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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也被称作养老保险体系三大支柱中的“第二支柱”,多年来受到方方面面的广泛关注。2004年5月1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部颁法规的形式,颁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至此,我国酝酿多年的企业年金制度开始正式实施。日前,我市经市政府批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市企业年金制度已进入实施阶段。

  一、我国补充养老保险的发展过程

    我国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是从90 年代初期开始,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首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建立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此后在国家《劳动法》、《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等文件中,相继明确了企业在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还明确了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和选择经办机构的原则等。在2000年12月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国发[2000]42号文件中,首次在名称上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明确了企业年金采用职工个人帐户形式,确定了年金基金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的原则。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到实行企业年金的构想,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是按照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定条件,参照了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试行办法” 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经过多年的酝酿,进入正式的实施阶段。

  二、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特点

    企业年金在二十世纪初,最早产生于英国和其他一些欧美国家,是广大劳动者为争取自身权益而进行的国际工人运动的产物。也是企业人才竞争战略的需要。目前,在全世界160多个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中,有40 多个国家推行了企业年金制度,主要集中在经合组织国家。我国推行企业年金制度是为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加入WTO的承诺以及适应经济全球化形势的需要。企业年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是非强制性的,国家不承担最终经济责任;也不同于商业保险,是一项企业和职工协商一致基础上的职工福利计划。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概括起来有以下特点:

  1、实行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必须以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为前提。企业一般应是经营状况较好,具有相应的承受能力,无经营亏损和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基本养老保险作为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企业年金是为了提高退休人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自主自愿设立的企业长期福利保障计划。

  2、采取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共同缴费的缴费确定型模式,并实行完全积累式的个人帐户管理,企业和职工缴费全部记入职工个人帐户。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一次性或分期领取,职工本人在职期间个人帐户的积累程度确定收益水平。

  3、我国的企业年金采用信托模式下的市场运作和管理,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同“受托人”(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确立信托关系,“受托人”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委托“帐户管理人”对个人帐户进行动态管理;委托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对年金基金按资本市场规律进行投资运营;选择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委托承担年金基金的财产保管。按照制度设计,这些环节均为非政府管理,其管理主体和运作规则均依照市场规律进行。

  三、推行企业年金制度的难点

    企业年金基金是依据国家劳动法、信托法、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运作的,按照两个“试行办法”的规定条件,具有资质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运营机构必须经国家劳动保障、财政等相关业务监管部门的评审确认。企业年金不同于基本养老保险承担着国企改革的历史负担,年金基金实行伊始就进入完全积累状态。据专家预测,我国的企业年金制度实施后,其基金将以每年1000亿元的规模递增,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积极影响将是决定性的。企业年金运行涉及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领域,是完全按照市场规律运营的。如何引导这一经济“庞然大物”顺利进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轨道,同时保证基金的安全稳定运行,需要政府制定一系列极其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制约和监管,这是年金基金最终达到保障受益人权益的基础。

    其次是国家对实行企业年金尚未制定出相应健全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业年金所涉及到的税收政策将包括:年金的企业列支渠道以及个人缴费的减免税政策、年金基金的投资收益税收政策、职工退休后领取时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等。实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无疑会给国家财政带来压力,作为宏观调控,如果没有国家的税收鼓励政策,企业年金制度将很难得到理想的发展。目前我市已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在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8%以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企业年金方案未经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备案的,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发展企业年金制度,可以有效缓解目前基本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难题,如:缩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上的差距;改善企业内部分配结构,建立离退休人员退休收入多元化机制;缓解我国人口老龄化以及养老金替代率逐年下降给
    基金支付带来的巨大压力;一定程度上弥补养老金增长远不如工资增长的空间等。可见,企业年金作为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必将在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发挥不可或缺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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