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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图)环境税环境税

    环境税,也称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一些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碳税、噪音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201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将环境税费改革,开征环境保护税正式提上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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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境税(Environmental Taxation),也有人称之为生态税(Ecological Taxation)、绿色税(Green Tax),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二氧化硫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 概念范围环境税包括对直接的污染物征的税,比如碳税、硫税、污水处理费、垃圾税等直接污染物。其次是对一些可能产生污染的产品征税,比如说煤炭、石油、能源,以及汽车。

理论渊源编辑本段回目录

(图)经济学家庇古经济学家庇古

    经济学家庇古一般认为,英国现代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1877~1959)在其1920年出版的著作《福利经济学》中,最早开始系统地研究环境与税收的理论问题。

    庇古提出了社会资源适度配置理论,认为如果每一种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边际私人纯产值与边际社会纯产值相等,那么该种生产要素在各生产用途中的边际社会纯产值都相等,而当产品的价格等于生产该产品所使用生产要素耗费的边际成本时,整个社会的资源利用达到了最适宜的程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单纯依靠市场机制来达到资源利用的最优状态,因此政府就应该采取征税或补贴等措施加以调节。按照庇古的观点,导致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原因是经济主体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不相一致,从而私人的最优导致社会的非最优。这两种成本之间存在的差异可能非常大,靠市场本身是无法解决的,只能由政府通过征税或者补贴来矫正经济当事人的私人成本。

    这种纠正外部性的方法被后人称之为“庇古税”(Pigovian Taxes)方案。

征税目的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境税的征税目的主要是为了降低污染对环境的破坏,这必然会影响污染企业的税收负担,改变其成本收益比,迫使其重新评估本企业的资源配置效率;同时环境税也对其他企业的经济决策和行为选择产生了影响。

税种由来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世纪60年代,由于工业化的迅猛发展,许多国家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人类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累积性的环境污染问题,使生存和发展都受到了严重威胁。加强环境保护,以税收强制手段控制全球环境退化度问题,已成为世界经济可持续发展研究的核心问题。 

    随着全球宏观税收比例的提高及税收宏观调控的区域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和绿色壁垒的宏观税收调控作用的突现,世界各国已逐步开始探讨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环境税收”问题,促使经济学家庇古的“宏观税收调节环境污染行为的绿色环境税收”理论得以实行,于是顺应世界潮流的绿色环境税收应运而生。 

    为了从根本上使环境保护得到长远的保障,增强民众的环保意识,世界经济学界在着手研究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经济”问题时,提出了“绿色环境税收”新概念。使税收在一定程度上也被赋予了新的职责,即增加了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的新内容。
    根据一般性概念,绿色环境税收是国家政府为了实现宏观调控自然环境保护职能,凭借税收法律规定,对单位和个人无偿地、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所发生的一种特殊调控手段,充分体现了国家以自然环境保护为主体的宏观税收调控职能,是一种既重经济效益又兼顾公平的环境经济政策手段。

经历阶段编辑本段回目录

    环境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其经济思想主要来源于庇古税。从国外环境税的具体应用来看,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
    1、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初。这个时期环境税主要体现为补偿成本的收费。其产生主要是基于“污染者负担”的原则,要求排污者承担监控排污行为的成本,种类主要包括用户费、特定用途收费等,尚不属典型的环境税,只能说是环境税的雏形。

    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个时期的环境税种类日益增多,如排污税、产品税、能源税、二氧化碳税和二氧化硫税等纷纷出现。功能上综合考虑了引导和财政功能。

    3、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这个时期是环境税迅速发展的时期,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各国纷纷推行利于环保的财政、税收政策,许多国家还进行了综合的环境税制改革。

税种类型编辑本段回目录

    由于污染物主要包括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四类,因而环境(污染)税也相应地分为以下四类:

    废气和大气污染税:对废气征税较常见的有对二氧化硫排放征收的二氧化硫税、对二氧化碳排放征收的碳税。以二氧化硫税为例,美国已在70年代就开征了二氧化硫税。根据其《二氧化硫税法案》的规定,二氧化硫的浓度达到一级标准的地区,每排放一磅硫征税15美分;达到二级标准地区按每磅硫10美分征税;二级以上地区则免征。德国、日本、挪威、荷兰、瑞典、法国等国也征收了二氧化硫税。

    废水和水污染税:废水包括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废水。许多国家都对废水排放征收水污染税。如德国从1981年开征此税,以废水的“污染单位”(相当于一个居民一年的污染负荷)为基准,实行全国统一税率。又如荷兰按“人口当量”(相当于每人每年排入水域的污染物数量)征收的水污染排放费也属水污税性质。

