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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条例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海条例(Navigation Acts),英国历史上关于航海贸易的一系列立法。最初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发展英国的航海事业和海外贸易。1381年理查二世颁布英国最早的航海条例,1485年和1540年又陆续订立。1651年,英吉利共和国政府针对当时英国海上贸易的主要竞争对手荷兰颁布的航海条例规定,凡从欧洲运往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商品生产国的船只运送;凡从亚洲、非洲、美洲运往英国或爱尔兰以及英国各殖民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或英属殖民地的船只运送。英国各港口的渔业进出口货物以及英国国境沿海贸易的货物,完全由英国船只运送。这些规定排挤了荷兰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危及荷兰的海上利益,导致1652年的第一次英荷战争。荷兰战败,被迫承认这一条例。1661年颁布的航海条例重申1651年航海条例的主要内容,规定某些产品只能运送到英国和爱尔兰或英国其他殖民地。1665年爆发第二次英荷战争,英国战败,航海条例稍有放宽。1651年以后颁布的航海条例是为了垄断英国和殖民地的贸易,维持英国殖民地对英国的依赖,限制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但同时,也给殖民地的经济带来了正面效应:对美国南部,造船物资和靛蓝的生产受到鼓励,烟草、稻米等产品获得了可靠的市场;对北部,船运业主得以免受法国、荷兰、西班牙等国商船的竞争。1672年和1692年英国政府又先后颁布航海条例。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完成,英国开始实行自由贸易政策。到1849年废除大部分航海条例。1854年,外国的商船被准许从事英国沿海的贸易。至此,航海条例所规定的限制完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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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航海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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