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支票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主要功能及用途编辑本段回目录
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或临时存款帐户的客户,需要支用工资、差旅费、备用金等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向开户银行提取现金。
在银行开立可以使用现金收付存款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对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和《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委托开户银行支付现金。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现金支票只能在出票人开户银行支取现金。现金支票是一种最基本的支付结算业务品种。
服务对象及办理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特点编辑本段回目录
没有金额起点的限制;
能够满足开户单位和个人现金开支的需要;
现金支票只能支取现金,不得用于转账;
现金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办理流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注意事项编辑本段回目录
1.购买支票:客户现金支票使用完毕后,应在现金支票领用单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同时按标准交费,领取空白现金支票。
2.客户签发票据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和《正确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规定》记载。签发现金支票时,应用钢笔蘸墨汁或黑色炭素笔按排定的页次顺序填写。
3.客户应在其存款账户的余额内签发支票。如透支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4.“出票人签章”栏应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缺漏印章或印鉴不符时,银行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
5.现金支票提示付款期限为10日,若客户开出的现金支票超过付款期,开户银行不能受理;现金支票的权力时效为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6.客户结清销户时,应将未用空白支票缴还银行。
7.现金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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