族、人民之间的冲突,如科索沃、耶路撒冷。

    最理想的领土边界当然是自然边界:高山大河。但在更多情况下,现代国家的边界是条约边界。在19—20世纪,边界的神圣性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成为了国家主权的载体。而20世纪末年,随经济的发展及各国间的相互依赖和交流,边界的重要性又有变化的新趋势。

(图)国家

    所谓人民,在过去、特别是在西欧,首先是指一个民族。在现代,则是指所有服从于一个主权权力的人民。它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包括若干民族;可以是本国人,即通过血缘关系得到此地位的人,也可以是归化了的外国移民,当他们离开自己的国土时,并不失去本国人民的资格。

人民并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在现代国家中,它首先是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是一个国家政治权力合法性的唯一来源,是一国的主权者。按照自然法理论及现代民主理论,它在国家权力出现之前便已存在,或者说国家是他们的创造物。在国内政治的领域中,人民更多地是被定义为公民,即有权参加政治事务的人。它超越了人们在经济地位、文化、职业上的不同,使人们有了一个新的共同身份。

合法的政治权力(政府),是一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角色,一个法人。国家意志因而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不同。在国内事务中,它合法地管理着人民,??理与其他国内法人的关系。它垄断着合法的强制权,单方面制订法律规范,是一个权力机构。当然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公共权力也必须在它制订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

国家-分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即是联邦制国家
   在人类学意义上,可以把国家分为单一民族国家或多民族国家。

    在政治学意义上,可以将国家分为君主制国家或共和制国家、民主国家或专制国家。

   在政治—经济意义上,可以将国家分为自由主义国家或社会主义、国家干涉主义、国家保护主义国家(Etat Providence。

    但我们这里的分类是公法意义上的,即将国家分为单一制国家unitary state—Etat unitaire(中央集权或地方分权的)与联邦制国家federal state—Etat fédéral(还有所谓的邦联制confedercy of state,但在我们这里,一个邦联不是一个国家,而是一个国家联盟,其中每一个都保留着它的主权权力)。

    单一制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中央政权垄断着全部宪法性权力,特别是立法权及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讲,其实单一制国家都是集权式的。

    单一制国家可以是中央集权型的,也可以是地方分权型的(地方分权的定义,其与权力下放déconcentration和联邦制的区别)。

    联邦制国家是指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分享宪法性权力,其方式及份额(程度)各国亦不完全相同。

国家-国家形式 编辑本段回目录

   
 
    古希腊
    古代的国家:在西方世界里,国家的历史开始于古希腊。在古代时,国家有着许多形式,例如希腊时代的国王和军队,或者是罗马的皇帝和贵族。在前4世纪以前的希腊城邦时代,社会的自由人会被授与公民权,这些城邦的“民主”一直持续到亚历山大大帝时代逐渐被各王国攻占或殖民才结束。

    相较之下,罗马并没有采用直接民主,但却从君王体制发展为共和国体制,由罗马贵族主导的元老院进行统治。希腊的城邦国家促成了直接民主的概念,而罗马则促成了罗马法里的概念,以及区分私人和公共领域的概念。

    封建欧洲的国家制度:罗马帝国的瓦解使得原有的帝国土地被各地的贵族所分割,这些贵族在政治上、司法上、和军事上的角色都与经济生产的组织一致。在中世纪早期,西欧国家的权力被封建制度化,地方的财产所有人经由向领主宣示效忠而获得土地,并获得政治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依据马克思主义的说法,他们的地产便是社会的基础经济单位,也等同一个国家。

    封建欧洲的国家制度则是由封建主和君王组成的不稳定架构。君王在形式上是主权的首脑,但实际上却没有绝对的权力可以进行统治;相反地,贵族和君王间的关系是由不同程度的从属关系所调解的,也没有税赋的中央制度。这种情况确保了统治者都必须得到领土内每个地主的“同意”。而罗马天主教教会则拥有与统治者同等的立法权力,而不需附属于现世的权威。因此“现代国家”的概念在中世纪封建时代仍尚未出现。

    现代国家:“现代国家”作为一种由最高政治权力和既定领土所组成的权力架构,一直要到15世纪后期才开始于西欧发展,并且在独裁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崛起中达到高峰。


    波旁王朝皇宫--东方宫
    几个欧洲的君王国家—都铎王朝统治下的英格兰、哈布斯堡王朝统治下的西班牙、和波旁王朝统治下的法国都展开了各种增强中央集权和经济控制的计划,他们逐渐发展出许多在今天被称为“现代国家”的特色。这种中央集权的过程牵涉到政治边界的划分,欧洲的君王们逐渐击败其他的权力来源—例如教会或势力较小的贵族。取代了封建统治下分散的制度,改以大规模、统一的国家来统治逐渐浮现的既定领土。这个过程使高度的中央集权得以发展,并逐渐增加专制君王统治的官僚政治形式,在17和18世纪,现代国家制度的基本特征已经形成,包括了常备军的制度、中央的税赋制度、外交关系和长驻的大使馆,以及国家经济政策的发展—重商主义。

    文化和民族的同质化在现代国家制度的发展里也扮演了显著角色。自从专制主义时代以来,国家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是以民族作基础所组织的。不过,即使是在种族同质化最深的社会里,国家和民族也不一定能完全符合,因此国家经常主动促进民族主义以强调国民对共同的象征和民族的认同。

