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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税制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澳门税制概述

    澳门税制是中国澳门地区税收法规和征收制度的总称。以直接税为主体税种。澳门属于实行避税港的地区之一。

    澳门税制的特点:税种少、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澳门的税种

    税种主要有营业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印花税、房屋税、物业转移税、旅游税、遗产税、专利税和消费税等。

①营业税,亦称“公钞”。凡在澳门经营商业工业或其他工商业性质活动的个人或团体均为纳税人。营业税按不同行业所持牌照,确定不同等级的年固定税额,并附征5%的印花税公共运输、出租汽车等行业全年的税额为150澳元;针织、建筑不动产交易等全年税额为500澳元;离岸银行适用18万澳元的最高年税额非牟利性的中小学及技术学校、捐赠社会慈善的文艺演出、报刊出版和4人以下的家庭小型工场免征营业税营利事业的固定资本额或投资额不超过6000澳元者,按适用年税额减半征收。

②职业税。以工作收益为课征对象,包括薪金工资、佣金、奖金、分红、补贴、赏金等。纳税人分为两种:一种是雇员和散工。雇员,俗称“白领”,一般指从事脑力劳动的人,包括同雇主直接合作,不计月薪的人。散工即工人,俗称“蓝领”,从事技工或手工艺者也属于此类。另一种是自由职业者,包括律师、工程师、设计师、建筑师、医师、会计师等。对政府公务员、神职人员以及年满60岁的工人免征职业税。职业税的起征点为每年40800澳元,采取10~15%的6级超额累进税率。另附征5%的印花税。

③所得补充税,即纯利税是澳门的主体税种。除向赌场征收的专利税外,收入居于首位。征收对象主要是个人公司、合伙公司、任何性质的有限公司以及在澳门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所赚取的收益额,其次是房屋的成交额。所得补充税采取16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2%,最高税率为15%,另附征5%印花税。所得补充税是对纯利课征,毛收入允许扣除税法规定准予列支的成本费用。对工业楼宇和工场设施还允许在购置年度提取按价值额20%的首期折旧。对个人经营工商业活动的收益,在扣除法定负担后所课征的所得补充税大于该纳税人工作收益已缴的职业税时,补征其差额税款。

④印花税。征收范围广泛,采取定额或定率征收除营业税、职业税所得补充税和物业税附征5%印花税以外,一般商业买卖,如价格低于100澳元,豁免印花税,高于100澳元而低于250澳元者,贴0.5澳元定额印花,250澳元以上者征2‰印花税。

⑤房屋税,也称“钞销”。以房屋收益为课征对象。房屋用于出租的,以年租金收入为该房屋收益,自用的房屋,按评估收益计税。为鼓励房屋更新,新楼宇的税率为10%,未扩建或改建的旧楼宇,税率为16%。

⑥物业转移税,俗称“司沙”。凡房屋或土地发生交易时,课征物业转移税。在房屋税免税期交易的,税率为4%,免税期过后交易的,税率为6%。依据买卖双方申报的成交价和政府评估的市价,以两者较高的价值计税。由买方缴纳。另附征5%的印花税。

⑦遗产税。依照遗产总额以及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不同而订有高低不同的全额累进税率,属于继承税性质。

    此外,澳门资源缺乏,出口货物需办理“出口准许照”在澳门制造而出口到有配额限制的国家的货品,按货品离岸价格收取1%的手续费(惯称出口税),其他货品免税出口。进口货物不加限制,同时不征关税。只对烟、酒、汽车等少数货品进口课征消费税,属于关税性质。

澳门税制的沿革

    作为澳府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之一的税收,其税制历史非常悠久,明清政府在澳门行使税务管辖权有300余年,从1574年(清康熙二十四年)已在澳门开始设立海关、税馆,对葡商征课地租、船税,澳门的“关部行台”,是清代中国4大海关之一。1845年11月,葡国国王单方面宣布澳门为自由港;1849年,澳督阿马留封闭了澳门“关部行台”,开始向澳门居民征税,从此葡人直接在澳行使税收权力,迄今达140余年,期间可分为两大阶段。以1974年葡萄牙“四·二五”革命为界,可分为两大阶段:前阶段125年,澳门税收基本听命于葡萄牙而无自主权,税收以赌饷为主;后阶段自1974年迄今近20年,澳府有其本身的债权债务,拥有财政税制自主权,对财政税制陆续做出改革调整,立法会有权就税制立法,澳府税收大增。

