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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姆拉比法典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法典的制定
  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第6代国王汉穆拉比(约前1792~前1750在位)颁布的法律。本文部分共282条,是古代两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见彩图)。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石柱上端是汉穆拉比王站在太阳神夏马西面前接受权标的浮雕,下端刻满法典条文。其中有35条已经磨损,但根据在苏萨及其他地方发现的泥板文书上的法典抄本片断,大部分得以补上。石柱现存巴黎罗浮博物馆。
  这部法典的颁布,是汉穆拉比统治时期重大活动之一。法典是在两河流域较早制定的一些奴隶制法(如《苏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和《利皮特-伊斯塔法典》)的基础上编纂的,保持着两河流域成文法典的传统和风格。但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都比过去有所提高,反映了该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汉穆拉比法典》在古巴比伦王国长期有效,对两河流域后来的一些成文法,如《亚述法典》等有很大影响。
[编辑本段]法典的结构和体系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可以说是一篇对汉穆拉比本人的赞美诗。在序言里,汉穆拉比自称受命于天神安努和苏美尔最高神恩利勒,是“四方的庇护者”、“众王的统治者”,他是按神的意志颁布这一法典,并一再称颂自己的丰功伟绩。结语部分告诫后继的国王必须遵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否则,一切灾祸将降临其身。法典本文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陈述次序大致是:1~5条司法方面的犯罪;6~25条,财产方面的犯罪;26~59条,土地、房屋和损害赔偿;60~126条,果园经营、商业、借贷和寄存等;127~194条,婚姻、家庭、家庭财产、继承和收养;195~214条,殴打致伤致死;215~240条,关于医生、理发师、建筑师、造船工和船员等规定;241~267条,耕牛租赁、耕者和牧者的雇佣;268~277条,动物、船和车辆租赁、工匠雇佣等;278~282条,奴隶买卖等。这部法典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地位;保留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有较多关于商品交换和保护动产私有权的规定;肯定全权自由人之间的同态复仇原则,等等。法典中也有很多遗漏,例如,对两河流域至关重要的水利灌溉问题就没有规定;并且法典条文不是抽象的规范,而只是一些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是一部司法判例的汇编。
  《汉穆拉比法典》
  Hammurabi Code
  古巴比伦王 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 的法律 。 本文部分共282 条,是古代两 河流域及其邻近地区楔形文字法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法典,也是世界上迄今完整保存下来的最早的一部法典。法典原文刻在一座黑色玄武岩石柱上,故又名石柱法。1901年为法国考古队在伊朗古城苏萨遗址发现。石柱现存巴黎卢浮宫博物馆。
  《汉穆拉比法典》(石刻)
  这部法典的颁布,是汉穆拉比统治时期重大活动之一 。法典是在两河流域较早制定的一些奴隶制法(如《苏美尔法典》、《俾拉拉马法典》和《利皮特 - 伊斯塔法典》)的基础上编纂的,保持着两河流域成文法典的传统和风格。但在内容和编纂技术上都比过去有所提高,反映了该地区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汉穆拉比法典》在古巴比伦王国长期有效 ,对两河流域后来的一些成文法,如《亚述法典》等有很大影响。
