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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概况
(图)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UNSC)
  Conseil de sécurité des Nations Unies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性质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简称安理会)是联合国的6大主要机构之一。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及原则,安理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责任,是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联合国机构。
    职权
  安理会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会员国或接受联合国宪章的非会员国、联合国大会或秘书长,均可就国际和平与安全问题提请安理会注意。安理会有权断定任何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等行为的存在,并可提出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建议或作出这方面的决定,如认为这些措施还不能解决问题,它可以通过采取关于军事行动的决议去解决这些问题。安理会还有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特别报告、对战略性地区行使托管等职能。
    组成
  安理会由5个常任理事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5个常任理事国是中国、法国、俄罗斯(1991年12月苏联解体后席位由俄罗斯联邦接替)、英国、美国。联合国大厦安理会厅 2006.1.2 by Rob Page
  非常任理事国由联合国大会选举产生,最初为6个。1965年,通过修改宪章,非常任理事国数量从6个增加到10个。席位按地区分配,即亚洲2个、非洲3个、拉美2个、东欧1个、西欧及其他国家2个。非常任理事国任期2年,经选举每年更换5个,不可即行连任。根据地域分配原则,每次新选出的5个成员国中应包括来自亚洲和非洲的3个国家、一个东欧国家和一个拉美或加勒比地区国家。
  现任非常任理事国:乌干达、土耳其 、墨西哥、布基那法索、奥地利、越南、哥斯达黎加、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克罗地亚、日本。
    议事
  每个理事国都有1个投票权,程序问题要至少9票才能通过。常任理事国对实质问题都拥有否决权,只要有1票反对就不能通过。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非常任理事国无否决权。 实际上,在程序问题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也拥有否决权。因为安理会会员国就该问题是“程序问题”还是“实质问题”产生分歧时候,就可以把该问题认定为“实质问题”,有人称其为“双重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经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对会员国具有约束力。安理会是联合国中唯一有权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采取行动的机构。它有权对国际争端进行调查和调停,可以采取武器禁运、经济制裁等强制性措施,还可以派遣联合国维和部队,以协助缓和某一地区的紧张局势。联合国安理会作为国际集体安全机制的核心,已经成为公认的多边安全体系最具权威性和合法性的机构。
  安理会主席由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按国名的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每一主席任期一个月。联合国大会、秘书长以及任何会员国都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争端和局势。联大 决定停止某会员国权利或开除某会员国均须由安理会事先提出建议。
  安理会每年举行两次定期会议,在安理会主席认为必要,或经大会、秘书长或任何理事国的建议或请求,可随时召集会议。联合国大会根据安理会的推荐任命联合国秘书长。安理会会议一般在联合国总部举行。安理会设有军事参谋团、接纳新会员委员会以及其它特设机构。
    常设委员会
  联合国军事参谋团 (U.N. Military Staff Committee)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下设机构之一。由五个常任理事国的总参谋长或其代表组成。根据宪章,设立这一机构,为的是就下列问题向安理会提供意见和协助。例如:安理会为维护和平的军事需要问题,供安理会支配的军队的战略指导问题,军备管制以及可能的裁军问题。
  联合国裁军审议委员会(U.N. Disarmament Commission)是联合国审议裁军问题的专门机构,隶属于联合国大会。该委员会根据1978年5月第一届裁军特别联大决议建立,其前身为1952年设立的裁军委员会。其职责是就裁军领域的各种问题进行审议和提出建议。由联合国所有成员国组成,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报告员1人,并根据情况设若干工作组。委员会每年春季在纽约召开为期约3周-4周会议,通常审议3个-4个裁军议题,多数议题需多年反复审议。每年向联大报告工作进展情况。自1978年以来,中国代表团一直积极参加裁审会的审议工作。
  联合国监测、核查和视察委员会(U.N. Monitoring, Verification and Inspection Commission -- UNMOVIC,简称监核会)是根据联合国安理会于1999年12月17日通过的1284号决议设立的,它取代原来的联合国监督伊拉克销毁化学、生物和核武器特别委员会(特委会),继续执行特委会销毁伊拉克大规模毁灭性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和射程超过150公里的导弹)的任务,并实施不断监测与核查制度,以核查伊拉克是否遵守承诺,不重新取得安全理事会禁止它拥有的此类武器。监核会主要由武器专家和技术人员组成,它享有特委会同等的权利,可以不受限制、无条件地检查伊拉克所有场所、设施、设备、档案和交通工具等。委员会总部设在纽约,16名委员对主席负责提供咨询和指导,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包括武器专家、分析家、科学家、工程师和活动规划员。
