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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于实物交付时生效的合同。依法国法的理论,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在传统上,借贷、寄存和质押这三种需归还原物的单务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种传统的制度今天仍得到了保存。
  比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生效。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对于它们的区分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或者生效,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实践合同仅仅达成合意不行,还要交付标的物。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都是实践合同。通常,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保管合同是标的物交付时成立,而自然人借款和定金合同是达成合意时成立,交付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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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诺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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