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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抵押权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是指船舶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贷款是一种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
  船舶抵押权具有以下特性:
  1、议定性。船舶抵押人和船舶抵押权人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签订书面船舶抵押合同。
  2、登记的重要性。设定船舶抵押权时应当登记。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生效要件。《海商法》规定登记是船舶抵押权的对抗要件,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3、转让被抵押船舶的限制性。船舶抵押权设定后,未经船舶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被抵押船舶转让给他人。
  4、物上代位性。法律赋予船舶抵押权人以物上代位权,即当被抵押船舶灭失时,对于因船舶灭失所得的保险赔偿,船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经船舶登记国依法以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方式设定和登记的船舶抵押权,应当得到各缔约国的承认与执行。在符合1993年公约规定的情况下,船舶抵押权相互之间的受偿顺序以及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应当根据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抵押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有:
  (1)船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被抵押船舶的名称、国籍、船舶所有权证书的颁发机关和证书号码;
  (3)所担保的债权数额、利息率、受偿期限。
   法条:
  我国关于传播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法条中:
  第九条 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条 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三条第一款 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十四条 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建造中的船舶办理抵押权登记,还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提交船舶建造合同。
   案例:
  2008年3月22日,东莞安然公司用“闽燃供2”油轮担保自己对深圳卡迪夫公司的5000万元债务,双方签订抵押合同,但没有去海事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2008年5月5日东莞安然公司将“闽燃供2”油轮卖给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2008年8月5日深圳卡迪夫公司主张行使抵押权。此时深圳卡迪夫公司不得向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主张,因为抵押权没有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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