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carbon tax--碳税具体是什么意思编辑本段回目录
carbon tax-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税。它以环境 碳税
保护为目的,希望通过削减二氧化碳排放来减缓全球变暖。碳税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的比例征税来实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非常少的管理成本就可以实现。 由于与全球气候变化联系在一起,碳税在理论上被设定为需要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管理体制,以实现最优产出,但这并不是必然的。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确定排放限额及减排目标的情况下,在国家或区域的层面实施碳税具有相当的优越性。例如欧盟就正在讨论实施统一碳税以弥补2005年1月实施的碳排放贸易体系(ETS,Emission Trade System)的不足。
加拿大的carbon tax编辑本段回目录
-----加拿大国庆日起每公升油加征2.4分碳税 2008年2月19日,加拿大BC省公布2008年度财政预算案,规定从今年7月起开征碳税,即对汽油、柴油、天然气、煤、石油以及家庭暖气用燃料等所有燃料征收碳税,不同燃料所征收的碳税不同,而且未来5年燃油所征收碳税还将逐步提高。 BC卑诗省政府通过增加碳税一年可增加税收3.38亿加元,并且表示,省政府不会籍由碳税来增加收入,而会通过减税的方式,将碳税的收入还给省民,还希望通过征收碳税减少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
它对经济具体有些什么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瑞典经验:碳税降低能耗
4月14日-15日,瑞典环境大臣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Andreas 碳税
Carlgren)步履如飞,惜时如金。与中国环境部部长进行双边会谈,与中国外交部气候变化谈判特别代表于庆泰大使会晤,出席温家宝总理与瑞典首相的会谈,与中国发改委、建设部高官会谈…… 所有这些,都紧紧围绕同一个主题展开:气候变化与中瑞环境技术领域合作。从1990年以来,瑞典成功地在保持经济增长44%的基础上,气体排放降低了9%.“中国对瑞典在环境方面精湛的技术知识有很浓厚的兴趣。”瑞典使馆有关人士透露。 而最引人注目的背景则是:2009年秋季,瑞典将成为欧盟轮值主席国,届时联合国将对一项新的气候协议进行最终定案,中国在此轮谈判中也将成为关键角色。 4月14日上午9点30分-10点30分,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百忙中接受了包括本报记者在内的媒体采访。他强调,气候变化是全世界的问题,减排是全世界的责任,谁都无法回避。“我们都在同一条船上。”安德烈亚斯。卡尔格林如是说。
碳税 "不会伤害" 全世界的穷人
------[北京] 征收碳税来对付气候变化不会伤害发展中国家的穷人,这是5月15日公布的一项研究得出的结论。这项研究由印度尼西亚Padjadjaran大学的Arief Anshory Yusuf进行,他在北京举行的每年两次的第27届东南亚经济与环境项目研讨会上宣读了这项研究。 碳税指的是对能源消费征收的各种税收,人们很长一段时间以来认为,碳税是减少能源消费和大幅削减碳排放的有效手段。 然而,此前的研究表明,由于碳税提高了能源的价格,它们对穷 碳税
人的伤害甚于富人,因为前者用于燃料的支出占其收入更大的比例。 但是Yusuf这项基于印度尼西亚数据的研究表明,就能源消费而言,碳税对农村穷人的影响比对城市富人的影响小得多,因为穷人相比较而言使用了非常少的能源。 穷人实际上还可能从碳税中获益。提高能源价格意味着小农能更好地与利用高能源消耗的机械设备的大型农场竞争,印尼穷人中大多数是这样的小农,他们很少使用机械设备。
这项研究显示印度尼西亚的国内生产总值可能受到碳税的影响。但是从碳税中获取的收入可以回馈于社会,例如,可以通过削减商品税做到这一点。Yusuf说尽管碳税将对高能耗工业造成影响,但是这并不会对经济造成重大打击,因为它可能鼓励企业使用更有能效的技术。 Yusuf说,这项研究“对于帮助发展中国家设计鼓励碳减排的政策有重要的意义。” 加拿大西蒙·弗雷泽大学公共政策项目主任Nancy Olewiler认为这项研究非常重要,揭示了发展中国家的社会福利和环境目标可以和谐一致。她告诉本网络记者:“这项研究表明,我们越晚采取[针对高能耗行为]的行动,我们的情况就会越糟糕,因为各国正在越来越依赖于大量使用能源。” Olewiler补充说,还需要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更多研究来扩展这项研究的应用。
碳税: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税收制度编辑本段回目录
“阿伦纽斯假说”与“京都会议”
早在19世纪20年代,法国科学家Jean.Fouxier 就发现自然温室效应,并进一步论证这一效应对生物生存的重要性,认为自然温室效应是地球能量系统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至19世纪未,天才的瑞典科学家阿伦纽斯(Svante Arrhenius),又提出了人为温室效应的可能性,认为矿物燃料燃烧过程中所排放的CO2(二氧化碳),将使大气中的CO2 浓度提高,会带来气候变暖问题,即每当大气中CO2浓度增加1倍时,气温会上升4-6℃(DST-SUU,1996)。在尚无复拥拇笃-环流模型的情况下,阿氏的这一断言或许只能称之为“假税”。但在其后的近百年间,虽然曾有反复,如在相当一段时间,人们认为供业生产所产生的气溶胶会致使气候变冷,气候变暖问题并不太为人所关注。直到70年代未,气候变暖问题才重又引起重视。而至1985年,在一次由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气象组织(WMO)祖国际科学联盟理事会(ICSU)共同召开的国际会议上,对温室气体浓度增加将引致全球平均温度上升的观点得到 碳税
