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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经济学(Propertyrightseconomics)

产权经济学概述

产权理论的内容是很丰富的,不同时期的许多经济学家都从不同层面或角度论及产权问题。但是,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学分支,并形成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的产权经济学,却是现代的事情,是与科斯、诺思等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所谓现代产权济学,一般地认为,是以他们为代表的产权理论体系。它富有活力,已经产生了巨大响,而且,这种影响还在继续,但是,在繁荣和活跃的同时,也存在着某种混乱,许问题的研究都有待于深入和扩展。

除开“产权经济学”外,还有“新制度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法经济学”“新政治经济学”、“所有权经济学”、“交易费用经济学”等。这些名称并不相互矛盾但是相互之间需要沟通。

“产权经济学”是比较恰切的名称。从产权结构或产权制度的角度研究资源配置率的,研究如何通过界定、变更产权安排,创造或维持一个交易费用较低、从而效率高的产权制度。“产权”(Property-rights)在英语里,除开在“产权”含义外,也有“有权”、“所有物”之意义。

著名产权经济学家威廉姆森又把产权经济学命名为“新制度经济学”。只要以制度分析方法去分析经济制度及其对经济运行影响的经济学,都可以归属于“制度经济学”。

所谓产权的界定、变更和维持,其实是产权制度的建立或确认、产权制度的变革和维护降低交易费用就是降低制度的运行费用,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因此,产权经济无疑属于制度经济学。但是,制度经济学内部还有不同流派。整个制度经济学有其演的历史。当经济学文献中,有两个“新制度经济学”概念,所指的是两个不同的制度派。许多人都认为,制度经济学或经济学的制度主义,是以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为想渊源的(其实,空想社会主义者的经济思想应该是制度经济学的最早渊源),作为个学派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制度分析方法的产生和运用则更早),在美国最盛行。其产生以后,大体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末到20世纪30代,以凡勃伦、康芒斯、密契尔等为代表。凡勃伦被认为是奠基者,其《有闲阶级论》和康芒斯的《制度经济学》等是制度经济学的早期代表作。早期制度经济学主要从社会发角度分析制度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反对把制度因素作为分析经济活动的前提。

第二阶段基本上是指20世纪30~40年代,是从凡勃伦和康芒斯等到加尔布雷斯之间过渡阶段,也就是从所谓的传统制度经济学向新制度经济学过渡的阶段。这一阶段的要代表是米音斯和贝利等人。代表作是米音斯和贝利的《现代公司和私有产权》(193年)。最显著的特征是从社会和企业结构角度分析资本主义经济问题。对私有制度条下所有权和管理权的分离,对企业内部权力结构的分析,可谓是制度经济学的重大突破把经济制度微观化为企业制度,具体化为权利结构。

第三阶段是20世纪50年代至今即新制度经济学阶段。一般所谓的“新制度经济学”是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制度经学,是相对于凡勃伦、康芒斯、米音斯和贝利等的学说而言的。其“新”之处主要表为:

第一,对资本主义现实的批判更全面、更具体;

第二,不限于理论分析和价值判断而是有了更多的政策建议;

第三,理论上既与凯恩斯主义不同,也与传统微观经济学不同。但是,以加尔布雷斯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仍然是以批判为主、充满价值判断没有固定主题的制度经济学。基本上与加尔布雷斯的“新制度经济学”同时代的,是科斯、诺思、威廉姆森等为代表的另一个“新制度经济学派”。它既不只是相对于凡伦、康芒斯,也不是只相对于米音斯和贝利及加尔布雷斯,而查相对于从凡勃伦到加布雷的所有制度经济学的“新制度经济学”。

在制度分析方法上,它与所有制度学派同,就财产权利结构分析而言,它与米音斯和贝利有直接关系。但是,它所以被称为“制度经济学”,是在以下几个重要方面有创新:

第一,方法论上的创新——坚持逻辑征主义方法论,把传统微观经济学的边际均衡分析方法与制度分析方法结合起来。

第二,研究主题的确立——以资源配置为主题,改变了其它制度经济学主题变幻不定的状况。

第三,基本范畴的创新——创立了“交易费用”范畴,并使之成为核心范畴。

产权经济学也被称为“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确切地说,是属于“新自由主义经学”。经济自由主义根本上是一种社会制度哲学,其基础是对人类行为的经济看法,功利主义哲学在经济学上的体现,是经济学的一种哲学思想或哲学方法论。它以“经人”的人格假设为基础分析人类行为,坚持个体或个人分析为基础,主张自由放任或靠“看不见的手”调节资源配置,以市场上的机会均等为“平等”的价值取向。因而是建立在这种哲学思想基础上的,特别是以“经济人”为人格假设的经济学,都可以属于自由主义经济学。传统的微观经济学(古典的和新古典的)以“经济人”为基础始于亚当·斯密,是自由主义经济学。它强调市场机制的自动作用,反对国家干预和它超经济强制。但是,它局限于人们通常理解的经济问题为分析对象,因而是狭义的由主义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20世纪20~30年代发展起来的。有人认为狭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只包括强调市场机制作用、反对国家干预的经济理论,哈耶克为主要代表。广义的“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还包括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

