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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田制度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食田制度-形成

    食田制度是泰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逐渐形成的。14世纪已略见端倪。及至国王戴莱洛迦纳统治期间,随着国王、王族和贵族对村社土地的占有和村社成员的控制进一步强化,萨克迪纳制也就由国王用法令的形式予以确立。

    萨克迪纳制是本着土地王有的原则而建立的。66年颁行的《文职官员土地占有法令》和《武官及地方官员土地占有法令》,对于全国的王族、各级文武官员(贵族)、王室各种扈从仆役(包括王室成员的保姆在内)以至所有的农奴和奴婢,详细规定了反映他们各自不同的社会地位和身份的级别。

    这种级别是以国王授田的等级为标志。在王族中,最高可以达到授田10万莱(每莱约合2.4中国市亩)的级别。最高武官和重要的地方官员的授田级别为 1万莱。最低的贵族授田 400莱。乡村小吏100~300莱。对于各种农奴规定有授田30、25、20、15、10莱共五级。各种奴婢一律5莱。授田级别与实际占有或使用的土地数量并不完全相等,但举国上下却以此区分尊卑。

食田制度-影响       
    萨克迪纳制确立以后,泰国社会鲜明地分成两大阶级:封建主阶级和农奴阶级。封建主阶级占有全国的土地,掌握着国家全部的军事、行政和司法权力,享有各种特权,不事劳动,依靠农奴和奴婢无偿提供的实物贡赋和劳务为生。他们受封于国王,以国王为总代表,并向国王承担一定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的义务。

    这个阶级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王族,一部分是贵族。最初的贵族主要是由部落和村社的首领转化而来的。贵族是终身的,但不是世袭的,其子孙须另行请求国王授予萨克迪纳级别。贵族在各级政权中担任职务,成为泰国封建国家机器的主要组成部分。

    各个时期的贵族级别不尽相同,或为五级(昭披耶、披耶、帕、銮、坤),或为六级(在最前面加颂德昭披耶一级)。另外,授田级别在100~300莱之间的农村基层小官史、小头领,其经济收入主要得自农奴的劳役和贡赋,他们在当时的社会中虽不算贵族,但实际上是封建主阶级的最下层。由此可见,萨克迪纳制使大大小小的统治者集政治军事权力和经济利益于一身,因而官吏、军官和封建主是合一的,大封建主必须是大军官,大官吏,小封建主必须是小军官、小官吏。

    农奴阶级占全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其中由两部分人组成。一部分是被称为“派”的农奴,包括直接隶属于国王的农奴、专门从事手工业的农奴和隶属于封建主的农奴。他们按照五个授田级别,通过村社,从封建主那里取得一份土地耕种,同时承担着向特定的封建主缴纳实物贡赋、服劳役和服兵役的义务。年幼的或年老的农奴无力承担封建义务,也就没有份地。按照规定,每个成年的男子农奴都必须向一个封建主登记,否则将受到严厉处罚。

    就农奴承担的封建义务而言,租与税是合一的,当兵和务农也是合一的。劳役地租和实物地租自始至终都是泰国封建社会中经济剥削的基本形式。另一部分是奴仆或奴婢,按其来源可以分为债务奴婢、战俘奴婢、家生奴婢三类。按占有关系则可分为私有奴婢、官有奴婢、寺院奴婢三种。一切奴婢均被当成主人的财产,必须无偿地为主人做各种家务,耕田种地。主人可以殴打或转卖奴婢。但不能打死或杀死奴婢。奴婢可以有私人财产,可以由他们的亲属继承其私有财产,可以同别人订立契约。他们还有一些自己支配的时间,用于从事属于自己的生产活动。奴婢还可以用自身原先的身价来赎身。一旦赎身,也就返回到前一种农奴的行列中去了。

食田制度-解体       
    19世纪以后,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加紧向东南亚地区渗透。1855年泰国接受《泰英友好通商条约》(鲍林条约)后,被迫取消进出口贸易的一切限制。同时,随着西方对东方的侵略,在泰国形成一个不断扩大的大米销售市场。因此,泰国出现大米出口的增长和稻田面积扩大的状况。

    1858年以后,泰国政府相继采取措施奖励垦荒种稻,并长期实行低租税政策,因而在此之后,特别在1880~1905年间,掀起了一个开荒种稻热潮,严重地破坏了萨克迪纳制关于土地使用权和人身依附的种种规定。泰国大米大量出口,又逐渐在全国范围内造成用货币缴纳租税以代替劳役,使各种农奴对封建主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演化为货币契约关系。土地私有和土地买卖日益盛行,促成了农奴地位的变化和奴婢制度的废除。1874~1908年,泰国逐步实行全面禁止以人为奴婢,使大批奴婢先后变成生产商品稻米的小农。

    1856~1908年,王有土地逐渐变成私有,封建义务变成了货币租税,农奴和奴婢挣脱了人身依附,萨克迪纳制终于解体。它规定的各种称号(除王族称号以外),在泰国1932年革命后才废除;但其影响至今并未完全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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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食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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