基本接受,并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之一。 据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的第二次评估报告称,温室气体,如CO2、 CH4(甲烷)和N2O(氧化亚氮),在大气中的浓度从18世纪的工业化时代以来,已经有了很大的增加。究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活动,主要是矿物燃料的使用、土地使用的变化和农业造成的。温室气体浓度的增加导致了大气和地球表面的变暖。自19世纪末以来,全球平均地面温度上升了0.3-0.6℃;在过去的100年中,全球海平面也相应上升了10-25厘米(IPCC,1995)。倘若不采取相应举措。让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仍按目前的速度增加,再过50-100年,全球平均气温将升高2-3℃,海平面将上升30-100厘米,从而使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生态和社会经济系统受到极大的危害。尤其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其形势显然更为严峻。人类只有一个地球,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已成为当今国际社会所面临的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了。
科学技术会议声明
1990年,第二次世界气候大会的部长宣言和科学技术会议声明,首倡制订气候公约。1990年12月,第45届联合国大会决定设立政府间气候变化谈判委员会。自1991年2月始,历经15个月共五轮谈判,于1992年5月9日形成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当年6月在巴西召开的朕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开放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目前缔约方已达165个,我国政府早已于1992年的巴西会议上签署了该公约。1995年这一公约生效.并于当年如开了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经过激烈地争论通过了著名的“柏林授权”,再次明确了公约附件1①国(本文是科技部“全球气候变化国际政治经济分析”课题研究报告的部分内容。)家(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和转轨经济国家)率先减排的规定,并强调不为发展中国家引入任何新的承诺。至1997年12月,又在日本京都召开了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规定附件l国家在2008年至2012年,将其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
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大国的中国,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框架公约》不久,就公开发表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宣布中国将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其中。围绕“控制二氧化碳,减轻大气污染”等问题提出了多项政策和措施。但是,“京都会议“以后,中国所面临的形势却是不容乐观的。在“京都会议”上,一些发达国家提出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主张。而且美国国会还明确宣布“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中。应“有意义的参与”否则国会将不予批准美国加入“京都议定书”。所谓“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就是指中国、印度和巴西等国家,而所谓“有意义的参与”,实质上就是要求形成一项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未来排放的限制(kopp ctal,1998)。从根本上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以避免因温室效应而带来的气候变化灾难,符合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的利益;但从现实看。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又将限制本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承受相应的利益损失,将影响国家的发展空间和发展前景。正鉴于此,才使得温室气体减排问题显得格外复杂,因而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问题之一。从而又使得温室气体排放问题成为兼具环境??经济??政治三重性质的国际问题。由是,在防止气候变化的过程中,我们所面临的是双重压力,一方面过度排放温室气体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发展带来危害。最终影响乃至阻碍经济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忽视中国的现实,不切实际地向中国施压,使我们面临巨大的国际压力。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切合中国的实际制定政策,运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努力减缓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率,这其中理所当然地也包括对经济手段的考虑。