而根据“经济自由主义”的定义,“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范围事实上更广泛。凡是“经济人”为基础,把经济人、成本——收益原则作为工具或方法的现代经济学流派都在“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之列。因此,不仅哈耶克的经济学、弗里德曼的货币主义后来的反凯恩斯主义的理性预期学派,而且,科斯等人的产权经济学、贝克尔的新消说、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布坎南的公共选择理论等,都属于广义的“新自由主义济学”。产权经济学就是以经济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的。尽管产权制度的安排、变革国家及其法律密切相关,产权经济学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和深入分析,但是,这不等于权经济学主张国家干预。在他们看来,国家与其它厂商一样,只不过是一种特殊产品制度人供给者而已。国家提供制度同样要换取其利益。因此,国家也是一个“经济人”。

产权经济学还被称为或归属于“新政治经济学”。“政治经济学”并非象中国现阶一些非经济学专业的人所理解那样:是受政治左右或为政治服务的经济学,也不是政学和经济学的融合,而是指:分析经济问题至少不把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除在分析范围以外的经济学,也就是包含制度分析的经济学。其实,早期经济学就作政治经济学产生的。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等,都是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度确立以后,正统的资产阶级经济学不仅不再涉及政治制度,而且,基本经济制度本也成为分析一切经济现象的既定前提。即使以强调国家干预为特征的凯恩斯主义,也是分析国家作为政策主体的活动,并不涉及国家制度及其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经济制度。

经济分析变成了无制度内容的纯经济分析。所谓“新政治经济学”就是恢复制度分析一的一些经济学流派,有时专指布坎南为代表(也许还有贝克尔)的以经济分析方法析政治领域的经济学。广义的“新政治经济学”即包括各种制度经济学及一些与其它会科学交叉的经济学。产权经济学属于“新制度经济学”,因此,也可称之为“新政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也被称为“法经济学”。这是因为产权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

虽然产权不等于法权,产权制度不等于法律制度,但是,产权的界定、保护、高速产制度的建立和变革,无不与法律密切相关,不仅与宪法,而且与财产法和其它法律相关。

在经济权利关系日益复杂的现代社会里,尤其如此。正因为产权与法律的这种相关性才使得产权经济学的研究运用法学的方法或原理,或一定程度上依靠法学。也正因为此,产权经济学又被称为“法经济学”。

产权经济学有时被称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即是抓住其最核心的内容或最核心范围来命名。产权经济学的全部分支或理论内容,都建立在“交易费用学说”的基础上,或者说,都是这一学说的运用。把产权经济学称为“交易费用经济学”就是以其重要和最显著的标志来命名。

关于现代产权经济学

现代产权经济学以科斯等的产权经济学为代表。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分析、比较和合,得出相应结论,形成自己的观点。在研究方法上的特点是:

第一,以理论实证分为主,基本上不采用经验实证。

第二,较多地采用比较分析方法。

一是纵向比较,即一些问题置于学说史的长河中加以比较,揭示思想渊源,并得出新的结论;

二是横向较,对一些问题,不同经济学家或经济学流派可能都有论述——相同的、相近的、批的、反批评的,对它们进行比较、综合,再形成新的结论。

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

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与基本方法论是密切联系的。有什么样的基本方法,就有相应假设。因此,这里将二者置于一章中研究。当然,不是广泛讨论经济学的方法和假设而只是针对现代产权经济学而言,而且只是研究其基本方法论和基本假设。

基本方法论——个人主义、功利主义、自由主义及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融合

一、经济学方法论的层次性

经济学方法论大体可分为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经济学的哲学基础或哲学意义上的方法论,是最高和最抽象层次经济学方法论,也就是基本方法论,是方法论的方法论。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是从经学的价值论、真理观和科学观等角度所考察的方法论。包括的主要内容是:对经济学究对象的哲学思考或经济世界观;如何认识经济学的真理性和科学性;如何看待经济动主体(人及其群体);经济学和经济学家的价值标准;等等。

第二个层次的经济学方法论是经济学的思维原理和方法,或者说,是经济学家从理论研究、构建理论体系的方法。例如,人们通常所说的逻辑的方法(归纳和演绎方法)抽象方法、综合和分析方法、结合分析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和实证分析方法、历史分方法、动态分析方法、静态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宏观分析方法、微观分析方法系统论方法、信息论方法、控制论方法等。这些经济学的思维原理与经济学的哲学方论相联系,但是二者并不等同:第一,经济学的思维原理或方法,是经济学家直接考经济现实、构建理论体系时的方法,虽然构造理论体系,却不涉及真理观、价值观、界观等高度抽象问题。第二,它们作为经济学方法论已经给经济学家提出了明确的、须遵守的方法要求,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层次的方法论是经济学的技术方法,即为了使经济学理论精确化、趋于完善而对于特定研究对象采用的具有技术性的具体方法。例如:数学方法、心理分析方法、统计方法、个案研究方法、边际分析方法、均衡分析方法、成本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法等等。这种技术性方法对于经济学来说是很重要的,如果不依靠这些方法,任何经理论都可能只是几条原则或思想宣言,经济学难以成为实用性科学。

