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税收征管法》规定 税务机关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对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其他财产包括纳税人的房地产、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动产和动产。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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