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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337调查,是指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简称USITC)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337节(简称“337条款”)及相关修正案进行的调查,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这种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
  2012年11月举行的“科技创新全球化进程中中美知识产权保护和反倾销法律实务高峰论坛会”上,中国已经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受害国,在已判决的相关案件中,中国企业的败诉率高达60%,远高于世界平均值26%。

  具体内容
  美国“337条款”禁止的是一切不公平竞争行为或向美国出口产品中的任何不公平贸易行为。
  不公平行为具体是指:产品以不正当竞争的方式或不公平的行为进入美国,或产品的所有权人、进口商、代理人以不公平的方式在美国市场上销售该产品,并对美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或侵犯合法有效的美国商标和专利权,或侵犯了集成电路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或侵犯了美国法律保护的其他设计权,并且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建立中。

  调查机关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负责进行337调查。USITC是美国国内一个独立的准司法联邦机构。拥有对与贸易有关事务的广泛调查权。其职能主要包括: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进口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产业及经济分析;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保障措施调查;贸易信息服务;贸易政策支持;维护美国海关税则。USITC共设6名委员,每届任期9年。

  调查对象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337条款”调整的是一般不正当贸易和有关知识产权的不正当贸易。
  一般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有两个方面:(1)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该产业正在建立中;(2)损害达到了一定程度,即,损害或实质损害美国的相关产业,或阻止美国相关产业的建立,或压制、操纵美国的商业和贸易。知识产权方面的不正当贸易的法律构成要件也包括两个方面:(1)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专有权;(2)美国存在相关产业或相关产业正在筹建中。
  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调查程序
  337调查的主要程序包括:申请、立案、应诉、听证前会议、取证、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委员会复议并终裁、总统审议。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对USITC的裁决结果不服,可以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在“尽早的、可行的时间内”完成一项337调查并作出裁决。实践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一般在12-15个月内结束调查,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

  申请与立案
  一、337调查申请的提起
  申请人可以亲自或以邮寄方式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交申请书,包括12份非保密文本及6份证据材料、12份保密文本及6份证据材料。非保密文本的申请书也可以以电子版的方式提交。USITC不接受以传真方式提交的申请书。
  非美国企业也可以提起337调查申请。在涉及知识产权的337调查中,无论美国企业(自然人)还是非美国企业(自然人),只要其认为进口产品侵犯了其在美国登记或注册的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并能够证明美国国内已经存在或正在形成相应的国内产业,都可以依法向USITC提起337调查申请。在确定美国是否存在国内产业这一问题上,应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资金、是否对涉案知识产权的开发进行了设计、研发、许可等重大投资活动。
  二、申请书的内容
  在337调查中,如果申请人指控进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对涉案知识产权的描述;对涉嫌侵权的进口产品的描述;涉嫌侵权产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经销商的相关信息;涉案知识产权正在进行的其他法院诉讼或行政程序;国内产业情况及原告在该产业中的利益;诉讼请求。在涉及专利的337调查案件中,申请人还必须提供证明侵权的专利权利要求对照表。
  三、申请书相关信息的了解渠道
  任何人都可以通过USITC的官方网站查询到申请书的相关内容,包括原告、被告以及诉由等信息。此外,还可以通过USITC的EDIS系统查询非保密版的申请书、所附证据及其他相关调查文件。
  四、立案
  USITC应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公告将公布在美国政府官方刊物《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并可以在USITC的网站上查询。

  法律依据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
  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

  贸易制裁性
  337调查337条款属于美国当地的“行政救济”,自从颁布以来经多次修订,现规定授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进口中的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和裁处。
  337条款是国际上最具变通性和杀伤力的贸易保护手段,凡是337调查认定侵权行为存在的外国出口产品,将通过颁发禁止进口令的方法直接禁止该涉案产品的进口和在美国市场的销售,而且无法规避。
  另外,337条款已经跨越了国界,在全球范围内的侵权行为均可能被追诉,甚至包括非出口行为。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