  反恐怖主义委员会(Counter-Terrorism Committee -- CTC) 2001年9月28日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4385次会议通过第1373号决议,在决议中安理会全体成员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美国纽约、华盛顿特区和宾夕法尼亚州发生的恐怖主义攻击,并表示决心防止一切此种行为;决议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决议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包括通过加强合作和充分执行关于恐怖主义的各项国际公约;决议决定所有国家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将下述行为定为犯罪: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行为。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包括安理会的15个理事国。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由委员会选举并经安理会成员协商产生。另有7名专家作为委员会的顾问。曾经中国共产党成立中国时,被美国在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上认定为恐怖主义国家,采取经济封锁,禁止中国与其他国家的联系。
    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U.N. Peace-keeping Activities) 是指在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下使用非武力方式帮助冲突各方维持和平、恢复和平并最终实现和平的一种行动。
  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联合国目前共有18项维和行动(2006年7月),参加者包括来自108个国家的7.2万名军人、警察及1.5万名文职人员。2004年联合国的维和行动预算为40多亿美元。在15项维和行动中,执行时间最长的是1948年成立的中东停战监督组织,这也是联合国第一项维和行动。时间最短的是2000年7月设立的联合国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特派团。在15项维和行动中,有4项在非洲(刚果民主共和国特派团、埃-厄特派团、塞拉里昂特派团、西撒哈拉特派团),2项在亚洲(东帝汶过渡行政当局、印度-巴基斯坦观察组),5项在欧洲(波黑特派团、驻塞浦路斯部队、格鲁吉亚观察团、科索沃特派团、普雷维拉卡观察团),4项在中东(驻叙利亚戈兰高地观察员部队、伊拉克-科威特观察团、驻黎巴嫩部队、中东停战监督组织)。
  维和是联合国的重要职能之一。联合国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根据安理会或联大通过的决议,向冲突地区派遣军事人员以恢复或维护和平的一种行动。它的目的是防止局部地区冲突的扩大或再起,从而为实现政治解决创造条件。维和行动的任务包括监督停火、停战、撤军;使冲突双方脱离接触;观察、报告局势;帮助执行和平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维持冲突地区的治安等。近年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有所扩大,涉及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和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参与维和队伍的人员除了军事人员以外,还有民事警察和文职人员。
  维和行动的建立一般由安理会决定,在历史上联合国大会偶尔也做出过决定。它的具体实施由联合国秘书长商安理会决定。维和行动主要有两种形式:军事观察团和维持和平部队。前者一般由非武装的军人组成,后者由武装的军事分遣队组成。因为维和行动属非强制性行动,所以军事观察员不得携带武器;维和部队虽配有武器,但不得擅自使用武力,除非迫不得已进行自卫。联合国维和行动属于临时性措施,一般均有一定的期限,可由安理会视具体情况,根据联合国秘书长的建议决定延期。维和行动的最基本要求是绝对不能干涉一国的内政。
  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可以通过下列两种方式制止国际冲突:一是纯外交方式,即通过斡旋、调解来解决争端;二是强制方式,通过封锁、禁运、经济制裁乃至派联合国军等强制措施阻止冲突。维和行动就是在联合国调解和解决地区冲突的实践中出现的,介于外交方式和强制方式之间的所谓“第三种方式”。
  维和行动主要分为两类:由秘书长直接领导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有军事观察团和维和部队两种形式)和由安理会批准、秘书长授权、由地区组织或大国参与指挥的维和行动(有多国部队和“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两种形式)。
  联合国维和行动有三大特征:国际性:由联合国组织、成员来自各会员国、由联合国秘书长指挥、只对联合国负责;非强制性:维和部队必须征得当事国同意又有会员国自愿参加才能建立,它在维和时无权采取强制措施,只有在自卫的情况下才能使用武力;中立性:维和行动必须做到公正、不偏不倚、不干涉内部事务。
  联合国秘书处下设维和部,具体负责维和行动。但每次具体维和行动都要设一个专门的机构,每个维和机构一般由军职人员和文职人员两部分组成,都有一套完善系统的组织。通常军职人员承担维和的执勤任务,文职人员负责行政和后勤工作。
  2007年6月29日,第61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了秘书长潘基文提出的改革联合国维和行动部门的建议。根据决议,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部将进行改组,其现有职能将一分为二,具体的维和行动仍由维持和平行动部负责,但后勤和行政管理等事务将交由新成立的“外勤支持部”负责。这两个部门将各由一位联合国副秘书长领导。
  参加维和行动执勤的人员主要由三部分构成:一是装备轻武器用于自卫的维和部队;二是不带任何武器的军事观察员;三是工兵、医疗、运输等后勤分队。维和部队和军事观察员依然是其本国军队的成员,受派遣国军事法规、条令、条例的约束。在维和行动中受联合国的指挥。维和官兵身着本国军服。为了表明他们的维和人员身份,一律头戴蓝色贝雷帽或头盔,佩戴联合国徽章。
  联合国维和特派团的士兵不向联合国效忠。自愿派遣军事人员和民警的政府保留对在联合国旗帜下服务的各自部队的最终权力。联合国按照每个士兵每月大约一千美元的统一费率偿还那些自愿派遣人员参加维和的国家,联合国还偿还各国的设备费用。
  传统的维和行动基本可分为两类:一是由非武装的军事观察员组成的观察团监督停火、撤军或有关协定的执行;二是派出装备用于自卫的轻型武器的维和部队,以确保停火,缓和局势,为解决争端创造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数量和规模大大增加。同时,其任务除继续承担传统的监督停火等职责外,急剧扩展至包括组织和监督选举、维护法律秩序、安置难民、为人道主义救援行动创造安全环境、解除各派武装、清除地雷、重建国家等。