    固定废物税:固定废物按来源可分为工业废弃物、商业废弃物、农业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各国开征的固定废物税包括一次性餐具税、饮料容器税、旧轮胎税、润滑油税等。意大利1984年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对所有的人都征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废物垃圾的资金来源。

    噪音污染和噪音税:噪音污染是指排放的音量超过人和动物的承受能力,从而妨碍人或动物的正常生活的一种现象。噪音税有两种:一是固定征收,如美国规定,对使用洛杉机等机场的每位旅客和每吨货物征收1美元的治理噪音税,税款用于支付机场周围居民区的隔离费用;二是根据噪音排放量对排放单位征收,如日本、荷兰的机场噪音税就是按飞机着陆次数对航空公司征收。

    生态破坏税
    主要包括森林砍伐税等,法国在1969年开征此税,规定为城市规划或工业建设目的而砍伐森林的,每公顷缴6000法郎的税;其他情况每公顷缴3000法郎的税。比利时1993年通过的“生态税法”中规定了一系列生态税,适用于饮料包装、可处理的剃刀和照相机、农药、纸张及电池等产品。

国外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爱尔兰
    爱尔兰政府为遏制塑料购物袋的疯狂使用,减少白色污染,对每一个塑料购物袋征收相当于13美分的税。所收资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环保基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对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塑料袋使用量骤降了90%。同时,该税收还为爱尔兰的环保项目筹集了一笔可观的资金,国民环境意识也因此得到提高。

芬兰

    芬兰政府准备用3年时间将垃圾税提高近1倍,以减少全国的垃圾量。根据这一计划,芬兰政府将每吨垃圾征收的税额从15.14欧元增加到23欧元。到2005年,每吨垃圾税将增至30欧元。根据有关部门规划,到2007年 ,传统的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将被彻底放弃,各种垃圾都将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剩余垃圾也都会作为燃料生产热能。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环境保护主要涉及空气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岸海洋环境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等,其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海岸海洋环境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为保护海洋环境,澳大利亚政府对远洋捕鱼给予税收优惠。1997年,澳大利亚通过了《所得税估算法案》,和322个农场主签订协议,通过减免农场主所得税,促使农场保护树木和水资源,保持生态不平衡。澳大利亚政府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旅游企业保护森林,进行环境治理,如收集垃圾等,政府对其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通过减免所得税的形式,鼓励个人、法人节约用水、有效用水。

中国发展编辑本段回目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自2007年开始进行环境税研究,对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环境税收制度设计方案及配套改革措施。已经确定了湖北、湖南、江西、甘肃4个环境税试点地区,税率及范围待定。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曾提出了分三个阶段推进的中国建立相关环境税制路线图和具体时间表。
    第一阶段,用3~5年时间,完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尽快开征独立环境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废水排放都将是环境税税目的可能选择。

    第二阶段,用2~4年时间,进一步完善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和税收政策。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如果环境税没有在第一阶段开征,需要在此阶段开征。
    第三阶段,用3~4年时间,继续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结合环境税税制改革情况,进行整体优化,从而构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环境税制。

    2011年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实施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具体措施,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把环境保护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和其他财税优惠措施。

    环境税试点初期有一个先易后难的过程,环境税一开始推出来的时候,首先只对某几项污染物征税。同时,针对相关污染对老百姓征收的税费,还是会按照目前已经有的办法来执行。因此将要开征的环境税,它的征税对象基本上是以企业为主,而非个人。

各国现状编辑本段回目录

加拿大

    加拿大对一次性固体饮料容器征费并收取押金。在销售饮料时,向消费者征收环保费并收取一定的押金。每个瓶子的征税额度从0.05~0.30加元不等,到归还空瓶时退还押金,环保费留存,用于对一次性饮料容器的处理。这种措施减少了乱扔饮料包装现象,保护了自然和能源,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容器的使用和废物的产生。因为使用空调时会污染环境,而清除这部分污染是需要花钱的。因此在购买空调时,购买者必须交一部分额外的环境税,每一台空调的价格都已经包含了环境税。谁造成的污染谁出钱来清除,这是很合理的。在加拿大联邦税法中,有些规定鼓励纳税人投资用于环境保护的项目与设备。对这类项目的成本可适当抵扣收入,对节约能源、减少空气污染和水污染的设备采用加速折旧法以减少企业纳税。 

爱尔兰
    爱尔兰政府为遏制塑料购物袋的疯狂使用,减少白色污染,对每一个塑料购物袋征收相当于13美分的税。所收资金全部交由新成立的环保基金用于环境保护项目。实践表明,这种做法对遏制白色污染非常有效,塑料袋使用量骤降了90%。同时,该税收还为爱尔兰的环保项目筹集了一笔可观的资金,国民环境意识也因此得到提高。 