  主体对象
  申请人(原告)和被申请人(被告)是一项337调查的当事人。认为调查结果会对其利益产生影响的其他企业可以以第三方的名义或者要求增加为被告的方式申请参与到337调查程序中。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负责案件的审理和发布初裁,并指定一名律师作为代表公共利益的独立的第三方参与每一项337调查。委员会委员负责对行政法官的初裁进行复议并作出终裁。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USITC作出的任何违反337条款的终裁均应提交总统进行审议。实践中,该总统审议实际由美国贸易代表(USTR)办公室进行。
  行政法官
  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在337调查中的职责主要包括:规定取证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召集听证会、作出初裁以及对救济措施的建议。当一起337调查案件正式立案后,USITC指定一名行政法官主持案件的法庭审理。行政法官应在立案后45日内确定调查结束的目标日期(Target Dates),并发布一系列的调查规则(Ground Rules)。调查规则规定了调查程序的具体指南,例如回答动议的时限、所需证据性附件的副本数量、翻译的使用、电话会议的程序等。行政法官将在举行听证会后作出进口行为是否违反337条款的初裁。USITC共设有5名行政法官。
  ITC律师
  在每一起337调查中,USITC均指定其下属的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的一名律师,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代表公共利益全面参与调查。该律师在337调查程序中,完全独立于行政法官,可以就案件发表独立意见,包括对当事人的主张表示支持或反对。
  调查的被告
  1、被告的确定
  涉案产品的制造商(无论其是否直接对美出口产品)、将涉案产品进口至美国的进口商或在美国销售已进口涉案产品的销售商或零售商,都可能成为337调查的被告。337调查是针对进口产品发起的调查,不要求USITC具有属人管辖权。因此,即使外国企业没有在美国直接设立分公司,而是通过中间商将产品销售到美国,也可能因为进口产品涉嫌侵权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如果原告在337调查申请中要求USITC发布普遍排除令,则USITC一旦发布普遍排除令,受该措施影响的不仅包括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还包括其他未在申请书中列名,但可能向美国出口同类涉案产品的企业。因此,广义上讲,此类企业也与337调查相关。
  获知337调查案件的预警信息后,企业应迅速通过有关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律师或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了解并核实申请书及相关附件的内容,结合申请书中的涉案产品描述及涉案知识产权的说明,与本企业对美出口产品分析对比,从而确认本企业是否涉案。
  2、如何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337调查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限制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许多企业由于不知情或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而成为337调查的被告。在生产经营和对外贸易活动中,对美出口企业可以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避免成为337调查的被告:
  (1)在生产对美出口产品时,先初步调查美国同类产品中是否适用相同或类似技术、外观设计及商标;
  (2)在接受进口商委托生产对美出口产品的订单时,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加入关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免责条款;
  (3)生产或出口前委托有关中介组织进行检索,减少侵权的可能性;
  (4)委托律师出具出口产品不构成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意见书。
  3、被告决定应诉首先该做的工作
  337调查多涉及专利侵权问题,应诉工作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因素很强。被告企业如果决定应诉,首先应迅速在企业内部选择了解涉案产品技术、销售情况并具有一定决策能力的人员组成内部管理团队,同时聘请律师,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确定应诉策略,开展应诉工作。此外,在部分案件中,原告可能利用广泛的渠道公开被告正在面临337调查这一情况,从而影响涉案产品的现有或潜在的使用者或购买方,停止使用或购买被告的产品。因此,决定应诉后,被告还应迅速向外界或有关购买方发表声明,表明自己的立场和相应行动。
  4、被告不应诉的后果
  337调查程序中,被告如果不应诉,可能会被认定为是缺席被告。一旦USITC就某一被告做出缺席裁定,原告在申请书中对缺席被告的指控将被认定是真实的,其可以向USITC提出对缺席被告立即采取救济措施。USITC可以在认为不影响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对缺席被告采取排除令、禁止令或两者并取。
  5、联合应诉的利弊
  337调查中,如果多家被告企业实施联合应诉,可以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分担应诉工作,一定程度上能够分摊应诉费用,使单个企业的应诉负担降低。此外,通过联合应诉企业间的协作,可以形成合力,共同与原告抗衡。
  实践中,一些涉案企业出于以下担心,不愿选择联合应诉策略:需与其他企业协商,无法快速做出决策;可能泄漏本企业的商业秘密;其他企业搭便车;企业自身情况不同导致无法形成统一的应诉策略等。
  利害关系方
  在申请书中列名的被告可以通过提交答辩状参与337调查。其他任何愿意参与调查程序的企业可以向行政法官或者USITC提交希望参与调查程序的书面动议,并同时提交其已向每个当事方送达该动议的证明。在决定是否允许其他非被告企业参与调查时,调查机关通常依据以下4项标准:动议及时提出;对作为调查标的的财产或交易具有利益;调查结果可能在事实上损害或妨碍动议提出方保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现有参与方未能充分代表动议提出方。
  337调查中,其他利害关系方如果不参与调查,将丧失利用调查程序收集信息、表达主张的机会,最终可能会受到USITC做出的是否违反337条款的裁决以及有关救济措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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