二、个人主义、功利主义和自由主义

功利主义、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虽然有别,但两者是内在联系、连为一体的。个主义作为哲学思想始于约翰·洛克(1632~1704)。他曾提出,人对自己的身体享有然赋予的所有权,因此,对自己的劳动、劳动产品及劳动手段也拥有天然的权利。这“个人的天赋权利”不损害别人,也不得受别人损害。这种学说成为功利义义、个人义、自由主义的思想基础,特别是对于个人来说,更是如此。因为个人主义首先强调人权利的天然合理性及对它的尊重和维护。

边沁(1748~1832)的功利主义伦理哲学认为追求幸福或功利是人类本性,个人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追求自身幸福,并不存在立的真正的社会幸福,社会只是假想团体,只是个人的总和,从而社会幸福只是个人福的总和(这种观点成为福利经济学的直接思想来源)。而且,他还强调,只有个人能体验和判断自己是否幸福,因而,在追求个人利益时也总是正确的。那么,结论就是:个人追求私利是正当的,不应受到干涉。这种对个人利益的强调显然是典型的个人主义它与洛克的学说相关。边沁的“最大多数的最大幸福”的口号并不意味着对个人主义否定,相反,正是基于对个人利益充分肯定的一个伦理原则。自由主义的产生和发展是个人主义的延伸,又是保证“个人主义”得以落实的条件,或者说,个人自由是个权利得以保证和实现的最好途径。可见,自由主义实质上是“个人自由主义”。19世三个相互联系的功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思潮成为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法论。“自由主义经济学”其实就是因“自由主义”的基本方法论而命名的。而“自主义”的本质还是“个人主义”或者说以“个人主义”为核心和出发点。因此,人们常常把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概括为个人正义或个体主义方法论。亚当·斯(1723~1790)吸收了前辈了同辈的思想,以个人主义为基础,最先创立了一个自由义经济学体系,也是第一个完整的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体系。他研究经济问题、创建济学体系的出发点是人的本性即利己主义,把个人视为追求私利的“经济人”,主伙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具有一致性,每个个人利益的满足也就是同时促进社会利益。因此极力主张让每个个人自由地追求私利。其经济思想的灵魂就是“自由放任”。可见,利主义、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在斯密学说中融为一体。

以斯密、李嘉图等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成为后世自由主义经济学的传统。所谓自主义经济学,其基本方法论都是自由主义、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因为自由主义就是人追求功利或追求个人功利的自由。所谓经济学的个体主义方法论,不等于基本方法层次上的个人主义,而是经济学的思维原理或较具体的方法,它的哲学基础就是个人义。采用个体主义方法论,就是以具有个人功利目的的个人行为分析为基础,分析社经济现象。而人人行为目的是既定的出发点。因此,个体主义方法论也可以说是所有自由主义为哲学基础的经济学的重要或主要方法论之一,但是它不处于基本方法论次。

以杰文斯、马歇尔、瓦尔拉斯为代表的经济学虽然放弃了斯密、李嘉图学说的一科学成分,但是仍然继承了其基本方法论,形成了所谓新古典经济学,它又成为一第现代自由主义经济学及其它经济学流派的传统,即人们常说的“新古典传统”。现代由主义经济学主要包括货币主义,理性预期学派和以门格尔、米塞斯和哈耶克为代表奥国学派[。尽管一代又一代自由主义经济学之间具有许多差异,甚至在基本方法论的挥和具体运用上也有不同,但是,基本方法论上的传统却是大体被继承和发展的。以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构成了现代经济学的所谓主派学派,它虽然接受或融了凯恩斯主义的“反自由主义”方法论,但是,新古典传统在其中仍然根深蒂固,从基本假设及理论体系可以看出这一点(在此不展开分析其基本假设等)。萨缪尔森通引入逻辑实证主义,认为新古典理论的许多基本假定或命题都可以通过经验观察而得检验,从而赋予了新古典理论的“科学性”(按照自然科学的科学标准衡量的科学性)。

凯恩斯主义实际上并没有否定“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只是揭示了其不足,因而也就可能否定以自由竞争为核心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及其方法论基础。而且,它的国家干预依据都是运用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方法论而寻求到的,是通过微观的行为、特别是消费和投资者个人行为分析得出总的有效需求不足的结论,从而认定国家干预是必要的。此,凯恩斯主义一定限度内被综合入新古典理论框架内明方法论基础的。萨缪尔森等是做了这一工作(当然他不只是做了这一工作)。

