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材包装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钢材要根据国家标准规定及订货合同要求进行包装,在一般情况下包装内容有(合同中特殊要求例外):
1)直径或厚度小于30mm的型钢及厚度小于4mm的薄板,应成捆交货。每捆应是同一批号的,每捆至少要挂两个标牌,标牌应注明制造厂名称、钢号、炉(罐)号、规格等。
2)直径或厚度等于、大于30mm的钢材可以成捆交货,也可以不成捆交货。成捆的钢材,每捆至少挂两个标牌,钢材上可不打钢印。不挂标牌的成捆钢材应在每捆最上面的一支钢材或一张钢板上打钢印或写明标志。不成捆供货的钢材必须在每支钢材或每张钢板上打钢印标记。
3)钢材包装后(或不成捆供货的)都要按有关标准规定进行涂色。
4)成捆交货的钢材,每捆应以铁丝在不少于两处的地方捆扎结实。
5)每捆重量,用人工装卸时不得超过80kg,用机械装卸时不得超过5t,经需方同意后,用人工装卸的可以每捆不超过130kg,用机械装卸的可以每捆不超过10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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