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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常见做法

2011年02月1日,广州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将无良商家惯用的13种价格欺诈伎俩逐一起底,其中,虚构原价假打折是最常见的价格欺诈。

虚假标价

表现:标价签、价目表上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或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

案例:某餐馆售卖的象拔蚌标价78元/斤,可食客吃完之后到收银台结账时却被告知每斤售价要200元。对于顾客提出的质问,餐馆收银员表示,标价78元/斤的是小象拔蚌,“你吃的是大象拔蚌,每斤200元。”

支招:对于标签上标明的商品种类,顾客应问清楚再决定是否购买。

两套价格表现:对同一商品或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高低两种不同的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案例:某商场售卖的衬衫标价为50元,结账时却按80元来收款。国内很多门店都被查出存在这种行为。 支招:消费者在买完东西埋单时,最好能仔细核对一下账单。

模糊标价

表现:商家有意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进行购买。

案例:某西瓜摊贩以“西瓜两元一块”为名,将整个西瓜切成一瓣瓣地向行人促销。当某消费者付了2元后,摊贩却把一瓣西瓜切了半截给他,并反问他的买主,“这难道不是‘一块’吗!”

支招:不要盲目购买促销商品,先问清楚促销和优惠的附加条件。

虚夸标价

表现:商家往往喜欢以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跳楼价等噱头招徕顾客,但实际上他们标示的这些价格往往无法进行比较。

支招:消费者在买东西时最好能货比三家,才会心里有底。

虚假折价

表现:商家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

案例:某商家号称“全场8折”,当消费者掏出400元要买一套标价500元的西服时,却被商场告知“这套西服折后价为460元。”

处理商品

表现:销售处理品时,有意不详细标明处理品和非处理品价格,以期浑水摸鱼。

案例:某商场对女鞋处理品降价销售,并标价“处理商品一律80元”。但当消费者买了一件付款时,商场却告知对方:“这是正品,要120元”。

模糊赠售

表现:采用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没有如实标注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把假冒伪劣商品作为馈赠品,最常见的就是“买一送一”。

案例:某剃须刀厂家在商场内打出“买一送一”的广告,但顾客买了该品牌剃须刀后,获赠的却是一个笔记本。

附加条件

表现: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附加价格条件时,不标示或者仅仅模糊标示附加条件内容。

案例:某百货公司推出买电器“免费送货上门”促销服务。但是当顾客付款之后,该百货公司指定的送货单位将电器送上门之后,却要以“拆装费”的名义,向顾客收取100元。

虚构原价

表现:包括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打折、谎称降价或者要提价,诱骗消费者进行购买。

案例:最常见的就是很多街边小铺常以“场地拆迁、最后一日,全场物品两折”的名义进行促销,将号称原价×××元的物品以“现价××元”进行叫卖。可是在这个商家所标示的“最后一日”过去很多天之后,它依然在那,并以同样的幌子进行叫卖。

支招:有些商家常以抬高原价来揽客,消费者不要盲目相信“原价”。

价格承诺

表现: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的,消费者购买之前商家却不能兑现承诺。

案例: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瓶装酸奶实行‘买三送一’”。有消费者购买了三瓶之后,对方却并未兑现承诺赠送一瓶,并诡称“‘买三送一’仅限于前10名。”

诱骗交易

表现:商家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以此诱骗消费者与他交易。

案例:某商场向顾客宣称,他们的某品牌空调“进价都需1980元,零售只卖2000元”,而实际上他们的那款空调机进货价只有1000元。

价格不符

表现:商家在出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掺杂、掺假、短斤缺两等现象。

案例:某米店卖出的大米号称是“优质大米,每袋20斤50元”。可消费者买完后却发现,这些米一袋并不足20斤,且里面还有坏米。

支招:若对商品的重量或质量有怀疑,可找公平秤或有关单位验证。

政府价格

表现:商家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或服务价格,谎称是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案例:某水果店将哈密瓜卖15元一斤,并谎称“这是政府定的价格”。这方面,最常见的就是商家假借“物价局监制”的价格标签。事实上,物价局只是对符合规范的商品标价签进行监制,而不包括商品价格本身。

支招:让商家提供具体的定价部门,再向相关部门咨询。

相关法规

  针对当前商家虚假优惠折价的促销行为,国家发改委出台了<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的解释意见明确规定,抬价打折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该《规定》于2006年6月29日起执行。

规定全文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市场秩序,禁止价格欺诈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价格行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应当依法明码标价。

经营者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如实说明降价原因、降价期间、并使用降价标价签。

第六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标价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欺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二)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三)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四)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五)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六)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七)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八)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九)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

第七条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有偿服务,采取下列价格手段之一的,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一)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二)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三)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其进行交易的;

(五)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六)其他价格欺诈手段。

第八条误导性标价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价格产生误解的所有表示或者说法。

第九条经营者应当根据自身经营条件,准确记录所销售商品、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格,并保存完整的价格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经营者不能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降价前交易票据的,其所标原价为虚构价格。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经营者有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第(一)项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价格。

条款解释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有关条款解释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检〔2006〕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自《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施行以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适用有关条款认定价格欺诈行为的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现提出如下解释意见:

一、《规定》第三条“经营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行为”,是指该行为不论是否形成交易结果均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二、馈赠物品或者服务标示价格(或价值)的,应当真实明确;不如实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三、采取返还有价赠券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有价赠券在使用上有附加条件,且没有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确标示的,属于《规定》第六条第(九)项情形。

四、《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原价”是指经营者在本次降低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如前七日内没有交易价格,以本次降价前最后一次交易价格作为原价。

五、《规定》第七条第(一)项所称的“虚假优惠折价”是指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

六、《规定》第七条第(二)项所称的“价格承诺”是指经营者以商业广告、产品说明、销售推介、实物样品或者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做出的具体确定的承诺。

七、特价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等于或者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规定》第七条(六)项情形。

八、在开展送现金、返券、馈赠、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经营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属于《规定》第七条第(六)项情形。

九、上述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计办经调[2002]355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三日

处罚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或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途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违法所得的,每日违法所得数领的0.2%加处罚款。

典型案例

  2012年8月15日,京东商场宣布针对苏宁易购展开电商价格战,之后国美电器等商家加入。京东号称零利率,苏宁、国美号称最低价。

  这场价格战不仅引起了消费者的注意,也引起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的注意。

  消费者称京东商场将原价上调,然后在做促销,很多促销商品价格高于价格战前,并且很多低价商品在价格战刚开始就显示无货。

  2012年9月初,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局对电商8月15日的“电商价格战”展开调查。发改委初步认定电商价格战中,京东商城、苏宁易购和国美电器及旗下网上商城涉嫌存在价格欺诈:促销价高于原价;未完全履行价格承诺;拿自己独有的产品参加比价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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