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影响

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马克思主经济学详细分析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以资本家为主的各种个体的行为特征,是它不同于古典和新古典经济学。它对微观主体、社会再生产的分析是与制度分析联在一起的。那么,把它归属于广义的制度经济学是没有问题的。但,作为制度经济学它既不同于从凡勃伦到加尔布雷斯的制度经济学,也不同于以科斯、诺思、威廉姆森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除开理论体系、范畴、结论等不同外,根本上是基本方论不同。但是,马克思以后的其它制度经济学,包括以产权制度为基本内容的“新制经济学”,又确实一定程度上受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影响。这一方面是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对于分析人类经济制度来说,具有根本的科学性,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本身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力,即使反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家,在批判的同时,也不不承认其魅力,有意或无意地受其影响;另一方面,历史上和当今的各种制度经济学在西方世界,一直处于非主流地位,甚至被视为异端学说,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也被视非正统的异端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基本上是在批判正统经济学的过程中发展起来的。管他们也批判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但是也认识到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正统经济学的批性,有时也借助或借鉴这种批判武器。而且,相对于正统经济学、包括其基本方法论偏见可能相对少一些,因而相对容易接受或借鉴或承认某些思想。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受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

第一,产权经济学家将制度、人的动机和行为、意识形态、资源配置等联系起来。

第二,产权经济学在基本方法论上具有现实主义因素,与从意识、从既有概念出的各种唯心主义比较,当然也可谓具有唯物主义倾向。

第三,把制度作为分析对象,分析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迁,揭示制度的动态性历史性,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人类社会经济制度产生、演变规律的分析,在方法论有相似之处,尽管它得出了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不同的结论。

基本方法论——科学哲学与现代产权经济学

一、科学哲学及其与科学和科学家的关系

对经济学基本方法论的考察,还可以从科学哲学的角度进行。科学哲学即研究科方法论的哲学分支,它以科学知识(包括概念、假设、基本原理等,它们构成理论或说)本身为研究对象。科学哲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哲学分支学科是在19世纪中叶,休尔(W.Whewell)的《归纳科学的哲学》(1847年)和穆勒的《逻辑》(1843年)是两极为重要的科学哲学著作,可谓科学哲学独立化的标志。因此,所谓科学哲学,只不是各种既有哲学思想在科学知识领域的汇集、整合而已。没有科学哲学,并不等于科研究活动和科学知识没有哲学基础,没有基本方法论。科学家总有其世界观、价值观总是或明或暗地具有某种自己的哲学思想或接受别人的某种哲学思想,它无形地影响研究活动和所构筑的理论。

二、科学哲学与当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基本方法论——以证伪主义为主

当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在当代西方经济学中处于什么位置呢?它并不处于主流经学的地位。可以说是非主流的、但是却能为主流经济学在很大程度上予以承认或尊重学派。这是因为其方法和研究主题都与正统经济学(并不等于主流学派,比主流学派外延要广)接近比较一致。也可以说,是一个既自觉靠近或接受正统经济学(新古典统),又谋略批判或超越正统经济学,但是,至今仍然基本上属于新古典传统的一个济学流派。这也是从其方法论(包括基本方法和具体层次的方法)角度加以判断的。

新古典经济学的基本方法论,现在看来可以概括为科学哲学中的逻辑实证主义,其中的证伪主义方法论为主,证实主义为辅,而不管新古典经济学是否有意识地采用它。

马歇尔作为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是方法论上的综合论者,但是,从新古典经济整个体系看,毫无疑问是逻辑演绎体系或柯证伪的理论体系。以一系列公理或信心内为前提,进行逻辑推演,得出结论,构成一个可检验的理论假说。当然,说新古典理的主要的基本方法论是证伪主义,并不是指新古典经济学家自己去证伪或反驳其理论而是指它具有可证伪的属性。证实主义方法论对新古典经济学的影响表现在:历史归法并没有被它所完全排斥,而是被视为辅助的方法。尽管有些极端的逻辑演绎主义者全否认历史归纳法,但是他们并不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主要代表。马歇尔是重视历史归法的。所谓历史归纳法实际上属于逻辑经验主义,虽然逻辑经验主义不仅仅是历史归主义。显然历史归纳法属于证实主义方法。它不同于与逻辑主义相对立的历史主义方论。

科斯、诺思、德姆塞茨、威廉姆森、阿尔钦等,作为产权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他的理论所表现出来的新古典传统是基本的和明显的。产权经济学可以说是对新古典理的修正、扩展和一般化,但是并没有在实际上超越这一传统。它在新古典传统内部有发展,但是并没有在实际上超越这一传统。它在新古典传统内部有所发展,但是并没放弃传统。基本方法论上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现代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假设

经济学总是离不开一些基本的假设前提,特别是对人类行为的假设。只不过有些设是明显的或公开的,有些是隐含的。现代西方产权经济不学有哪些基本假设呢?“本假设”是与基本方法论密切联系的,或者说,在它身上最能体现经济学的哲学方法论。

