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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历史版本 :需役地 返回词条

定义1:
  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而使用他人的土地,故必然存在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地
  源自: 物权立法与土地管理——中国人民大学严金... 《中国土地》 2005年 唐芷兰
定义2:
  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个不同归属土地的存在,凡是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称供役地,而享有地役权的土地称为需役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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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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