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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田径协会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中国田径协会成立于1954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田径运动项目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中国田径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推动和提高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世界各国田径协会的友谊;加强同国际田联和亚洲田联的密切联系与合作。

    中国田径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或国际性田径比赛。中国田径协会鼓励并欢迎国内外团体及企业界朋友积极参与我们组织的各项活动,与我们一起共同把中国的田径事业推到一个更高的层次。

中国田径协会-简介       
    中国田径协会成立于1954年,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群众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世界各国田径协会的友谊;加强同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和亚洲业余田径联合会的密切联系与合作。中国田径协会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或国际性田径比赛。

    田径是反映人基本体能的项目,目前奥运会设46个小项,是竞技体育中小项最多的项目,同时也是新时期比赛最大的项目。

    田径项目在中国有广泛的基础,中国田径协会现有43个团体会员,除各省市田径协会外,还有各行业体协、大学生体协田径分会,会员组织遍布全国各地。

中国田径协会-官方网站       
网址:  http:// www.athletics.org.cn

中国田径协会-协会章程       

    中国田径协会章程

    成立时间:1954

    所在地:北京

    机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为委员会。

    名誉主席:李铁映

    主席:段世杰

    秘书长:罗超毅

    赛制:

    主办的赛事有全国田径锦标赛、全国田径冠军赛、全国室内田径锦标赛、全国马拉松锦标赛、全国马拉松冠军赛、北京国际马拉松赛、厦门国际马拉松赛、全国竞走锦标赛、全国竞走冠军赛、全国越野跑锦标赛等

    简介:

    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所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及相应国际及地区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1954年成立。总部设北京。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是执行机构,设有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其部分职能。下设新闻委员会、竞赛委员会、科学训练委员会、反兴奋剂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委员会、老将委员会、场地器材委员会、市场开发委员会等专项委员会。其职能是:宣传并培训、调动群众参与田径运动的积极性;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各种管理办法和训练竞赛制度、全国竞赛计划、规划和规章。主办勤务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选拔和推荐国家集训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中和参加国际比赛;组织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度;负责宣传、教育和在赛内、赛外实施对禁用药物的检查工作。组织科学研究工作等。

    章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田径协会,简称中国田协。英文名称:ATHLETIC ASSOCI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简写为:CHINESE ATHLETIC ASSOCIATION,缩写为:CAA。

    第二条 本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田径运动项目群众性体育社会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简称中国奥委会)所承认的管辖田径运动的全国性运动协会。

    本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简称国际田联)及相应国际及地区田径活动的唯一合法组织。

    本会实行会员制,由热心、支持田径运动的团体、单位和个人组成。属非营利性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田径工作者和爱好者,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指导和推动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提高田径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奥运争光计划,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增进与世界各国田径协会的友谊;加强同国际田联和亚洲业余田径联合会(简称亚田联)的密切联系与合作。本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自愿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总部设在北京市。

    第 二 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及国际田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国田径运动的发展,推动群众性普及活动和竞技运动水平的提高,促进亚洲和世界田径运动的进步。

    其具体业务范围:

  (一)大力宣传田径运动,激发广大群众和青少年对田径运动的兴趣及参与的积极性,培养公平竞赛、顽强拼搏的体育精神。

  (二)研究制定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规划、各种管理法规和训练竞赛制度及全国竞赛计划、规则和规程,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三)根据业务主管单位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田径竞赛管理,审批各会员单位组织的国内外各类比赛。主办或委托会员单位承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各类田径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四)参加国际田联、亚田联组织或委托组织的有关活动,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

  (五)完善国家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公布制度,选拔和推荐国家田径队运动员、教练员,组织国家优秀运动队集训,组织参加国际比赛。

  (六)负责协调、组织田径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的培训工作。制定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标准和制度。负责运动员注册、转会、资格审查和处理。

  (七)与有关部门合作管理教练员出国任教、运动员出国留学工作。

  (八)根据中国奥委会和国际体育组织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田径项目的反兴奋剂工作,协助开展宣传、教育和在赛内、赛外对禁用药物和方法的检查,并按中国奥委会和国际田联有关规定对违规者进行处罚。

  (九)负责田径运动的宣传管理、新闻发布等工作,编辑、出版、发行田径书刊,指导、监督和管理有关田径报刊、影视和音像的出版和发行工作。

  (十)负责组织和协调田径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十一)指导全国田径高水平后备力量的培训工作,提出“人才基地”等称号的设置、评估、管理办法等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二)提出各田径训练基地的建设、完善、使用、命名等有关工作计划,获批准后负责实施。