是经济理论体系赖以建立和理论逻辑分析展开的逻辑赳点或基本的理论前提。

一、“经济人”人格假设

这是产权经济学的最基本的人格假设或人类行为假设,当然,并非它独有的假设。

单一经济人假设的哲学基础就是个人功利主义。从斯密开始,“经济人”假设就已经确确定(斯密以前,包括重商主义,其实也隐含着这一假设)。所谓“经济人”就是人抽象为利己主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化身,否定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的其它一切征。一切行为都表现为趋利避害,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论古典的,还是现代的“济人”都具有这一共同的本质。但是斯密等的古典“经济人”,以完全竞争的市场为动场所或背景,对其行为产生影响的唯一信息是市场价格,其个人利益最大化唯一地现为“利润最大化”。在新古典经济学那里,一方面,“经济人”的利益外延扩大,而与人的主观评价联系在一起,从而“经济人”追求的不再是单纯的“利润最大化”,是主观效用最大化。这就使“经济人”假设对人类行为的解释范围扩大了。另一方面为了适应于数学逻辑,“经济人”的“效用”被加以化币计量,从而“经济人”也就成了符合数字规则的计算机器。用帕累托的话说:“籽测定均衡,个人(即经济人—引者注)完全可以用曲线替代”。本世纪以来,也有不少经济学家对新古典的“经济人”

二、“资源稀缺性”假设

相对于人们的需要而言,绝大多数资源都是稀缺的。经济学研究的就是对稀缺性源的配置和充分利用问题。不稀缺的东西不是经济物品,不在经济学的研究范围之内。

因此,“资源稀缺性”不仅必须是产权经济学,而且是全部经济学的基本假设。不过资源是多种多样的,种类和数量是变化的,人们对不同资源的需要量因时空条件不同也不是固定的。从一般意义上说,产权经济学接受“资源稀缺性”假设是肯定的,也有专门强调的价值。那么,值得人们特别关注是什么呢?就是它将历史被其它经济学派,特别是正统经济学划在“稀缺性资源”以外的“制度”本身纳入了“稀缺物品”范围之中。正统经济学将“制度”视为利用和配置稀缺性资源的前提,是人们进行选的框架。其它的制度经济学虽然研究制度,但是并没有将它视为经济物品。只有产权济学,不仅把“制度”本身作为研究资源配置问题的对象,而且,更重要的是,把制视为与其它物品一样的一种稀缺性资源,并不是可以无偿供给、无限地存在的,而且们十分需要、生产和使用它需要付出代价的东西。一般来说,它以公共产品的形式被产和使用。由于“制度”是人们进行交易的规则,或者说,一种制度就代表一种交易式,因此,赋予制度以稀缺性,实际上也就赋予了“交易”本身以稀缺性,“交易”人们需要、既要花费交易成本,也能给人们带来收益的一种活动。总之,产权经济学仅假设其它许多资源的稀缺性,而且,假设“制度”是稀缺的。由此展开的制度与资配置的分析,不令使它作为制度经济学独具特色,而且使它成为在基本方法论上继承新古典传统的一个学派,与其它正统经济学流派比较,更具魅力。

“资源稀缺性”假设无疑是整个经济学赖以存在的基础。否则,资源的优化配置充分利用问题将不存在,也就无所谓人们的选择问题。产权经济学也接受它,它与“源稀缺性”假设密切相关,却不是与之独立,也不是与之并列的另一个基本假设。

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假设

这是属于“环境”方面的基本假设,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确定性”和“简单性”(含的)假设不同。“复杂性”与“不确定性”是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的。“复杂性”可以没有“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存在,即静万态考察时有“复杂性”。“不确定性”是指事属性、状态的不稳定性或不可确知性。人们一般认为“不确定性”是特指“未来”。实不然,无论过去、现在和未来,都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强调的是引入时间素后事物属性和状态的可变性,而不是只强调未来的时间。“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的关系可概括为:“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都是事物的客观属性。二者往往是相互剧。静态的“复杂性”加上动态的“不确定性”,会使“复杂程度”加剧。事物本身态的“复杂性”使事物在变动中的“不确定性”也加剧。如果事物内在结构十分简单那么,加上时间的变动,即使是未来,“不确定性”程度也不至于很高。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人的需求偏好是单一的(追求经济利益,甚至追求狭隘的利润)不变的和可计量的。人们面临的是一个稳定的、均衡的、只有单一价格信号的市场环境制度是既定的和不变的。因而新古典经济学或明或暗地包含有“确定性”和“简单性”

假设。产权经济学家否认了这种假设。而且,认为制度本身也是可变的,设计合理的度或改变制度,就是要力求降低“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因“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是导致交易费用上升的重要因素。

四、“非完全竞争”的市场假设

“完全竞争”是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是其基本假设之一。新古典的市场被假定没有垄断、没有磨擦、自动保持均衡的市场,市场参与者也都能获取充分的、而且是称的信息。若没有这种假定,整个新古典体系就不可能存在,或者说要重建。因为,果市场不是充分竞争的和自动均衡的,整个边际分析和机械式均衡分析及通过这种分建立起来的静态均衡理论就失去了逻辑起点。当然,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假定,经被许多经济学家,包括许多正统派经济学家所批判或放弃。“垄断竞争理论”或“完全竞争理论”,各种“非瓦尔拉斯均衡理论”等的产生和发展就说明了这一点。虽均衡分析方法仍然为许多经济学家所采用,“均衡”一词仍然为人们所常用,但是“衡”的含义和实现条件已发生改变。动态的、非机械式均衡分析与静态的、机械式的衡分析基于不同的市场假设。前者假定市场是非充分竞争的。

