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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化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标准为适应不同的要求从而构成一个庞大而复杂的体系,为便于研究和应用,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属性将标准进行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的实施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分类方法。
    (一)根据适用范围
    根据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化法》规定我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四类。
    1、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需要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称为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
    3、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标准,称为地方标准。
    4、企业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时,由企业制定的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的标准,或在企业内制定适用的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内控标准,称为企业标准。企业标准由企业自行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不含内控标准)。
    (二)根据法律的约束性
    根据法律的约束性,我国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类。
    1、强制性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均可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2种属性的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地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它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定关于"技术法规"定义,即"强制执行的规定产品特性或相应加工方法的包括可适用的行政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
    2、推荐性标准
    推荐性标准是指导性标准,基本上与WTO/TBT对标准的定义接轨,即"由公认机构批准的,非强制性的,为了通用或反复使用的目的,为产品或相关生产方法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
    由于推荐性标准是协调性文件,不受政府和社会团体的利益干预,能更科学地规定特性或指导生产。它是通过经济手段或市场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这类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推荐性标准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经济合同中,就成为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
    3、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
    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为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为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
    符合下列情况可判定指导性技术文件:
    (1)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
    (2)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电工委员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技术报告。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指导性技术文件的管理工作,并负责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
    (三)根据标准的性质
    根据标准的性质,我国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三类。
    1、技术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事物的技术性内容。
    2、管理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管理事项所制定的标准。主要是规定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中的组织结构、职责权限、过程方法、程序文件以及资源分配等事宜。它是合理组织国民经济,正确处理各种生产关系,正确实现合理分配,提高生产效率和效益的依据。
    3、工作标准
    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工作标准是针对具体岗位而规定人员和组织在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职责、权限,对各种过程的定性要求以及活动程序和考核评价要求。
    (四)根据标准化的对象和作用
    根据标准的对象和作用,我国标准大致可分为基础标准、产品标准、方法标准、服务过程标准四类。
    1、基础标准
    在一定范围内作为其他标准的基础并普遍通用,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标准。如:名词、术语、符号、代号、标志等标准;计量单位制、公差与配合、形状与位置公差、表面粗糙度、螺纹及齿轮模数等标准;优先数系、基本参数系列、系列型谱等标准;图形符号和工程制图等标准;产品环境条件及可靠性要求等标准。
    2、产品标准
    为保证产品的适用性,对产品必须达到的某些或全部特性要求所制定的标准,包括:品种、规格、技术要求、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等。
    3、方法标准
    以试验、检查、分析、抽样、统计、计算、测定、作业等各种方法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4、服务过程标准
    以某种服务/管理过程为对象而制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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