  据联合国维和部门统计,自1948年5月29日向巴勒斯坦派遣停战监督组织以来的几十年中,联合国已先后在各冲突地区开展了50多项维和行动,维和开支超过190亿美元,参与维和行动的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共计80多万人,在维和行动中殉职者约有1800人,仅2005年,就有来自46个国家的124名维和人员以身殉职。维和行动已成为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联合国维和部队曾荣获1988年度诺贝尔和平奖。200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将每年的5月29日定为“国际维和人员日”。
  中国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贯重视并支持联合国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指导下,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积极作用。随着联合国维和行动作用的变化,中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采取区别对待、积极支持的态度。
  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坚持联合国公认的三项原则:同意原则,维和行动只有征得有关各方的一致赞同才能实施;中立原则,维和行动是《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临时办法,并不妨碍有关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非武力原则,维和部队只有在自卫时方可使用武力。
  中国参与维和行动的5条特定原则:第一,重视并支持开展符合《联合国宪章》精神的维和行动;第二,加强安理会主导作用;第三,应该把有限的维和资源优先投入到最需要的地方,不要在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实施维和行动;第四,在规划和部署维和行动时,不能采取双重标准;第五,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维护和平与安全的重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根本还是要消除冲突的根源。
  11988年中国成为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委会成员,是我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开端。1988年9月,中国正式申请加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1989年,中国首次派人参加了联合国纳米比亚过渡时期协助团,帮助纳米比亚实现从南非独立的进程。1990年4月,中国第一次向“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派出了5名军事观察员,开始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
  1992年4月,解放军向联合国柬埔寨临时权力机构派出了由400名官兵组成的工程兵大队,这也是中国首次成建制地派遣非战斗部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1997年5月,中国表示原则同意参加联合国“维和待命安排”。1999年,中国政府正式宣布派遣维和警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2000年1月,中国首次派遣15名民事警察到东帝汶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2001年12月,中国正式成立国防部维和事务办公室,统一协调和管理中国军队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工作。2002年1月,中国正式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第一级待命安排机制(一级待命机制规定所派遣人员和装备必须90天内部署完毕;二级为60天;三级为30天),并准备在适当时候向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工程、医疗、运输等后勤保障分队,可提供1个联合国标准工程营、1个联合国标准医疗分队、2个联合国标准运输连。2003年4月,中国首次派遣一支由175人的工兵连和43人的医疗分队组成的维和部队赴刚果(金)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并于同年12月顺利组织了第一次轮换。第二批维和部队官兵在为期8个月的维和行动中,圆满完成了联合国赋予的各项任务。依照联合国有关维和行动的规定,中国决定派遣第三批赴刚果(金)的维和部队,将第二批官兵轮换回国。2003年底,向利比里亚派遣一个包括运输连、工兵连和医疗分队在内的共558人的维和部队,分三批前往任务地区,这是迄今为止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2004年10月17日凌晨,中国维和警察防暴队95人乘联合国专机,前往海地执行联合国维和任务。这是中国第一支赴国外执行维和任务的防暴队伍。2004年9月,联合国授予中国赴利比里亚维和部队全体官兵“和平荣誉勋章”。2006年,首次向中东地区派出一个维和工兵营,这是我国首次派出营规模维和部队。2006年5月,中国派遣首批赴苏丹维和部队,它是中国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以来,持续时间最长的一次,预计任务期限为6年半。2006年9月18日,我国决定把向黎巴嫩派遣的维和部队增至1000人。自1990年首次派遣5名军事观察员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以来,中国先后参加了联合国17项维和行动,累计派出维和军事人员8095人次。现有1648名官兵在联合国10个任务区和联合国维和部执行维和任务。其中,10支维和分队共1546名官兵在4个联合国任务区执行维和任务,102名军事观察员、参谋军官在联合国维和部和10个联合国任务区执行任务。已经先后有8名中国军人在执行联合国维和行动时牺牲。他们是——1991年在伊科边界因车祸牺牲的雷润民,1992年在柬埔寨因感染脑疟疾牺牲的刘鸣放,1993年在柬埔寨遭受不名火箭弹袭击牺牲的陈知国和余仕利,2003年在伊拉克遭遇车祸牺牲的郁建兴,2005年在刚果(金)因病牺牲的付清礼,2005年在利比里亚遭流弹袭击牺牲的张明,2006年7月25日在以色列对黎巴嫩南部的空袭中遇难的杜照宇。
  2007年5月30日,联合国在纽约总部举行仪式,向2006年为维护世界和平而牺牲的包括杜照宇在内的107名维和人员追授哈马舍尔德勋章。哈马舍尔德是联合国第二任秘书长,他于1961年9月18日因飞机失事以身殉职。联合国安理会1997年通过第1121号决议,决定以哈马舍尔德的名字设立勋章,追授给在联合国维和行动中牺牲的人员。
  2007年8月27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任命来自中国军方的赵京民少将接替当天离任的默斯加尔德,担任联合国西撒哈拉全民投票特派团部队指挥官。这是联合国首次任命中国军官担任联合国维和部队指挥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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