五、“有限理性”假设

这是对人的行为的一个基本假设。“理性”与“理智”、“合理性”等词往往可以用。什么是“理性”呢?“有限理性论”赫伯特·西蒙(HerbentSimon)下了一个定义:“广义而言,理性指种行为方式,它第一,适合实现指定目标,第二,而且在给定条件下和约束的限度之内。”

也就是说,理性是经济主体(决策者)在特定环境下为实现既定目标的行为方式。那么“理性”也就是“理性行为”。与之相对的是“非理性行为”。如果不论西蒙具体阐述“有限理性说”的过程,仅就这个定义本身而言,是不完备的。因为:理性不是一种行为方式,而且是一种能力;不仅是一种能力,而且是一种理性意识或自觉性。

当然,“理性行为”包含“实施理性行为的能力”和“理性意识”。

六、“交易费用为正”的基本假设

“交易费用说”可以说是全部产权经济学的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对零交易费用设的批判、对正交易费用及其存在原因的揭示、对交易费用的内涵界定和分类及交易用作为一种分析手段的运用,一起构成“交易费用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费用”并不是、或者说不仅仅是一个假设,而是整个假说的构成部分,而且是核心部分。但是产权经济这毕竟并非只是交易费用学说,而且研究产权制度安排(包括变迁与稳定)交易费用与资源配置效率的关系的理论大厦。它与正统经济学一样,都研究资源配置题。不同的是:正统经济学假定制度既定,运转费用即交易费用为零。而产权经济学定制度存在着正交易费用,而且,制度是变动的。确认了“交易费用为正”,并不等对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分析已经完成、也不等于这种分析本身,而只是提供了一个与“交易费用”不同的假设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易费用为正”又是整个产权经济的一个基本假设。在这个前提下所构建的关于资源配置的理论不同于正统经济学的资配置理论。它主要揭示产权制度通过交易费用而影响资源配置效率,通过优化制度结而改善资源配置。

“交易费用为正”的假设也是与其它一些基本假设协调一致的。既然人是追求自利益最大化的,又有机会主义倾向,市场并非完全竞争和自动均衡的,信息并非单一和轻易能获取的,整个的环境都具有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再加上人的大脑对复杂的、量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能力有限。这些都是“交易费用”存在的条件(虽然不是全部条件)。

因此,做出“交易费用为正”的基本假设与其它假设不矛盾,相反是相互协调的。

马克思对财产和产权的区分

马克思的经济理论可以说是以对资本主义私有制前提下的产权关系分析为基础容的。他多次使用了“财产”和“财产关系”这一概念。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马思和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甚至其它私有制(如恩格斯关于私有制的起源的分析条件下的产权关系的分析是那样深刻,并且特别强调对物的关系与对人的关系的区分例如,认为资本不是物,而是建立在物的基础上的人与人的关系。但是,对财产和产的区分也许由于外语词汇的多义性,加上翻译的原因,看起来表述上也有不严格之处。

马克思使用的“财产”并不是指作为产权客体的、具有独立于主体意志的财产,而是同于“产权”或“产权关系”,其“财产关系”一词也等同于财产。因为马克思虽然产权,但是没有使用“产权”这一概念(虽然使用了产权关系中的几个分概念,如“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等等),对产权关系进行分析而需要表述产权意义时,使用“财产”或“财产关系”。例如:马克思说:“财产最初无非意味着这样一种关系:

人把他的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是属于他的,看作是自己的,看作是与他自身的存在一产生的前提。”显然,这里是将“财产”这种“物”等同于“人对物的关系”。论财产定离不开人对财产的关系,这是完全正确的,也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的观点,但是这不意味着马克思把财产等同于产权或财产关系的理论表述就是准确的。国灰财产与人财产的关系显然是不等同的。不过马克思的这种表述的不确切性也并没有完全抹煞二的区别,而且,从马克思的这种表述中仍然可以看出他对二者还是有所区分的,或者说其表述中隐含着这种区分。他以上的表述就有“人”与“他的生产和自然条件”的用词“生产的自然条件”也就是物,是独立于主体即人的客观存在的。人对物的关系就是产关系,只不过马克思把这种“财产关系”等同于财产。而财产并不是这种关系,只这种关系的基础。如果把其表述中的“财产”改成“财产关系”就很确切了。马克思济学非常强调掩盖在物的关系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正是其科学之处。

现代产权经济学对财产和产权的区分

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倒是把产权与产权的客观对象即财产或物加以区分,认产权是因物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而且还扩展了“物”的概念,与产权相联系的“财产”是作为产权的“物”的基础而独立存在的。而且“财产”不限于生产资料,也不限于们通常理解的有实体形态的财产。例如:德姆塞茨说:“一组产权常附着于一项物品劳务。”说明他把产权与产权载体或附着物——财产区分开来了。埃奇沃思使用“秉赋”(endowment)来概述人们建立产权关系的对象,扩充了财产概念。西方产权经济学特别从对主体的“有用性”扩充了财产、特别是无形财产的外延,甚至认为只要对人用的东西都构成人们建立或设置权利的对象。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是把产权而不是产的客体即财产作为其研究的基础,因而财产本身的研究在其理论中并没有突出的地位但是为了使产权(也译为所有权)成为其研究基础,他们已经认识到,把财产和产权分开来的必要前提。他们研究的不是物或物质,而对物的权利。这一点,与马克思主经济学是相通的,如果它做不到这一点,就成其为“新政治经济学”了。