  《汉穆拉比法典》由序言、本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序言和结语约占全部篇幅的五分之一,语言丰富,词藻华丽 ,可以说是一篇对汉穆拉比本人的赞美诗。在序言里,汉穆拉比自称受命于天神安努和苏美尔最高神恩利勒,是“四方的庇护者”、“众王的统治者”,他是按神的意志颁布这一法典,并一再称颂自己的丰功伟绩。结语部分告诫后继的国王必须遵守这部法典,不得曲解、变更或废除,否则,一切灾祸将降临其身。法典本文涉及当时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财产、婚姻、家庭、土地、房屋、商业、借贷、租赁等。这部法典维护君主专制制度、奴隶制度和自由人内部的不平等地位;保留土地国有和公社所有制;有较多关于商品交换和保护动产私有权的规定;肯定全权自由人之间的同态复仇原则,等等。法典中也有很多遗漏,例如,对两河流域至关重要的水利灌溉问题就没有规定;并且法典条文不是抽象的规范,而只是一些具体案件的解决办法,是一部司法判例的汇编。
[编辑本段]《汉穆拉比法典》的特点
  ⑴维护君主专制统治
  1.维护汉穆拉比王的专制统治地位
  2.确立自由民对奴隶的绝对统治和支配权
  ⑵法典体现了团体本位思想
  1.法典赋予公民权利时,强调以对国家和公社履行义务为前提
  2.个人的权利义务与公社团体成员资格相联系
  ⑶保留有原始习惯的残余
  ⑷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编辑本段]法典的基本内容
  (一)君主专制制度
  古巴比伦王国实行的是君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国王是国家最高统治者,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和祭祀大权于一身。
  (二)社会各阶层的法律地位
  法典将古巴比伦居民分为自由民和奴隶两大类。
  奴隶主要来源于战争俘虏、破产的自由民及从外地买来的奴隶。奴隶被称为瓦尔杜姆,直接为“卑贱者”,在法律上不仅无任何权利可言,而且被视为奴隶主的财产。奴隶主有权任意将奴隶出卖、转让、抵押,甚至杀死。法典规定,杀害奴隶或损伤奴隶的身体,仅意味着对奴隶主财产造成的损失,只承担财产上的责任。
  自由民按其社会法律地位的不同,分为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与不享有充分权利的自由民。前者称阿维鲁,直译为“丈夫”,是具有公社社员资格的人,其中既有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和独立手工业者,法典有许多条文专门保护他们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后者称为穆什凯努,直译为“小人”或“顺从者”,一般是失掉公社社员资格或外来的、依附于王室经济的人。
  (三)财产法
  巴比伦长期实行土地公有制,在法律上国王对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权,在实际经济生活中,则存在王室土地和公社占有两种形式。
  法典对其他财产,如牲畜、谷物、农具以及奴隶等,都规定为私有,并予以严格保护,尤其是神庙和王室财产、奴隶主阶级的财产以及国家常备军士兵的财产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
  (四)债权法
  汉穆拉比统治时期,债权法已有一定发展。债的主要形式是契约,重要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和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契约的缔结只用口头和作出某些象征性动作即可成立。
  契约种类主要有买卖、财产租赁、借贷、保管、合伙、人身雇佣等,其中尤以买卖、借贷和财产租赁最为流行。
  买卖契约的标的是土地、房屋、牲畜及其他非禁止流转的财产,其中也包括奴隶。
  借贷契约的标志主要是钱款和谷物。
  租赁契约的标的包括房屋、土地、园圃、车辆、船只、牛、驴等。
  (五)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在法典中,家庭法具有重要地位,法典以大量条文规定了家长制的家庭关系,确认了奴隶制条件下男女地位的不平等和家长在家庭中的特权地位。
  婚姻关系实行的是具有买卖性质的契约婚姻。法典规定了“无契约,即无婚姻”的原则。未婚女子实际上只是婚姻契约中的一个标的物,完全处于父权控制之下。
  夫妻关系是不平等的。夫享有特权,妻处于从属地位。
  子女在家庭中没有独立地位。父亲有权决定子女的婚姻,有权剥夺儿子的财产继承权,并可以将子女送出去抵债或出卖,而子女必须绝对服从,不得违抗。
  财产只在家庭范围内继承,并且只有男子才享有充分的继承权。
  (六)刑法
  法典规定的犯罪种类主要有:危害法院公正裁判罪、侵犯人身罪、侵犯财产罪和侵犯家庭罪。
  (七)法院组织与诉讼
  古巴比伦国家的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并无严格的划分。国王拥有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一切不服从法院判决的当事人均可上诉国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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