就中国目前的现实面言
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是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大气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排入大气中85%的C02来自燃煤。尤为不能忽视的是,世界经济发展的经验数据表明,当国家和地区的人均GDP处于500美元至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时,往往对应着人口、资源、环境等瓶颈约束最为严重的时期。中国目前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能源消耗势必会加速增长,温室气体排放的增长速度也会有较快的增长,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应属于“生存性排放”。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清醒地看到温室效应毕竟有可能在根本上危害人类的生存环境。从某种意义上说,压力也是动力,在防止气候变化的国际合作与斗争中。中国应该能够寻找到一条符合中国实际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回到阿瑟·庇古去
碳税
在古典经济学家们看来,空气属于自由财货:工厂可以自由排放各种污染物而不必支付任何成本。由是,对于排污的工厂来说,它的“交易净产值”将是最大化的,而对于“社会净产值”而言,将无以达到最大化。这不啻意味,企业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受污染影响者与企业损失的总和)之间存在差异。也就是说,所谓差异实际上是私人经济活动成本的外部化。即差异并未反映在企业的生产成本中,但是工厂的烟雾产出品却成为众多消费者效用函数的一个有害投入品。此类外部性与公共产品相似,不过这类公共产品是有害的而非有益的,所以应称之为“公害”。庇古(Pigou)应该说是最早发现这一问题的,他在其著名的《福利经济学》(Economics of welfare)(1920。Pigou)一书中:洋尽地分析了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的原因,他认为这一现象的出现悉源于“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在庇古看来,差异或成本难以在市场上自行消除,这是由于这一差额或成本与形成污染的产品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没有直接的关系。成本的外部化,使得污染并不致影响该产品的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交易达成。显然,污染的存在使厂商获利,但却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由此而形成“边际社会成本 ”。庇古认为,正是因为边际私人净产值与边际社会净产值背离现象的存在,使得国家干预有了必要性与合理性。他建议,政府应根据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对排污者收税,以税收形式弥补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差距,将污染的成本加到产品的价格中去。这种税被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
今人惋惜的是
从1920年庇古首开污染经济分析的先河以来,近半个世纪里几成绝响,直至60年代未,一些美国经济学家进行环境污染的经济分析的,“庇古税”才开始真正引起人们的注意,美国经济学家Baumol和Oates(1971),分别从环境政策、污染控制、污梁税以及庇古税与统一排污标准成本比较等方面,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采用一般均衡分析方法,寻求污染控制的最佳途径。应该说,庇古的关于外部成本通过征税形式使之企业内部化的设想,构成环境污染经济分析的基本框架。其基本特点是,对排污者而不是受害者征税。所以被称为“排污收费(Pearce andTurner。1990)。 从经济学的意义分析。“庇古税”所偏重的是效率原则,从中性立场出友,引导资源配置优化,以买现怕累托准则(Paretocriterion)。也就是说,建立碳税制度并以此来控制CO2的排放量,可以使不同企业根据各自的控制成本来选择控制量。相比较而言,“庇古税”较之其他控制手段,如排污标准、罚款,在同样的排污控制量的情况下,成本相对要低。对此,Baumol and Oates(1971)、Pearce and Tumer (1990),均有十分精彩的量化分析。所以人们认为,征收碳税可以获得“双倍红利”(double dividends),即用中性的碳税来替代如收入调节税等现有税收,在总税收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可达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与调整现有税收制度对经济绩效扭曲程度的双重效果。
为了寻求控制污染的最优途径