    从1849年开始,澳葡政府便向澳门居民征税,迄今达140余年,期间可分为两大阶段。即以1974年葡国“四·二五”革命为界为两大阶段:前—阶段共125年,澳门税收基本听命于葡国而无自主权,税收以赌饷为主;后一阶段自1974年迄今近20年,葡澳政府有其本身的债权债务,拥有财政税制自主权,对财政税制陆续做出改革调整,立法会有权就税制立法,澳门税收大增。澳葡政府的税收约占历年财政总收入的50.60%,澳门历年的税收结构大致保持在直接税与间接税之比为70:30的水平,这一比例近年有逐步上升之势。

    澳门税制源自葡萄牙税法并结合澳门情况而制定。分散税源和分开征收、多采用事后计缴,实行公平计征,同一税源不重复征税,凡在澳门收受利益者均需纳税等,是澳门税制的基本原则。澳门税制有其特点:税种简单,税率低平,多年来为亚洲国家、地区中税率最低的地区,专业税成为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以博彩税最为突出,占直接税约7成,占财政收入约3成。

    澳门地区的税制,与大部分经济发展至相同程度的国家一样,由各种不同税项组成。澳门的税种,从来源区分,包括按照收益、财产或财富及按照资产、劳务征收等税项。从性质上来区分,则为直接税与间接税两大类。

    澳门税项目前共有17种。直接税是直接对纳税人的收入或财产征收的税项,具体名目有属于直接税类的包括纯利税、职业税、房屋税、营业税、房屋税(业钞)、所得补充税、博彩税、专利税(其中赌业的专利税约占直接税总收入的60%)、物业转移税等;间接税是对商品和劳务的购买者或消费者征收的税项,包括消费税(约占间接税总收入的60%)、印花税、旅游税、彩池税及多项签发证明、法务行政、稽查收费等。赠予与遗产税也属于直接税税务范围之内的。基于此项税务历年来对政府财政收入并未带来很显要的增长,原因主要是受课税对象的多寡数目所影响。因此,政府亦未特别注意这项税例的修订工作。现行的赠予与遗产税税例是按1969年6月颁布的有关法例执行,当受益人在接受第三者赠予或承继一笔遗产时,均须向财政司申报,经过适当的评估价值后,按具体税率表规定而征税。一般而言,倘属继承遗产的个案时,由于要把各类物业或财产办理合法的承继手续,在律师楼或经法院受理的话,受益人或纳税人必然也要课征遗产税。然而,一部分未办理合法继承产业的情况下,受益人未必一定缴纳遗产税。按照法例规定,凡遗产价值超过澳门币1千澳门元者,即要缴纳遗产税,税率由7%到12%,视受益人与遗产原有人之关系而定。遗产价值超逾100万澳门元以上者,课征税率则最高,由12%至24%。有关的亲属关系的排序为子孙后代,父母,祖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第三类亲属,其它人等。澳门税务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止,是澳门地区的税务及财政年度。所有在此期间开业的店号,税项均由开业的月份至年底计算。该年度制由澳门政府通过税制作硬性规定,各企业必须遵守。

    澳门现行的税制基本上引用自葡萄牙,经过不断修改而成。特别是作为外商来澳投资,首要考虑因素的各种直接收益课征的税项,包括职业税、营业税、所得补充税及房屋税。主要是引用葡萄牙在60年代进行税制改革后所使用的一套。虽然引入澳门后,经过多番修改,已有基本上的分别,如1964年进行第一次改革,以较现代化的方式征收。

    1977年,政府成立“税务条例析讨委员会”,重新颁布四项税收的征税章程,但仍保留了原有的特征,除了根据收益进行征税,还针对收益个人征收所得补充税等。虽然上述四项直接税设立已久,但澳门在1978年之前,根本没有完整的一套税制,当时政府亦不强制性地要求有关公司商号申报各项税项。1978年5月,政府颁布了《会计核数业务管制条例》,同年9月再颁布一系列的税法规定,经过多年来不断的将有关条例修改完善,澳门的税制至今经已走上了轨道。

