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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扶贫基金会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中国扶贫基金会成立于1989年3月,是专业从事扶贫工作的全国性非政府组织。
  中国扶贫基金会以搭建社会贫富互动平台,传递慈善爱心,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为己任,以励精图治、求真务实的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参与,创新扶贫方式,推动政府公益政策制定,促进公民社会发育,实现社会平等、公正和共同富裕。
  中国扶贫基金会组织和实施了“扶贫中国行——走进千村万户,共建和谐社会”、“中国消除贫困奖评选表彰活动”等大型系列公益活动,以及“母婴平安120项目”、“小额信贷项目”、“新长城—特困大学生自强项目”、“紧急救援项目”、“天使工程”及综合项目,动员众多国际、国内组织、机构、企业、社会公众捐赠善款与物资,帮助弱势群体。
  中国扶贫基金会已经成为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专职扶贫公益机构。
  中国扶贫基金会高度重视队伍建设和机构文化的涵养,提倡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强调科学、规范的内部管理,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精神,奉行公开透明的财务制度,遵循严格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原则,其社会知名度、公信度日益提高,并享有国家特批的对基金会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实行全额免税的政策优惠。
  中国扶贫基金会北京总部拥有80名员工。在全国拥有26个分支和下属机构。
  基金会的员工长期从事扶贫或非政府组织(NGO)与农村发展工作,他们的专业包括经济、农业、金融、工商管理、社区发展等领域。
    宗旨
  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生活和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使命
  帮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改善基本生产条件和基本社会服务水平,
  促进受援人脱贫与自立,
  强化基层管理与组织,
  减轻社会疾苦与不安,
  传递人类爱心与善心,
  促进社会和谐与文明。
    目标
  最好的产品设计;
  最大限度地瞄准穷人;
  推动穷人参与和制度创新。
[编辑本段]信念
  一切遵循人类良知和善心的指引。
  像企业家一样的经营谋略和高效管理,
  像科学家一样的研究方法和学习理念,
  像工作狂一样的职业追求和奋斗精神。
    服务对象
  中国扶贫基金会的服务对象是:
  直接援助贫困社区的弱势群体;
  直接援助贫困社区的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
  直接援助为贫困社区中的穷人提供技术性服务的专业人士和组织。
    业务范围
  接受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和物资;
  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
  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经济发达地区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
  为关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组织、企业和个人的扶贫济困公益活动提供咨询、代管和服务;
  按有关规定设立帐户,独立核算,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管理模式
  内部管理
  宗旨和目标确立——功能和机构设置——岗位描述和权责划分——工作流程有序化——工作记录和档案建设——监测评价与激励机制——全面合约管理。
  项目管理
  项目研究与策划——工作流程与培训教材制订——瞄准受援人的机制建立——达成目标的管理机制形成——全过程记录与管理——监测与矫正——评价与研究。
    历史
  中国扶贫基金自1989年成立以来,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不辱使命,一直以关注疾苦、传递关爱、促进和谐为己任,已成为当前内地扶贫领域规模最大的公益组织,累计募集资金和物资近20亿元人民币,帮助400万贫困群众受益。
  目前已逐渐形成以提升农户自立能力和增加收入为目标的小额信贷扶贫项目,以降低贫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死亡率为目标的母婴平安120行动,以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为目标的新长城特困大学生自强项目,以救助水灾灾民为主要目标的紧急救援项目,以改善贫困地区医疗条件和提升管理水平,降低医疗成本,从而减少贫困人口治病开支的天使工程项目和以培训就业、教育扶贫和国际合作扶贫为主的综合项目等六个援助型品牌项目,以及以动员社会力量、推动全民扶贫、倡导贫富和谐为愿景的365天天扶贫宣传项目等倡导型品牌项目。
    承诺
  ► 让受援人在项目参与中学习,并促进其自信、自尊、自强与自我发展;
  ► 尽最大努力铲除援助过程中的腐败,剔除多余动作与中间截流,直接将爱心传递给贫困人口;
  ► 有项目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档案供人查阅,欢迎公众、媒体和研究人员参与监督与研究。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
  中国扶贫基金会章程(2005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国扶贫基金会。英文译名China Foundation for Poverty Alleviation,缩写CFPA。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是:扶持贫困社区和人口改善生产条件、生活条件、健康条件并提高其素质和能力,实现脱贫致富和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来源于有关组织与企业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36号南楼四、五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中国扶贫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提供的资金、物资捐赠及技术援助;
  (二)按照合法、自愿、有效的原则,开展各种扶贫济困活动,通过各种渠道,募集扶贫资金、物资等;
  (三)资助中国贫困社区进行必要的教育、卫生、环境和文化建设;
  (四)扶持贫困家庭和人口改善其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促进其素质和能力提高,以达脱贫致富之目的;
  (五)对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减轻灾民的疾苦,实施灾后重建;
  (六)促进中国贫困地区与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以及海外的联系、交流与培训,为贫困地区的开发储备人才;
  (七)为一切关怀、支持和热心中国扶贫事业的海内外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开展的消除贫困等公益活动提供优良的咨询、代管和服务等扶贫合作;
  (八)积极参与公共事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为推进社会公共事务问责制度的建设而努力;
  (九)本基金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人民币帐户和外汇帐户,实行独立核算。按照科学、合法、公开的原则对基金的募集和使用进行管理。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少于5名,不多于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热心于中国扶贫事业的知名人士;
  (二)对中国扶贫事业有重要贡献者;
  (三)本基金会主要捐助人;
  (四)公益扶贫领域的专家学者。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举办的活动的权利;
  (三)对基金会工作的批评、监督和建议权;
  (四)遵守本基金会章程,维护本基金会的合法权益;
  (五)热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
  (六)向本基金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有1/3以上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可由提议理事推选召集人。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2至5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实施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
  (二)公益资助项目的管理费用支出;
  (三)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面向社会公众的募捐活动;
  (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实施规模较大的募捐活动;
  (三)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继续履行已经签定的对贫困地区及贫困人口进行资助项目的合同。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5年4月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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