Baumol and Oates采用一般均衡的方法(1981),以帕累托准则作为优化配置的出发点,使最优庇古税,成为在最优污染水平等于边际外部成本(边际污染损害)时的排污收费(张帆,1998): MNPB=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 MEC=边际外部成本。 (1)企业为达到利益最大的目的,其产量应扩大到Qm;(2)为实现社会最优,当MEC> MNPB应停止继续扩大生产,其产量为Q5;( 3)为达到社会最优的目的,应征收税t*这样即可使污染从Wm降至W5。也就是说:当产量超过Q5后,通过征收“庇古阁”就会给企业带来边际私人净效益的损失,因此而成为不合算的事。它会自觉地将产量限制在Q5的水平上,从而使污染排放水平限制在W5水平上,最终达到减排的目的。 因此,我们不难得到以下结论: I.通过征收庇古税。以实现一般均衡体系的最优状态; Ⅱ.统一税率。取决于污染的边际损失,与企业排污边际收益和边际控制无关; Ⅲ.污染税应对排污量征收,与企业产品产量无关(陈迎,1999)。 应用税收政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可以有不同选择,如按含碳量或含热量征税。向生产者或消费者征税,以及随时间变化来确定不同的税率等。但从环境经济学理论看,因C02的排放量与燃料的含碳量直接相关,因此按含碳量征税较之按含热量征税更为 合理,由是人们将这一税种称之为“碳税”。这里,一些国家所以选择碳税而非能源税,主要是基于成本的考虑,据Jorgenson and Wilcoxen(1992)的一项研究证明,在美国通过能源税稳定碳排放的成本比碳税要高出20%。近年来,尤其是“柏林授权“通过以后,一些发达国家的缔约方,纷纷推出各自的有关温室气体排放、保护全球气候的政策和措施建议,征收CO2排放税是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丹麦早在1991年,其议会就通过征收CO2排放税的议案,可以说丹麦是最早实行碳税的国家,而欧盟则考虑在其成员国内引人一个统一的碳税制度,以期转安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行为方式。这里姑且不论其技术上、政策上的可行性,至少可以证明碳税制度已引起各国的重视,并且一些国家已开始实施。有关碳税制度问题的研究,近年来已开始引起国内不少学者的注意,但更多地是偏重于理论上的分析,至于其在中国的实践意义可能尚有待于进一步探讨。
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征收碳税的目的在于校正市场失灵带来的效率损失。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庇古税通过政府采用经济手段从宏观上对市场进行干预,虽然政府并没有直接对环境加以管制,但在一些经济学家看来这也是多余的,因为他们认为市场理性完全可以自行克眼环境与资源问题。市场价格机制及技术进步即可改善资源的配置效率。他们并不否认,公共资源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问题,但这完全可以通过明晰产权关系来加以解决。当产权界定明确,而又有了适当的价格而非采取补贴的形式时,环境恶化的问题就能得到解决(Anderson and leaf,1991)这种通过生态私有化,使环境与生态是资源融入经济体系,通过自由市场来管理公共资源的方式,被称之为“自由市场环境主义”(Free Market Enviromentalism)。这一看法。更多地强调了市场效率配置有利的一面,其论述中采用的经验数据是带有市场偏好倾向的,个中的偏颇和缺失显然是难以避免的。他们无疑忽略了一个问题,然而又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大气是全体人类共有的资源,其产权的界定是相当困难的。所以,Fisher认为。我们不能用产权界定的方式来代替庇古税(1981),在温室气体排放问题上。碳税有可能不是最好的但却是比较有效的方式。庇古税较之产权界定虽然存在管理成本但不存在交易成本,更何况庇古税虽说是政府的干预,但这种干预是一种宏观干预,而非指令与控制式的干预。同样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于经济激励实现环境优化管理的一种政策工具。而且,不容忽视的是,完全采用产权明晰化的方式。只能在极端的条件下达到最优排污量。不过,有必要指出的是,在总排放上限确定的情况下,通过分配排放权和排放权的贸易制度。在理想的状况下,也可以采用产权管理途径。实现外部成本的内部化。
优美的“庇古税”在应用上的局限性
从理论上说,庇古税是优美的,但在具体实施中,却横阻着一道道的难题。其中,信息不对称问题应为诸多难题中的难中之难。 信息不充分使得最优税率的确定遇到很大的团难,这样就有可能使我们所确定的税率并非帕累托最优。实行庇古税就是要解决外部成本内部化问题,这就需要准确地知道边际外部成本(MEC)和企业的边际私人净效益(MNPB),以此作为制订最优庇古税的依据。这里,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尤为重要,它是制订庇古税的前提条件。所谓边际外部成本,实际上是指受害者的边际福利的损失,这样一来,确定边际外部成本就需要从污染的物理性损害转换到人们对损害的反应和感受。并且要以货币形式来加以计量。这一复杂的过程,在理论上称其为“剂量??反应”关系(doseresponse relationship)。在张帆(1998)看来,这一过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的转换:产品生产→生产过程产生污染的剂量→污染手在环境中的长期积聚→环境中污染物的暴露→由暴露所带来的损害→损害的货币成本。 显然,边际外部成本的确定存在着这样两个困难:1.诸多环节转换的复杂性;2.认识的偏好、不同利益集团的选择倾向都有可能引致对信息理解的差异性。 再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存在企业向政府如实报告其私人成本和效益的激励机制。这就需要由政府对企业的排放量进行经常性的定期监测,其工作量无疑是巨大的,有可能使得碳税的征管成本大到得不偿失的地步。 还有,征收碳税不致成为控制企业进入的障碍,尤其在经济处于上升期的扩张阶段,新企业的进入,必然会增加排放总量,使边际损失加大。同时,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统一税率的作用也会相应弱化(Davicl,1973)。而且,征收碳税必然会给不同的利益集团带来不同的影胸,利益的不平衡会相应影响社会公平问题。Symons(1994)和Smith(1994)从不同角度分析和探讨了碳税对不同收入阶层的影响,多数分析结果认力,相对高收入家庭而言,低收入家庭用于燃料的支出比重较大,因而会由于碳税的征收遭受较大的损失。当然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不同的看法。征收破税还将给一些产业带来较大的影响,所以欧美国家的工商界要求政府对脆弱工业部门,如煤炭工业实行免税措施。