其实,比较早就把财产或物与对财产的权利从经济学上严格区分开来的,可能是度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康芒斯。他说:“我回顾从约翰·洛克到今天的这些正统派经济家,发现他们主张两种相矛盾的财富的意义,就是:既说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又它是那种东西的所有权。可是,所有权,至少就无形财产的现代意义来说,意味着限数量以维持价格的权力;另一方面,物质的东西却产生于利用生产甚至生产过剩的效来增加东西的数量。所以,所有权成为制度经济学的基础,可是物质的东西是正统派东观主义经济学的基础,它们那种‘有形体的’财产的意义,等于所占有的物质的东西”。

“直到19世纪中叶的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例如马克思、普鲁尔、凯雷、巴夏、麦克劳德——模糊地觉察到所有权和物质不是同样东西,制度经济学才有了一些芽。”

可见,康芒斯的观点是:如果所有权(即产权)与其客体即物质不分开,不专门究所有权就不是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不是研究物质形态的财产,而研究建立在这物之上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及其制度。现代产权经济学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派,虽然许多方面不同于康芒斯等的制度经济学,但是就对财产与其权利的区分这一来说,显然是接受或继承了康芒斯,当然还有其它许多方面的继承和发展。

产权与所有权和法权

1、产权与所有权

广义的所有权等于产权,狭义的所有权只是产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把对特定财产的一组权利作为一个整体存在时,统称为所有权。这种所有权是义的,狭义的所有权即ownership包含在其中,那么,这种广义的所有权等于产权。因为如此,产权经济学也译为所有权经济学。这里对这种关系不再展开分析。

2、产权与法权

产权与法权(得到法律认可和保护的产权)是客观的经济权利与其在法律上的硬形式之间的关系。

流行而不假思索的观点是:产权是经济关系的法律形式或法律硬化形式,也就是说产权本身不是客观的经济关系,而只是这种关系的法律形式,只有在法律意义上才存产权,产权就是法权或法律意义上的权利。这种观点否认了产权关系作为经济关系的观性,颠倒了产权关系与法律关系(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权利关系)的次序。

从逻辑上讲,既然产权是主体对财产的一组以利益为目的行为性权力,那么,无是产权主体的行为和利益,还是产权的客体即财产,都独立或可以独立于法律而存在。

法律中充满了财产权利的概念和条文,但是权力和利益并非是法律创造出来的,它本就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法律上的概念只是它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当然,法律上权利界定对客观经济关系不仅有反映的作用,也有保护、规范和调整的作用,产权获法权形式,使产权更明确、更规范,使产权矛盾解决更有依据和更有效。可以说法权亲权的法律硬化形式。但是这些都不是创造产权的作用。客观的产权关系是社会经济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当这种客观的产权关系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护时,就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权利关系,即产权获得了法权的形式。法权即属于上层筑或意识形态。法权必须以客观的产权为基础和反映对象,没有客观上的产权关系,不会有相应的法权存在。但是,产权却不一定都及时地、充分地获得法权形式。不过即使如此,它照样客观存在着。因此,产权与法权的逻辑序序列是:先有产权然后才能有法权。产权是法权的本源,法权是产权的反映。

事实上,也是产权产生在前,法权出现在后。在人类社会还没有出现国家和法律时人们就已经因资源的稀缺人而围绕稀缺资源建立起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关系了。早期的始部落内部,实际上是一种公有产权关系,成员之间虽然没有排他关系,但是那种共生产、消费财富的关系本身就是一种产权模式。而不同的部落之间,特别是相邻部落间,实际上是作为不同的产权主体存在的,相互之间是排他的,因为资源(主要是生品)有限,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这种战争就是产权矛盾的结果,也是产权矛盾的现形式。这种产权关系存在的时候,根本还没有国家和法律。它们首先是作为事实存的,而不是作为法权存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文中,也在充分占有原始社会的实际料,并在摩尔根对古代社会研究的基础上,在分析国家的起源及国家与私有制、私有产权保护的关系的过程中,阐明了:国家及其法律是反映和服务于包括产权在内的经基础的,私有制和私有财产权利产生于国家之先,当然也就是产生于法权之行甸为没国家就没有法律,也就无所谓法权。恩格斯说:“……由子女继承财产的父权制,促了财产积累于家庭中,并且使家庭变成了一种与氏族对立的力量;财产的差别,通过袭显贵和产权的最初萌芽的形成,对社会制度发生反作用;……一句话,财富被当作高福利而受到赞美的崇敬,古代氏族制度被滥用来替暴力掠夺财富的行为辩护,所缺的只是一件东西,即这样一个机关,它不仅可以保障单人个所获得的财富不受氏族制的共产制传统的侵犯,不仅可以使以前被轻视的私有财产神圣化,并宣布这种神圣化整个人类社会的最高目的,而且还会给相继发展起来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因而是不加速的财富积累,盖上社会普遍承认的印章……而这样的机关也就出现了。国家被发出来的。”思格斯实际上揭示了:第一,私有财产出现以后,保护私有财产的国家也呼唤出来。第二,国家产生以后的“获得财产的新形式”也不是国家创造或决定其产的,而是产生后可以获得国家保护。也就是说,即使与国家及其法律同时产生甚至产于国家之后的产权关系,也是先有客观存在,才可能上升为法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现代国家由于依靠暴力替能,似乎有无限的或很大的、通过法律调整产权关系的力。我们并不否认国家法律对产权关系的这种调整作用。但是法律上对产权关系的调的原因或依据到底是什么?这是必须弄清楚的问题。法律的权利调整之所以必要,根上是因为社会现实中产权关系已经发生了变化,或者需要发生变化却因上层建筑的反用而受到阻碍。或者因为原有产权格局导致了产权矛盾,引起的财富分配不公到了不为社会大多数成员所容忍的程度,或者因为新的财产出现,需要进行产权界定,或者为原有产权格局导致了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等。这些原因其实可以归结为生产力发展和产力与产权关系的矛盾的发展。法律上对财产权利的调整,之所以能够实现,根本上不是依靠国家暴力,而是因为上述原因。如果客观上产权关系没有变动或不要求变动法律上的调整是不可能实现的。即使强行调整,法律也只是一纸空文,如果强行实施律条文,社会将为此付出巨大成本。

