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价格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反补贴守则”第4条第5款规定:如果出口商同意修改它的价格,使调查机构确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那么在某些情况之外,可以在不采取临时措施或反补贴税的情况下,中止或结束诉讼。出口商做出的保证价格即为“自动价格”。其中的某些情况是指:
(1)已按“反补贴守则”规定的国内调查程序发起调查; (2)取得出口缔约方同意,不得向出口商寻求或接受价格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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