如何理解和实施
庇古税局限性的存在是必然的,问题在于我们如何理解和实施。更何况,这个世界并不存在没有缺陷的事物,追求彻底的完美有可能是一个认识的误区。倘若,我们不是要求信息的绝对准确(这在现实中也是不可能的),信息问题并不是一个绝对的障碍。至于征税中所产生的一些负面影响,则取决于政府税制设计的具体思路。无论如何,在存在外部放应的情况下,市场均衡偏离帕累托最优,为达到帕累托最优,向温室气体排放者征收碳税,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不失为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中国,目前所实行的是排污收费制度,1978年12月31日中共中央批转国务院环境变化领导小组的《环境工作变化工作汇报要点》,这是中国政府首次颁发的排污收费的正式文件。1979年9月颁布的《环度保护法(试行)》,对排污收费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1982年2月5日,国务院批准并发布了《排污收费暂行办法》,并于当年7月1日开始在全国实行,意味着排污收费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运行。从政策含义上看,这一制度规定所依据的经济激励原则是谁污染谁治理,类似于“排污者付费原则”。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与庇古税多有类同之处,如政府干预、仅涉及排污方、不考虑产权问题等。但在实际上,却与庇古税有着较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排污标准并非一定是帕累托最优,而且收费率也不是基于边际收益与边际损失之间均衡作为依据的。但无论如何排污收费制度,在控制环境污染的恶化上,还是起到了积极作用的。然而,从现实与发展看,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仍面临严峻的挑战,所以控制环境污染问题解决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却需要在政策研究上进一步加大力度。从长远计,有关碳税开征的问题似可展开讨论。如有无征收必要,征收有可能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以及在税制设计上怎样尽可能减少其负面影响等? T诒收呖蠢础K淙槐庸潘按嬖谙嗟贝蟮木窒扌裕?而且还将对一些产业部门、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造成一些影响,但中国在制定减排温室气体政策措施时,应将碳税作为一个重要的选择加以考虑??BR> 最后,还有必要指出的是,由于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其外部性是全球外部性,各个国家相当于一个个企业,其损失是全球性的,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讨论这一问题相对应的应是国际屋次上的碳税问题,仅从一国角度是无法真正达到帕累托最优的。然而,我们所面对的现实是目前国际上并不存在一个世界政府,因此.碳税又主要在国内层面上讨论。对此,OECD成员国中,一些已经开征碳税的国家,一直在呼吁开展必要的国际合作措施,通过国际合作联合应用碳税。 ①附件1国家指“柏林契约”中据共同的但有区别的责任中所规定的发达和转轨种国家应首先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
发改委专家称中国征收碳税暂不现实编辑本段回目录
征收碳税暂不现实
“中国短期内不会通过碳税、碳定价来促进温室气体减排”,9月25日在上海召开的“贸易、气候变化和全球竞争力”国际研讨会上,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姜克隽研究员表示,限制排放在中国将主要通过有关能效、可再生能源发展等政策得到实施。 姜克隽还透露,国家发改委能源所正在考虑一项政策建议:让更多的中外城市“结对”——比如天津和墨尔本——促进减排。“我们特别鼓励那些欠发达城市加入其中”。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化的形势日益严峻,气候问题也越来越多地与贸易问题联系在一起。欧洲议会就曾通过决议,要求欧洲委员会考虑对非《京都议定书》成员国的出口品加征关税。布鲁塞尔欧洲政策研究中心董事托马斯·布鲁尔指出,虽然这一动议最终未获实施,但它反映了相当一些国家的担心,即他们的国际竞争水平会受挫于非协议国家的低能源价格。因此碳税等所谓“绿色壁垒”被不断地带入有关国际贸易的讨价还价中。 由于温室气体CO2排放量的增加是导致气候变迁的重要原因,有观点认为,征收碳税可使人们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从而促进环境保护。丹麦是世界最早征收碳税的国家,在1991年通过征收碳税议案,其税率由高至低分别为:交通事业、住商用电、轻工业、重工业。 但“现在考虑征收碳税是不现实的”,姜克隽直截了当地说。