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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一)概念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是指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
  (二)构成
  1、罪体
  行为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行为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客体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根据2001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伪造、贩卖伪造的高等院校学历、学位证明刑事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学历、学位证明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2款的规定,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定罪处罚。明知是伪造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学位证明而贩卖的,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的共犯论处。”因此,高等院校的印章也是本罪的客体。
  2、罪责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而伪造的主观心理状态。
  (三)处罚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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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 犯罪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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