  (十三)审批同全国田径比赛有关的商业性活动;负责与国内外团体、组织、个人合作开展与协会业务相关的经营开发性活动,举办田径运动有关产品的展览、展示会等活动,为中国田径运动的发展筹集资金。

  (十四)表彰、奖励在田径运动发展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接收团体会员、单位会员以及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积极进取,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具有一定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团体、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

  (二)经本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委员会或授权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力;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本会授权下组织承办国内及国际各类比赛活动以及被本会选派参加国内外体育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支持并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会员,经本会委员会研究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时交纳应交本会的费用;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有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名誉损失。

    第 四 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代表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本社团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等下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决定与本会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组成。在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

    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原则上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广播、电视、网络转播权收入;

  (六)广告赞助收入;

  (七)无形资产转让收入;

  (八)利息收入;

    (九)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法律、法规设置账目,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及税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赠,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会旗、会徽由委员会审定,由本会办事机构统一制作和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或用于商业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2年6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田径协会-国际地位       
    国际田径协会联合会是国际单项体育组织,1912年在斯德哥尔摩成立。现有会员179个,分欧、亚、非、中北美、南美等洲和澳大利亚与大洋洲等六个地区开展工作,其中五个地区根据各自的章程设有领导机构,它们是:欧洲田径联合会、亚洲田径联合会、非洲田径联盟、南美田径联盟、大洋洲地区田径组。  
    田联的正式用语是英语和法语。大会工作语言是俄语、德语和西班牙语。在有争论的情况下以英语文件为准。  
田联总部设在英国伦敦。田联单程是1913年在柏林通过的。  
    田联获得国际奥委会的正式承认。田径在奥运会夏季运动项目中占主要地位。

    田联的任务是:在世界上开展田径运动;在所有会员之间建立友好关系;采取必要措施反对种族、政治和宗教信仰岐视,为不同种族、不同政治态度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消除障碍;制定国际比赛的章程和规则保证会员之间的比赛按田径运动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与奥运会组委会合作举办田径比赛;制定世界纪录登记规章。  任何国家的田径协会,只要它是该国田径运动的领导机构,均可成为田联的会员。  
    田联的会员,根据各自的田径水平分属于5个不同的组里。不同组的会员除表决权的票数不同外会费也不一样。  AA级会员在代表大会上有8票表决权。                     
    代表大会--田联最高权力机构。各会员协会的主席和理事可出席代表大会的会议,但每个会员协会的总人数不得超 过3个。代表大会通常是每二年举行一次。如果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出要求,田联可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田联的章程只有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或补充。  
    理事会---田联领导机构,理事会由主席、4名副主席、名誉司库、6名工区性田联代表和7名会员协会代表等共19人组成。理事会所有成员都是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理事会的改选,每四年一次,在代表大会上以秘密投票的方式进行。如果理事会在选出后的前二年里出现缺会员时,代表大会将进行补选,被选中者可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举行表决时,所有成员一人一票,在票数相等的情况下,主席的票是决定性票。  

田联设立了以下5个专业委员会:1、技术委员会,由主席和15名委员组成,负责研究与比赛规则有关的一切问题。  2、妇女委员会,由主席和10名委员组成,负责研究在妇女中开展田径比赛的有关问题。3、竞走委员会,由主席和10名委员组成,负责研究举办竞走比赛的有关问题;4、越野跑委员会,由主席和10名委员组成,负责研究举办越野跑比赛的有关问题;5、医务委员会,负责研究田径对运动员机体影响,对比赛参加者的健康进行监督,制定兴奋剂和性别检查办法。  

    田联出版公报,每年3期,内容包括:田联所有比赛和成绩;代表大会工作简单总结;各委员会会议,世界纪录和其它消息。田联组织的比赛有:奥运会中的田径比赛和世界杯赛。田联还批准举行地区性和国际比赛。从1983年起,田联还举办世界锦标赛。  

    正式国际田径比赛的项目包括:(男子)跑: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5000米、10000米、3000米障碍、马拉松、4x100米接力、4x400米接力、110和400米栏;竞走:20公里和50公里,跳:跳高、跳远、撑竿跳高、三级跳远;投:标枪、铁饼、链球、铅球;十项全能。  (女子)跑:100米、200米、400米、800米、1500米、3000米、4x100米接力、4x400米接力、100米栏、400米栏、马拉松;跳:跳高、跳远;投、铁饼、标枪、铅球;七项全能。   

    国际田径组织除本联合会外,还有国际田径统计联合会各国际田径教练联合会等。原“中国体育协进会”于1928年加入国际业余田径联合会,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全国体育协进会”改组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继续为国际田联会员。1958年我体总为反对制造“两个中国”的阴谋而宣布退出国际田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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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国田径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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