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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荫桓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1837-1900) 清末大臣,字樵野,广东南海人。纳资为知县,几经升迁至道员光绪二年(1876年)权山东登莱青道。七年(1881年),授安徽徽宁池太广道。翌年,迁按察使。赏三品京堂,命值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光绪十年(1884年),除太常寺少卿。十一(1885年)年,命充出使美国、日斯巴尼亚(今西班牙)、秘鲁三国大臣。十二(1886)年,除太常寺卿,转通政司副使。复值总署。累迁户部左侍郎。中日甲午战争中曾与邵友濂为全权大臣赴日谈判。1897年又出使英、美、法、德、俄诸国。1898年3月,协助李鸿章与俄国签订《旅大租地条约》。戊戌变法时,调任管理京师矿务、铁路总局,倾向变法。戊戌政变后遭弹劾充军新疆。1900年被杀。著有《三洲日记》。
  张荫桓与中日交涉
  1894年8月,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后,清军海陆接连败北,辽东、辽南诸城镇先后陷敌。清廷不得已向日本遣使乞和。1895年1月5日,那拉氏特降谕旨:派张荫桓、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前往日本会商事件,所有应议各节,凡日本所请,均著随时电奏,候旨遵行。”六日,张荫桓出京,十三日到上海与邵友濂会晤。十六日,率随员自上海出发,二十九日抵长崎,三十一日到达广岛。
  在中国议和使节赴日前,日本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和外务大臣陆奥宗光根据当时的战争形,认为和谈“十之八九,不能达成协议”,决定在中国代表的“全权”问题上寻找借口,破坏谈判。
  二月—日,中日两国全权代表在广岛县厅举行第一次会晤。首先互相检阅对方的全权证书。张萌桓等所持证书虽明确载有“全权”字样,但日方代表却硬说中国代表“全权不足”,拒绝谈判,要求书面答复。
  二月二日,张荫桓等首先以书面照会日本代表。指出:“本大臣系蒙本国大皇帝畀以讲和缔结会商条款署名画押之全权,至所议各条款,以期迅速办理,自应电奏本国,请旨订期画押,再将所议约本赍回中国,恭候大皇帝亲加批阅,果系妥善,批准施行”。
  当天下午四时,双方代表在广岛县厅举行第二次会晤。伊藤博文首先在会上大放厥词,公然违反国际外交准则,大肆攻击中国政府不讲求“敦睦邻邦之道”,不遵守“公明信实二者”。并断然表示:日本政府“对于未合全权定义之中国钦差大臣,决不与之举行一切谈判”。伊藤演说毕,陆奥宗光立即取出事先难备好的备忘录,向中国代表宣读,宣布“此次谈判至此停止”。
  中国代表张荫桓等对日方的无理挑剔,进行了据理驳辩。指出此行奉有全权与日方相同。并声明,如日方认为敕谕有不完备之处,可电请本国政府补正。但决心以“全权不足’为借口,行破坏和谈之实的日方代表坚不同意,谈判被迫停止。
  日方代表悍然破坏谈判后,又以广岛为军事重池,不准敌方人员滞留为由,要求张荫桓等早日离境。二月五日,日本政府通过强迫手段将中国代表逐往长崎。张荫桓等到长崎后,通过美国驻日使馆致电美国驻华公使田贝,向总理衙门转告被拒情形。清政府害怕谈判破裂,电令张荫桓等暂留长崎,幻想补加全权手续后,再与日方恢复谈判。六日,那拉氏在养心殿召集军机大臣会议,决定修改国书,添定约画押字样,再托田贝经美国驻日公使谭思转达日本政府。电文重申中国全权大臣之委任状中,“已有‘全权’之语,故认为完全可以缔结条约并画押。……但日本对该委任状之效力如有疑义,中国不妨更改。可在委任状中记明:全权大臣可在经两国全权大臣所议定的条约上签字,以及该条约在批准交换以前,须经皇帝之认可,然后方可发生效力等事项。并可将此已加修改之委任状寄送张、邵二使,递交日本国当局。”
  但日方破坏谈判之意已决,无可挽回。八日,日本政府以“若尚候敕书己来不及”为借口,通过美使转告清政府说:“若中国政府果有诚意希求和平,派遣位高望重,携有正式全权委任状之全权委员前来日本时,日本政府在任何时期均可同意重开和谈。但对一度谈判不协调的此次使节尚留日本等待本国政府的训令,则不能应允。”和谈既已无可挽回,张荫桓等一行乃被迫于二月十日由长崎回国。明年,奉命与日本驻华公使林董“赓续商约,荫桓力争优待利益、征收税则二事,成通商行船二十九款”。光绪二十三年(一八九七年),奉使贺英,历英、美、法、德、俄。二十四年(一八九八年),变法议起,荫桓与康有为“往还甚密”。京师设矿务铁路总局,被命主其事。戊戌政变,受株连褫职,谪戍新疆。光绪二十六年(一九OO年)义和团运动爆发,“用事者矫诏戮异己,荫桓论斩戍所”。明年,复旧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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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张荫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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