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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费收入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为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向投保人收取的对价收入。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并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在内涵上的差异。

保费收入-简单概述    

保费收入有两个方面的内涵:

  一方面,保费收入是由于投保人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而形成的,从经济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形成共同风险保障而分摊的资金;从法律角度观察,保险费是保户为获得赔付请求而付出的代价。

  另一方面,保费收入是保险公司最主要的资金流入渠道,同时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从资产层面看,保险费收取形成了保险资金的流入,是保险资产增长的主要动力;从负债层面看,由于保险资金的流入的前提是保险人要履行约定的保险责任,因此资金流入的结果造成了保险负债的增加。

保费收入-基本特征   
 
  保费收入所带来的经济效果是现金资产的流入,并且保险公司利用资金流入与流出的时间差,通过资金运用以及对保险风险的集中与分散的管理,形成损益,与其他行业存在明显的差异。同时,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与长期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也存在内涵上的差异,这些都形成了保险行业收入的基本特征。

(1)保费收入的行业性特点

  第一、保费收入增加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负债。对于短期保险业务,保险人所收到的保险费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的不一致,造成当期所收取的保险费与保险风险时间上的不匹配,因此,根据权责发生制会计基础,对于保险风险未经过期间的收入应通过负债进行相应的调整。对于长期保险业务,实行均衡保费方式,但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造成投保人所缴纳的保险费与保险实际需要的保险费在保险初期存在一定的差异,在财务上产生保险费的溢缴情况,其溢缴保险费是保险负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保险期间与会计期间往往不一致,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看,也应通过负债对当期所收取的保费收入进行相应的权责发生制调整。

  第二、形成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的来源———保险费,是对未来保险成本的预见,而非实际保险成本。保险企业为每一保险商品确定价格,不可能根据该保险单实际发生的保险成本确定,而是通过专业人员,凭过去发生保险风险的概率统计,以现在的经验对未来可能发生保险成本的一种预见,与制造业根据实际成本确定售价的方式恰恰相反。

(2)不同保费业务收入的会计特征

  第一、短期业务保费收入的会计特征

  ①短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趸收为原则,期收为例外。

  ②由于短期性保险假定风险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短暂,故其保险费不必平均化设计。

  ③保费收入的实现过程与保险风险承担的过程一般形成同步对应关系。

  ④保费不采用平均化收取,且保险期间短暂,保险单无任何现金价值,因此,不能向保单持有者提供保单质押贷款。

  ⑤保险费与保险期间成比例关系,可实施先暂缴后调整,或在期末根据保险风险实际发生概率对下期保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长期业务保险收入的会计特点

  ①长期性保险业务的保险费以期收为原则,趸收为例外。

  ②由于风险无法平均于保险期间,且保险期间长,其保险费多为平均化设计。

  ③由于保险风险的不均衡性,导致保险人当期收取的保费收入与应收取的保费收入不一致,在保险初期形成了保费溢缴,因而使保单具有一定的储蓄性特征,形成可为保单持有者提供质押贷款的保单现金价值。

  ④保险费的缴纳虽为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除首期保险费滞缴将影响保险合同生效外,续期的滞缴因其前缴保费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的效力并不会完全受保费滞缴的影响。

  ⑤由于保险合同的长期性特征,且已缴保险费有一定的预缴成份,如果当期假设与未来假设有较大的差异,保险人也不能对所应收的保险费进行调整。

保费收入-会计处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保险)确认的保费收入。

  二、本科目可按保险合同和险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保费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确认的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借记“应收保费”、“预收保费”、“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非寿险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按原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确定的应退还投保人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确认的再保险合同分保费收入,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按账单标明的金额对分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按调整增加额,借记“应收分保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调整减少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保费收入-计价原则   
 
  保险商品的计价采用“收支相等原则”,即:保险商品所收取的纯保费总额应与其所给付(或赔款)的总额相等。收支相等原则是保险业不可或缺的重要技术原则,它规范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方面,它规范了保险企业整个收支的原则;

  另一方面,保险商品的计价引入了“给付与反给付相等”的原则,这一原则是计算单个保险合同纯保费的重要依据。

  保险商品作为无形商品,其定价也要依据保险成本来确定。但保险商品成本的制造过程跨越出售时点的前后,至出售时成本尚无法确定,属于预计成本。由于保险成本源于预计,其与实际成本不可能正好相等,形成保险定价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这两种成本的差异是保险公司利益的主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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