    澳门税制中,有关课税种类的订立,界定课征对象,税项税率订定(包括赋予税务豁免或税收优惠),均属立法会的权限。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也订明,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澳门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澳门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它税务事项。专营税制由法律另作规定。至于税务执行方面,澳门政府财政司主要负责本地区总预算册的编制、执行及控制、核算,并对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4项直接税负起评核及征收责任。其它税项则分别由经济司、立契官公署、旅游司等多个政府部门分别负责。

    作为税务主要行政机构的财政司,在1978年税制改革以前为厅级,称为财政厅。为了配合税制改革,提高税务执行部门的素质和专业性,就原有部门进行了重组,并给予两项重要的工作包括财政行政及公共财政的稽核,原来的财政厅亦转变为财政司,下辖两个厅级部门(财政行政厅及公共会计厅)。其中财政行政厅辖下包括行政及公物及税捐部门,执行主要的税务行政工作。税捐部门包括税务行政暨咨询科及课征缉查科,另外设有澳门区及海岛区的财政厅及收纳处。由于改组后的新架构仍未能配合税制改革需要,先后在1985年和1988年进行两次检讨和修订。由1988年沿用至今的架构组织,属下部门包括税务法庭、政府立契、公共会计厅、组织暨咨询中心、行政及财务处、财政策划厅、公物行政厅、资料及策略研究室及税捐厅。其中税务主要直接执行部门税捐厅辖下的正式架构,包括税务稽查处、税务行政暨咨询中心、澳门财税处。

    澳门财税处分为各科及有两个财税分处。同时为着课征稽查目的,非正式的成立了两个中心:A组纳税人稽查中心及资料搜集科。从上述财政司架构近几年的变迁,可以看出一个特点,即主要执行税务行政的部门其独立性和专业性提高程度有限,相反,其从属性却不断加强。反映了有关当局无意将税务收入列为主要的公共财政收入及将税务作为政府经济政策重要工具。

    以上曾经提到,澳门的税制特点是低税率,这符合了澳门作为自由港的角色。但它与其它地方最大不同之处,是作为一个独立的财政区域是其税收只占公共财政收入的极小部分,不能成为一项政府经济政策的有力工具。一般来说,在已发展或发展中的国家,税收已不只是作为政府吸收公共行政活动经费的途径,在大部分时间,它成为政府干预国家整体经济甚至出于政治目的有力工具。要达到此目的,其税收应占公共财政总收入的相当部分,正常情况是在一半左右。但在澳门,税务收入往往不及政府财政总收入的2成。反而非由行政当局所能控制的博彩税收却占了近3成。有关比例在1992年开始有所变动,原因是政府开始公开拍卖土地,卖地收入已开始超越博彩税收,这样下来,在几年内,税收所占比例还有大幅下降,不过,澳门弹丸之地,土地资源毕竟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利用税制作为本澳政府干预经济的工具,其可能性是非常低的。特别是近年来政府在进行各项税例、税率修订时,均有意逐步减少税收在公共财政总收入中的比例。非由政府方面所能控制的收入,占公共收入的大部分,将成为影响澳府收入的不稳定因素。

    1988年澳门公共财政总收益为294100多万澳门元,比1988年增长20%。其中,博彩税收94500万澳门元,增长37%,占总收入的32%。八项主要务收入(包括营业税、职业税、房屋税、所得补充税、旅游税、印花税、遗产及赠与税、物业转移税等)总收入为50500多万澳门元,增长20%,占总收入17%。1989年财政总收入386600多万澳门元,增长31%,博彩税143100万澳门元,增长51%,占总收入37%,八项税收61400多万澳门元,增长25.9%,占总收入16%。1990年财政总收入601500多万澳门元,增长56%。其中,博彩税193600万澳门元,增长35%,占总收入32%;八项税收74600多万澳门元,增长25%,占总收入12%。1991年收入766100多万澳门元,增长27%。其中,博彩税256700多万澳门元,增长33%,占总收入33%;8项税收93400多万澳门元,增长25%,占总收入12%。1994年收入1281123万澳门元,增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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