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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巧笔录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技巧笔录-背景资料       

    询问笔录属调查笔录的一种,是执法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收集、核实案件事实真相和有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见证人、知情人了解案情时所作的记录。询问笔录是监督执法过程中,最常用的法律文书,也是最基本的证据之一,也是案件处理的前期基础工作,是处理案件、准确定性的重要依据。

技巧笔录-产生原因       
    多年来嫌疑人口供在案件事实的认定中一直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嫌疑人一旦被确立,其口供就成了案件的突破口;另一方面,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没有口供,即使其他证据已经充分,但法官一般也不愿定罪。

技巧笔录-危害       
    “技巧笔录”是在目前(指2009年)“重口供、轻证据”办案理念下的必然产物。“技巧笔录”甚至比刑讯逼供的后果都要严重。刑讯逼供中,讯问人员至少还知道让嫌疑人自己“说话”。“技巧笔录”则不同,讯问人员不管你说什么,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断章取义、甚至歪曲嫌疑人的口供制作笔录。

技巧笔录-事例         
    聊城第一贪腐大案
    潘洪才受贿一案是2004年以来聊城第一贪腐大案,备受媒体和社会关注。据坊间传言,潘洪才一落网,在聊城“谋饭”的建筑商和开发商就在一夜间“人间蒸发”。最终落网的行贿人少之又少,刘士珍是其中之一。

    据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刘士珍自2007年11月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批捕后,直到第二年6月才移送高唐县人民法院起诉,接着该案两次被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卷;2009年7月4日,该案又因期限内检察院没有提请恢复审理,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

    随后,高唐县检察院再次移送起诉。2009年10月13日,高唐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刘士珍以山东省阳谷县谷山建筑公司名义,未经合法招标程序,承建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公司所开发小区的室内安装工程和室外配套工程,谋取不当利益,向聊城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潘洪才及其妻子赵金枝行贿共计984.76万元。一个半月后,也就是11月2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潘洪才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潘洪才因收受巨额贿赂被判死缓。 对比刘士珍的判决书和潘洪才第一次起诉书可以发现,两个案子的行贿金额和受贿金额是对不上的。

    律师孔永才说:“其实,这两个案子在法律程序上翻来覆去很多次,对不上的地方太多了,办案机关也说不清来龙去脉,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证据不足。”孔永才认为,办案机关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在口供上下功夫,于是才出现了审讯同步录像和笔录内容完全相左的“技巧笔录”。
    关键点
    1、在表述刘士珍和潘洪才的关系时,录像显示刘士珍的口供是:“潘洪才对工程说不清楚,赵金枝能说清了,我一回也没有见过潘”。在讯问笔录上却成了:“潘洪才有权决定工程是否交给我干”、“因为我揽这些工程都是潘洪才给的,没有赵金枝和潘洪才,我一个工程也揽不了”。

    2、在涉及室外配套工程的实际出资者时,录像显示刘士珍的口供是:“赵金枝说,‘我出资金,你干就行’,只要没钱了就找她要,3万、5万、10万的给”;“有时她(赵金枝)给钱叫存上,光现金就有10万、30万的”;“本来说就是她(赵金枝)的工程,不找她要钱找谁”;“她(赵金枝)说她拿钱,只要是用钱就找她要”。

    3、在笔录中却成了:“赵金枝说不要紧,钱不够她可以借给我”;“赵金枝只负责让潘洪才把这些工程给我,其他一律不管”;“赵金枝给的钱或存折,是为了让我帮她存钱,转存或买房,不是为了让我干工程用”。

    4、在针对其中关键证据——存折的去向时,录像多处显示,刘士珍交代存折被她烧了。但在笔录中,却成了“这些存折我给了赵金枝……”“赵金枝的这些钱大部分都陆续转到赵宇春名下,转完后这些存折给了赵金枝”。

    据孔永才反映,此类录像和笔录意思完全相左的地方多达几十处。从录像的内容看,室外配套工程的真正承揽者是赵金枝,那么照此推理,在这个项目上就不存在刘士珍行贿了,而是潘洪才以权谋私,通过老婆承揽工程中饱私囊;但如果根据笔录的意思,那就是刘士珍通过潘洪才和赵金枝承揽该工程,然后斥巨资行贿。两者最大的区别就是罪与非罪的关键所在。

技巧笔录-法学专家说法       
    山东大学法学院黄士元博士认为,“技巧笔录”不仅严重侵犯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导致诉讼程序本身的不公正,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使无辜者被错误追究。为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实现,必须规范讯问程序,杜绝“技巧笔录”。

    黄士元认为,要杜绝“技巧笔录”办案机关必须加强对讯问过程和口供录制的有效监督,向办案人员及时灌输“疑罪从无”的办案理念,积极推进“证人出庭制”,在实体与程序上体现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和真实性。

技巧笔录-法律相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重要证据之一的询问笔录,也必须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所制作的笔录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记录,一人或一人以上询问。在询问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一般地讲,被询问人在不明办案人员身份和来意前,不会轻易如实告诉情况。《行政处罚法》第37条:“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规定,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办案人员的介绍、出示证件等过程记录在询问笔录上,经被询问人签字认可后,就不会再有什么异议了。符合法定人数(不少于两人)、出示证件是这一部分的实质之所在。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作为执法人员应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权利,准许被询问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对与案件有关的内容,及时予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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