芬兰
    芬兰政府准备用3年时间将垃圾税提高近1倍,以减少全国的垃圾量。根据这一计划,芬兰政府将每吨垃圾征收的税额从15.14欧元增加到23欧元。到2005年,每吨垃圾税将增至30欧元。根据有关部门规划,到2007年,传统的倾倒和掩埋垃圾的方式将被彻底放弃,各种垃圾都将被最大限度地利用,剩余垃圾也都会作为燃料生产热能。 

中国香港

    2007年5月下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环境保护署公布塑料袋税建议方案。方案提出,为保护环境,减少塑料袋的使用量,香港政府拟开征购物塑料袋税,此税最快明年底实施,香港市民届时在超级市场或便利店等购物,使用每个塑料袋需缴纳0.5元港币税款。该税款由店铺负责代收,每季度向政府上交,如果店铺违规,私吞税款或为避免生意受影响而代客缴税,最高可被罚款20万港元。香港环保署将成立小分队突击巡查店铺。对于拒付塑料袋税的市民,“等同于买东西不付钱,店铺可报警处理”。 

美国
    1971年,美国国会引入一个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向环境排放硫化物征税的议案,并在1 987年建议对一氧化硫和一氧化氮的排放征税。自此以后,美国政府逐步把税收手段引进环保领域,至今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主要有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的消费税、汽油税、与汽车使用相关的税收和费用(如卡车、拖车消费税,轮胎税等)、开采税、固体废弃物处理税(费)、二氧化硫税、环境收入税等,还有较多的环境税收优惠政策。从征收管理看,美国对环境税的征收管理非常严格。它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缴入财政部,财政部将其分别纳入普通基金预算和信托基金,后者再转入下设的超级基金。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环境保护主要涉及空气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海岸海洋环境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等,其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海岸海洋环境保护、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土地森林环境保护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为保护海洋环境,澳大利亚政府对远洋捕鱼给予税收优惠。1997年,澳大利亚通过了《所得税估算法案》,和322个农场主签订协议,通过减免农场主所得税,促使农场保护树木(植树、不伐树)和水资源,保持生态不平衡。澳大利亚政府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旅游企业保护森林,进行环境治理,如收集垃圾等,政府对其给予相应的税收减免。 通过减免所得税的形式,鼓励个人、法人节约用水、有效用水。此外,为减少环境污染,政府还向法人和个人开征了具有准税收性质的垃圾费和水处理费。垃圾费和消息理费属于地方政府(市)收入,各地政策不尽相同,有的以房产的价值为缴费依据,有的以房产的面积为缴费依据,有的以其他方式征收。如布里斯本市,以垃圾桶的数量征收垃圾费,商业单位以厕所数量和用水量征收水处理费,工业单位以厕所数量和废水量征收水处理费,个人以家庭为单位收取固定费用。 

荷兰
    荷兰在世界上以环境优美著称,是OECD国家中环境税开征较早的一个国家。荷兰环境税大都属于特定目的的税收,特点是以小税种为主,各种环境税的税率规定得十分明确和详细,税种繁多并且深入到国民生活的方方面面。随着荷兰环境税制的完善和迅猛发展,环境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不断加大,从1 996年的1.22%已上升到2004年的14%,占GDP的3.5%。同时,荷兰环境税大都是专门目的税,所以其税收收入大都作为专用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另外,荷兰在制定环境税时充分考虑到对同一种产品的不同消费行为征税将对环境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大都对影响环境不大的行为作出一些减免税的规定,较好地发挥了保护环境的功能。荷兰特别为环境保护目的而设计的税种主要包括:燃料税、能源调节税、铀税、水污染税、地下水税、废物税、垃圾税、噪音税、超额粪便税、狗税等。从实践看,该国基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征收目的和条件方面的不同,在环境税的征收管理上赋予了地方政府很大的灵活性,并充分协调了税务部门和各环境、资源部门的配合,保证了荷兰环境税征收的高效率。 

波兰
    波兰从1970年开始设立环境税与资源税,当时的目的是为了激励污染者调整其行为。但由于开始时税率较低,特别是一直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生产、消费对价格信号的反应都很微弱,环境税并不能通过价格机制有效地发挥作用,更多的是发挥了为环境投资和污染削减项目筹集资金的作用。其后,在1989年、1990年和1992年,又对环境税进行了改革,税率水平得到较大提高,征收系统也得到了加强。 环境税是指对环境保护有积极影响的环境税费。环境税的概念可分为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就是环境污染税,即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对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中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环境容量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主要包括自然资源税和环境容量税。广义的环境税,认为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总称。这种观点认为,环境税不但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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