使人们形成产权是法权的概念,也许有众多的原因,不过受法学理论和法律条文影响及产权经济学与法学关系的密切可能是主要原因。呈现在人们面前的关于产权的献几乎都是法律文献或者与法律有关,产权理论本来就是在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开,产权经济学也是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边缘学科,它的一些范畴是从法学中借用或植过来。一些基本范围,早在古罗马时代的“罗马法”中就得到了相当精辟和完备的定(其实没有古罗马时代的因繁荣的商品经济而导致的复杂产权关系的现实,就不可有“罗马法”中关于产权的详细界定),因此容易使人们产生错觉:产权就是法律规的权利。似乎没有法律就没有产权。

经济学的“产权”与法学的“产权”

经济学和法学(财产法)是两门不同的学科,都是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二者的究内容都涉及到财产和财产权利,即都以产权关系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或研究对象的分,或基本上是对客观经济关系的描述和反映。由于研究的客观内容都是人们经济关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两门学科中的产权概念以及对产权研究的功能,肯定有相同互补的方面。但是由于二者是不同的学科,即使面对同一客观对象,研究的角度、方法使用的范畴含义也肯定不会等同,所起的作用也不一样。否则,两门学科就合二为一了。

二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第一,对“财产”概念的使用不同。经济学中较少使用“产”概念,或者说经济学中没有把财产作为主要的理论范畴,偶尔使用也是没有明确定其内涵和外延的。它对这些物(有形物或无形物)的概念是用“生产要素”、“生产料和消费资料”、“劳动工具”、“劳动对象和劳动产品”、“物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即劳动力”来表述的,实际上也是经济学对财产的分类。但是尽管没有使用“财产”概念,并不于经济学不研究财产或其研究不涉及财产。

第二,虽然都是对客观的经济关系的反映,从而都是意识形态,但是,法律上的映已经上升为国家意志,而经济学上的反映只是一般性的意识形态。正因为这茁壮成长法律对客观的产权关系的反映就使产权获得了法权形式,法学中的产权就是法权,起硬化和强调和保护既有的产权关系的作用。而经济学没有这种直接作用,只是把客观在的发放不为人们所认识或深刻认识的经济权利关系揭示出来,使人们能够认识经济实,为制订政策和法律提供依据。“产权”没有法定意义,不应该象法学中所定义的样,是“依法行使的什么权利”。

第三,法律侧重于对客观的财产权利关系的认可、保护和调整,它直接为处理财权利关系服务,而经济学不具有这些作用。正因为这样,法学家、律师经常与具体的权当事人打交道。而经济学家只能告诉人们客观上的产权关系是什么状况,将来会是么状态,即使告诉人们应该是什么状态,也不会直接参与实现这种状态的活动。

第四,经济学对产权关系的反映完全是描述,尽管经济学理论研究的方法有实证规范两种,但是就与研究对象的关系而言,只能是描述,没有保护、调整的作用。而律虽然也主要是反映客观的产权关系,但是它在一系列理论(包括经济学理论)指导下依靠国家强制力,可以在一定限度内规范或调整产权关系。一是对合理的(按其价值来说)加以认可和保护——这也是具有规范意义的;二是认为不合理的加以改变,而还可以建立某种自认为合理的产权关系。所以,法律只能说“基本上”是对产权关系反映。

尽管经济这的产权与法学的产权有以上差异,法权只是客观存在的产权关系的映。但是,现在人们在讨论产权关系时,往往直接从法学出发,使用法学中关于产权概念。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观念上把产权等同于法权,如果是这样,即是理论或观念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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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产权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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