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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历史版本 :普及特惠税制度 返回词条

  普及特惠税制度是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前身为关税暨贸易总协定)下向发展中地区提供优惠关税的制度。普及特惠税制度豁免世贸成员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给予来自所有其他世贸成员的进口货同等待遇,也就是向所有其他世贸成员收取划一关税。

  普及特惠税制度豁免世贸成员遵守最惠国待遇原则,让已发展成员减收来自发展中地区的进口货关税,但不向已发展地区减收关税。1960年代,有关制度的构思在联合国贸易及发展委员会中广泛讨论。当时的发展中国家指出,最惠国待遇未能加快已发展成员减低以至取消关税的步伐,以使发展中地区受惠。1971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采纳联合国贸易及发展委员会的建议,在最惠国待遇原则中加入两条豁免条款,针对发展中地区的产品。该两条豁免条款有效期为10年。到1979年,关税暨贸易总协定根据授权条款确立最惠国待遇原则中的永久豁免措施。这豁免措施容许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的缔约国(相当于现时的世贸成员)针对其他国家设立贸易特惠税制,但这些税制对于各受惠国必须是“普及、非歧视及非互惠的”,不能优待某几个友好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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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普及特惠税制度 W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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