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32调查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美国232调查,指美国商务部根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款( 收录在美国法典第19卷1832节:19 U.S.C. §1862)授权,对特定产品进口是否威胁美国国家安全进行立案调查,并在立案之后270天内向总统提交报告,美国总统在90天内做出是否对相关产品进口采取最终措施的决定。
2017年4月20日,应美国总统要求,美国商务部对进口钢铁产品启动232调查,2017年4月27日,应美国总统要求,美国商务部对进口铝产品启动232调查 。
条款内容:
1862条 国家安全保障措施
(a)如果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措施的减让或取消会威胁到损害国家安全,则禁止做出这种减让和取消。
如果总统裁定对任何产品进口关税或进口限制措施的减让或取消将威胁到损害国家安全,根据本部1821(a)节或1351节的规定,不能采取这种减让或取消行动。
(b)商务部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家安全影响的裁定,向国防部和其他部门磋商,听证会,国防要求评估,向总统报告,联邦纪事公告,颁布规则。
(1)(A)应任何部门或机构负责人的要求或利害关系方申请,或商务部自己提议,商务部应立即发起适当的调查以确定所要求、申请或提议的进口产品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
(B)商务部按本节申请发起的任何调查应立即通知国防部。
(2)(A)商务部按本节规定开展的任何调查,应
(i)就发起的第(1)段下的任何调查所遇到的方法和政策问题咨询国防部。
(ii)向其他美国联邦合适的部门寻求信息、建议与咨询。
(iii)如果可行且经过合理的通知,举行公开听证会或以其他方式向利害相关方提供陈述与调查相关的建议、提交相关信息的机会。
(B)应商务部部长要求,国防部长应向商务部部长提供按本节规定立案调查的任何产品的国防需求评估报告。
(3)(A)按第(1)段规定对任何产品的立案调查,商务部部长需要在立案之后270天内向总统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该进口产品以如此数量或在如此情形下进口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的调查结论,以及商务部根据调查结论采取或不采取本节项下行动的建议。如果商务部裁定该产品正在以如此数量或以如此情形进口到美国,并威胁到损害美国国家安全,则商务部部长应在给总统的报告中提出此项建议。
(B)商务部部长按(A)节规定提交报告的所有内容,除非报告包括机密信息或商业秘密,否则该报告均应通过《联邦纪事》对外公告。
(4)商务部部长应制定为执行本节规定所需要的程序性规则。
(c)进口调整;总统作出决定;向国会报告;补充行动;联邦纪事上公告
(1)(A)总统在收到商务部部长按本节b.3.A规定提交的该进口产品正在以如此数量或在如此情形下进口并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影响的调查报告时,
(i)应决定是否同意商务部的调查结论;
(ii)如果同意调查报告结论,总统应在其权限内作出对该进口产品及相关产品采取措施的方式和期限,从而避免该进口威胁到损害国家安全。
(B)如果总统根据(A)节规定决定对进口产品和相关产品采取措施,则总统应该在采取(A)节措施的决定之日起15天内执行。
(2)在根据第(1)节的规定做出任何决定之日起30天内,总统应向国会提交书面陈述,该陈述应包括总统决定采取或不采取第(1)段项下措施的理由。该书面陈述应包含在第(e)节规定的公开报告中。
(3)(A)如果
(i)总统按照第(1)节规定采取的措施是对威胁损害国家安全的进口产品达成出口或进口限制协议。
(ii)或者
(I)总统依据(1)(A)规定做出采取措施的决定之日起180天之内,没有达成上述协议。
(II)所达成的协议没有得到执行或该协议无法有效消除产品进口对国家安全损害所造成的威胁。
则总统应该采取其认为为调整该产品进口所必须的其他额外措施,从而避免该产品进口对损害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总统依本款规定的理由而采取的本节规定的任何额外措施均应在《联邦纪事》上公告。
(B)如果
(i)A节(i)和(ii)条款得到适用
(ii)总统按本节规定决定不采取额外措施,总统应当在《联邦纪事》上公告该决定以及做出该决定的理由。
(d)国防需求的国内产量,国外竞争对国内产业经济福利的影响。
为本节之目的,商务部部长和总统应按照国家安全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且不能忽略其他相关因素。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国防安全项目所需要的国内产量,为满足该需求所需要的国内产业产能、现存的和预计可用的人力资源、产品、原材料、对国家安全必不可少的配套供应和服务;对该产业及其配套供应和服务的增长需求,包括为确保该增长水平所需要的投资、开发和发展需求;进口产品数量、来源、特征、用途对满足国家安全需要的美国产业和产能的影响。为执行本节条款之目的,商务部长和总统在做出国内经济的此等削弱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时,应深刻认识到国家经济福利与国家安全的紧密联系,并考虑国外竞争对单个国内产业的影响,过度进口对国内产品替代所导致任何实质性失业、政府收入减少、投资和技术丧失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同时不能忽略其他任何影响因素。
(e)商务部部长报告
(1)商务部部长应本节(b)款之要求、申请或行动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应向国会提交报告并在《联邦纪事》上公告。
(2)省略
(f)国会否决总统对石油及石化产品进口的调整措施,否决决议。
(1)如果国会根据第(2)款规定对相关措施作出否决决议,则总统根据本章(c)款规定对石油和石化产品进口所采取的调整措施应停止产生效力。
(2)(A)该否决决议条款由国会按下列规定行使
(i)作为参议院和众议院的立法权实践,且这也被认为是参议院和众议院规则的一部分,但这只有在做出案件否决决议已遵循该院程序才适用,且该程序只能在不一致的限度内替代其他规则。
(ii)在充分尊重两院在任何时候修改规则(只要与该院的立法程序相关),以及以同样方式在同样限度内修改该院其他规则的宪法权利。
(B)为本款之目的,“否决决议”仅指两院以下列文本形式作出联合处置决议:“国会否决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案》第232节对XX日XX号石油产品进口所采取的措施”。上述文本第一个空格应填写为调整石油或石化产品进口而按(c)款授权发布的公告、行政令或其他决议的编号,第二个空格应填写该决议做出的时间。
(C)(i)众议院通过的所有否决决议应提交给筹款委员会,参议院通过的所有否决决议应提交给财经委员会。
(ii)参议院和众议院不能对否决决议进行修改,也不能动议终止该条款,两院首席议员也不能提议通过全体一致同意终止该条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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