据了解,早在2002年,中国国家统计局和挪威统计局就曾联合做过一个课题:《征收碳税对中国经济与温室气体排放的影响》。研究表明,征收碳税将使中国经济状况恶化,但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将有所下降。“虽然从长远看,征收碳税的负面影响将会不断弱化,但是对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通过征收碳税实施温室气体减排,经济代价十分高昂。”姜克隽说。 他表示,近期内中国限制排放,将主要通过有关能效、可再生能源发展、核能发展的国内政策,以及国内可持续发展和能源安全计划得到实施。事实上,中国在这方面也付出了长期努力。 2004年11月,中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开始实施,预计到2010年节能总量达4亿吨标准煤;2005年中国颁布《可再生能源法》,要求2020年实现可再生能源占能源总量15%的能源发展目标;2007年6月,《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出台,中国承诺会严肃完成全部目标。这是发展中国家的第一次突破,具有里程碑意义。 对此,国际贸易和可持续发展中心总裁梅林德说“最重要的是采取行动,节能减排不能等待”。 此外,上海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的郭爱军等专家指出,碳税的征收是一柄双刃剑,它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趋势是背道而驰的。
减排量换技术
为了降低排放量,必须获取新的技术。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国际上已有好几个实施技术转让的项目。 《京都议定书》第12条创制了“清洁发展机制”(CDM)。此外,还有一些重要的双边项目有相关安排。2003年,中国与美国成立了气候变化工作组,寻求在许多领域的合作研究;2005年中国与欧盟建立了伙伴关系,重点探寻零排放量的煤炭技术,其中第一阶段英国起了主要作用。 毋庸讳言,发展中国家在获取新技术的过程中往往遭遇壁垒,尤其是知识产权。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约翰·巴特教授认为,就技术带来的好处而言(即降低二氧化碳排放量或是提供发达国家排放信用),对中国采取知识产权壁垒其实没有必要。 清华大学全球气候变化研究所副所长刘德顺教授指出,发展中国家想要完全以减排信用来换取新技术也不现实。他建议,应该大力发展“技术转让型CDM”,“减排量信用加上市场,来换取发达国家的技术”,刘德顺说。
节能减排最重要的是行动
梅林德向本报表示:“可以避免西方‘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这不是不能做到的事情。政府需要意识到,制定较高的环保标准今后会得到高效利用的巨额回报。要对外国投资者提高环保门槛,中国有巨大的市场,政府可以同外国投资者谈判,以市场和廉价劳动力来交换最好的技术。不要担心投资者会走掉,他们总会回来的。最初,他们会拿着好技术来投资,你们提高环保门槛,也许会吓走一部分人,但中国的市场是如此巨大,很多人还会回来,接着磨嘴皮子,你们不要答应。最后,他们会带着最好的技术来中国。印度的新德里走的就是这条路。10年前,那里有两家欧洲和一家日本汽车厂家,政府为了吸引投资对汽车行业降低环保门槛,慢慢地,当地居民发现患呼吸道疾病、肺癌的比例越来越高,最终居民抗议政府提高环保标准,政府迫于压力制定了汽车排放的国家标准。如今,投资者对印度市场仍然趋之若鹜。” 这一设想得到了诸多与会者的认同。梅林德表示,节能减排最重要的是行动,中国已经开始了可贵的努力,不过要做的事情还有很多。特约记者 陈浩 本报记者 李芃
2012年开始征收"碳税"编辑本段回目录
近期,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有关课题组经过调研,形成了“中国碳税税制框架设计”的专题报告。课题组表示,我国碳税比较合适的推出时间是2012年前后;由于采用二氧化碳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需要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所以适合采用定额税率形式;在税收的转移支付上,应利用碳税重点对节能环保行业和企业进行补贴。 记者了解到,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有关研究报告对碳税的征收范围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根据碳税的征税范围和对象,我国碳税的纳税人可以相应确定为: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二氧化碳的单位和个人。 财政部建议,中国的碳税最终应该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的消耗量来征收。碳税在起步时,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10元,征收年限可设定在2012年;到2020年,碳税的税率可提高到40元/吨。 而环保部规划院课题组则建议,每吨二氧化碳排放征税20元,到2020年可以征收50元/吨。具体而言,煤炭每吨 、石油每吨 、天然气每立方米分别征收11、17、12元的碳税。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的研究报告称,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从促进民生的角度出发,对于个人生活使用的煤炭和天然气排放的二氧化碳,暂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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