(图)国家

    也是在这个时期,“国家”一词开始被政治论述采用。不过这一词的起源依然具争议性,马基维利通常被认为是第一个运用国家概念的人,他在1532年出版的君主论一书里以国家一词来称呼拥有领土的主权政府。不过,对于国家的主权概念要直到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等英国思想家的年代才出现。

    在今天,马克斯·韦伯对于国家的定义最具权威,韦伯强调国家拥有使用肉体暴力的工具和其合法性的垄断。依据韦伯的说法,如果没有一个社会机构能垄断一定领土内使用暴力的合法性,那么这个社会将很快陷入无政府状态。

    自从韦伯以来,大量的文字作品都论述了“现代国家”的形成过程。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宣称国家的形成主要是因为利益和社会等级的斗争,而非马克思主义的学者—如韦伯和艾弥尔·涂尔干的流派则强调非社会阶级的参与者。另一个问题则在于国家的形成究竟是由内部动力和冲突所推动的,或者是由国际的动力如战争、帝国主义、或经济支配所造成的。马克思主义者通常主张,在这个过程中资本主义的浮现是重要的标志,这也与民族国家的形成相符合。

国家-理论 编辑本段回目录

  
 
    西塞罗
    政治哲学:探讨国家本性的政治哲学对国家的界定主要分为共同体说和契约论两大流派。

    将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共同体,是自古希腊以来就已经形成的古典政治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人是在城邦这个共同体中实现价值的,否则人只是经济动物,而不是真正的人。西塞罗,康德等人认为共和国是人们依照法律结成的具有共同利益的集合体[5][6]。

    契约论者则认为国家是基于个人利益建立的,人们基于某种共同的利益而组成国家,并为实现个人利益而服务。人们通过订立契约的方式寻求和平,国家是“带剑的契约”,用以对违反契约的人进行处罚。霍布斯则将国家称为“利维坦”。

    当代的国家理论:在政治学里对于“国家的理论”分为三种:马克思主义、多元论、和制度主义(Institutionalism)。这三种理论都被用作解释国家。有几个问题使得解释国家变得相当复杂。首先,国家的定义界线并不完整,而且经常改变。第二,国家并非只是不同团体互相斗争的舞台,但也是在团体的外部和内部进行冲突的舞台。一些学者经常提起“国家的利益”,但实际上在国家内部有着各种不同的利益团体,这些团体要并非只是单独的以国家或社会为中心,而是在公民社会里的不同团体和不同国家参与者之间所发展出的。

    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出现的,现代国家所扮演的角色是由他们在资本主义社会里的位置所决定的。许多当代马克思主义者都引述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里的理论—国家是替资产阶级管理一般事物的执政机构。而马克思主义对国家的经典定义来自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

    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图)国家


    如拉佛·米利班
    马克思主义者如拉佛·米利班(RalphMiliband)认为国家是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主张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来作为支配社会的手段,国家是由一群与资本家阶级相同的精英所统治的。国家的官方也因此与资本的拥有人享有相同的利益,并借由政治和人与人之间的捆绑来连结两者。

    相较之下,其他一些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则聚焦于“谁控制国家才正当”的问题。希腊的新马克思主义理论家尼科斯·普兰察斯(NicosPoulantzas)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并非永远依照着统治阶级的利益行动,即使是在这种情况发生时,也并非是国家的官员有意这样做的,而是因为国家的“结构”位置安排会确保资本的长期利益能够永远支配这个社会。普兰察斯对于马克思主义作品的主要贡献是“国家自主性”的概念,国家自主性的概念阐明并且指明了马克思主义对于国家的概念。他的理论后来被称为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functionalism)。


    罗伯特·达尔
    多元论:新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在1960年代和1970年代的欧洲大陆较具影响力,而多元论则在美国较具影响力。多元论学者罗伯特·达尔(RobertA.Dahl)认为国家既不是一个争夺利益的竞技场,也不是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表机构。权力在社会的架构里进行竞争,而国家政策则是周期性谈判所制造的结果。虽然多元论承认不平等的存在,但他们宣称所有团体都有机会向国家施压。多元论认为国家的行为是由多头政治和各种利益团体的压力所产生的。

(图)国家

    制度主义:马克思主义和多元论都认为国家是社会里的团体的行动所造成的,例如阶级或是利益团体。也因此,一些学者批评这两者是“以社会为中心”来了解国家,这些学者强调国家的自主性,但同时也重视社会的力量。

    “新制度主义”主张人的行为是机构的基本模型,宣称国家并非是一种“工具”或是“竞技场”,也不会依照某种阶级的利益而“运作”。接受这种理论的学者强调公民社会在经济和国家之间的介入,以解释国家形式的变化。

新制度主义在国家的理论上,主张国家是具有自主性的。换句话说,国家的公务人员有着他们自己的利益,而他们也会独立的(也是与之冲突的)在社会里追求扮演参与者的角色。由于国家控制了强迫的工具,并且使许多公民社会里的团体必须倚赖著国家,国家的公务人员在一定的程度上也会对公民社会施加他们自己的偏好。

新制度主义者们宣称拥护马克斯·韦伯的理论,通常会区分所谓的“强势国家”与“弱势国家”,主张国家免于受社会施加压力的“相对自主性”决定了国家的权力大小—这种理论也在国际政治经济的领域里有一些支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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