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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人均纯收入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词目释义


  农民人均纯收入
农民人均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纯收入主要用于再生产投入和当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可用于储蓄和各种非义务性支出。“农民人均纯收入”按人口平均的纯收入水平,反映的是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内部亲友。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相对应。
相应指标还包括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农村住户获得的经过初次分配与再分配后的收入。可支配收入可用于住户的最终消费、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计算方法:农村住户可支配收入=农村住户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财产性支出-转移性支出。
农民收入是一项重要的统计指标,为全面了解农村居民收入、消费、生产、积累和社会活动情况,研究农村居民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变化,监测农村摆脱贫困和全面建设小康的进程,满足各级政府和宏观决策部门研究制定农村经济政策的需要,以及社会各界的信息需求,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基础数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而制定的。农民收入属于国家调查,原由国家统计局农村司负责,现有新组建的国家统计局住户调查办公室负责,由原农村经济调查总队(现农调队、企调队、城调队合并为调查总队)组织全国800多个县级调查队,严格按照调查方案的要求实施抽样调查,并进行测算后得出。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项重要的统计指标,必须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如实填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或者泄露统计对象个人隐私、私人秘密、商业机密等的作法和行为是虚报行为,都是违法的,必须依法对有关领导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在统计中,由于对统计指标的理解和采用调查方法不同,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误差,这种误差应由上级统计部门按规定给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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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

在我国农村社会经济统计中,农民人均纯收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统计指标。所谓农民人均纯收入,指的是按农村人口平均的“农民纯收入”,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农村居民收入的平均水平。其中,“农民纯收入”指的是农村居民当年从各个来源渠道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获得收入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在农村住户抽样调查中,农民人均纯收入计算的工作流程是:首先,由县级农调队将农户每月记的帐录入计算机,按季度(或按月)上报省农调队,年底由省农调队将全年的原始数据上报农调总队,省农调队和农调总队同时用国家统计局开发的计算机数据处理程序对原始调查数据进行处理,计算各省和全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整个计算过程完全由计算机自动完成,并有严格的制度规定。
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全国是完全统一的,计算公式为:
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调查补贴)/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从计算公式看,农民纯收入的计算方法并不复杂。但是,由于农民收入是由两部分组成的,一部分是现金收入,另一部分是实物收入,现金收入好计算,调查结果是多少就是多少,复杂的是实物收入。由于实物收入没有经过市场,因此,必须采取一个客观、准确的计算方法来计算其价值量,才能正确反映农民收入水平。在确保原始调查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如何计算实物收入的价值量成为准确计算农民收入水平的关键。
在现行的农村住户调查中规定,实物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将农户当年生产的农产品产量扣除出售部分,分品种作价后计算得出。对各品种农产品的作价执行的是与市场挂钩的原则,即以农民在市场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为基础,粮食、肉类打九折,其他农产品打八五折。如果在下年出售了上年的结余农产品,根据出售价格与上年实物作价的高低,将出售结余农产品的损益计入下年收入。
对农作物副产品计算收入的原则是,只有用于生产和生活或明确用于出售的农作物副产品才计算收入,用于生产的农作物副产品在计算收入的同时也要计入生产费用中。农作物副产品作价计算收入的方法,原则上按实物折算收入的作价方法执行。[1]
具体来看,农民人均纯收入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工资性纯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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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情况

八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超8000元
纵观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011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上海、浙江、北京、天津跨入“万元俱乐部”,另有福建、山东、辽宁、江苏、广东的农民人均纯收入超过8000元。
其中,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71元,比上年增加1768元,实际增长9.5%,比上年加快0.9个百分点,连续27年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进一步缩小。
贵州农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幅达15%,是26年来增幅最快的一年,增长速度首次超过城镇居民收入增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5442元,比上年名义增长17.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连续两年大于城镇居民收入增幅。农民人均纯收入在西部12个省区市中,仅低于内蒙古、重庆、四川,列西部12个省区市第4位,列西北5省区第1位。
2011,浙江农民人均纯收入
2011年我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达到13071元,比上年增加1768元,连续27年位居全国各省、自治区首位。
[2]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提供的数据显示,扣除价格因素,2011年浙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比上年加快0.9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收入比从2007年的2.49∶1降低至2.37∶1,城乡居民收入相对差距进一步缩小。
浙江人均耕地不到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农民收入差距缘何能连续27年位居全国各省、区之首?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缘何不断缩小?省农办相关负责人认为,农民收入多元化是一个重要原因。
国家统计局浙江调查总队的统计数据表明,从收入来源看,去年我省农民通过就地创业就业和外出转移就业,全年人均工资性收入为6878元,增长15.6%。
仙居县官路镇农民于东芬,利用义乌大市场发展来料加工业,目前已经在当地各加工点拥有100余台设备,为低收入农户提供近200个就业机会,形成日加工十几万双半成品袜子的生产规模,带动当地农户年增收200多万元。
休闲旅游业等创业性收入成为农民增收致富的新亮点。目前,全省已累计建成农家乐旅游村点2765个,经营农户1.2万户,直接从业人员10.17万人;全年直接营业收入70.5亿元,游客购物收入15亿元。
“低收入农户奔小康”、重点欠发达县特别扶持等政策对农民增收的作用也日益明显。2011年,全省111万户低收入农户人均纯收入为5298元,比上年增长25%,增幅明显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其中,63.4%的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均纯收入达到4000元及以上,而人均纯收入2500元以下人口已经基本消除。
五省市同比增幅超两成
海南、吉林、辽宁、陕西、四川五省市农民人均纯收入同比增幅超两成,其中陕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5028元,比上年增加923元,增长22.5%,是历史上农民收入增长最快的一年,增速位居全国第二。这已是陕西省农民人均纯收入增幅连续5年超过全国平均水平。[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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