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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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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世界各国执法机关也都使用类似手段,比如警察扮演瘾君子向毒贩购买毒品。但“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也就是说,所设之套本身,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证据。据悉,英美法系中专门有执法圈套(entrapment)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严格限制,日本法律禁止执法者为了取证,诱惑当事人产生违法意图,因为这是国家公权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自律权。

执法钓鱼的几种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1]第一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显露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有违法或犯罪的企图,且已经实施,但是尚未显露出来。
  第二种方式我们可以称作“勾引式”。就是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第三种方式我们可称为“陷害式”。

最新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上海城市交通执法大队“钓鱼”执法,因触及了人们的道德底线而遭舆论质疑。此番舆论潮起《无辜私家车被以黑车罪名扣押,扣押过程野蛮暴力》的网帖。网帖称,2009年9月8日,上海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帮载自称胃痛要去医院的路人,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1万元。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该名“钩子”还强行拔掉张军的车钥匙,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当时他第一反应是碰到强盗打劫了。他想打电话报警,电话也被抢走。张军称自己被双手反扣,还被卡住脖子,被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人。之后两周有相似遭遇的人先后找到张军,讲述了自己类似被“钓鱼”执法的经历,多数发生在2009年9月14日、15日、16日、18日。
  受骗车主多为公司上班、有两人为私人老板司机。欺骗他们的“钩子”各出奇招,有说“家人出车祸急着赶去”,有扮成急着要生孩子的孕妇,甚至还有“钩子”一手吊个盐水瓶去拦车的。至于故意要给他们路费、强拔车钥匙、“扭住胳膊”带离小车、扣车及罚款万元等“钓鱼”流程和张军遭遇一致。对此,闵行区相关部门公开在电视媒体上表态,他们的执法是合法的。
  据了解,早在1992年上海开始打击黑车时,“钩子”就出现了。民间钩子数量在2006年激增,皆因规定举报有奖,每辆次奖励500元。当年,甚至还出现了一名女“钩子”被黑车司机杀害的恶性事件。 这些职业举报人形成了有组织的群体,一般有一个“钩子头”和执法人员联系,每个“钩子”头各有地盘。一个成熟的钩子能做到既安全又证据充分,月收入少则三五千,多则五六千元;钩子头一年可达十几万。一条黑车执罚产业链似乎悄然形成。
  张军案件最新情况
  中国网10月10日报道 昨日中午,上海“闵行倒钩案”当事人张军(化名)的代理人、律师郝劲松接到闵行区人民法院电话,张军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案已经立案。从9月28日提交诉状起算,昨日是法律规定立案时效的最后一天。
  2009年9月8日,上海一位白领张军(化名)因好心捎了一位自称胃痛的路人,结果遭遇“倒钩”——运管部门钓鱼执法,张军被扣车罚款一万。事件引发强烈反响,上海的报纸、电视台、电台都介入报道,网络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这样的执法手段。9月16日晚,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刘建强走进上海本地电视台的新闻节目,对主持人提出的几点质疑均以“不清楚”、“不能透露”、“这是工作秘密”作答,大多网友对此表示不满,并称此事仍然疑点重重。
  当事人张军在9月28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但并没有提出要求赔偿与道歉。“我在中午收到了法官的电话,本案已经立案。”张军的代理人、律师郝劲松表示,不索赔是因为害怕又生枝节。
  “一个政府的权威由其一贯的良好作风,如民主、公平、公正、透明的形成,人们发自内心的对其产生信任。倒钩事件则会导致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减退,特别是执法大队一方面标榜自己的良好执法形象,提倡市民展现良好素质,一方面却鄙视并打击张军好心载人的行为,这会更严重的导致政府权威和公信力的减退。”郝劲松认为,“倒钩”实为欺诈,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相符合,对社会的公序良俗也是沉重打击。如果连最应讲究诚信的政府也要采取欺诈的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执法犯法,侵害公民的权利,这是非常危险的,这将导致一个社会的崩溃。
  此案在社会引发了广泛讨论,知名作家韩寒在博客写道,在这个社会上,如果你生病了或者家里有急事需要搭车,有人愿意让你上车是很罕见的,这样的人是珍稀的物种,是单纯的好人。闵行区交管部门做的事情说简单点,就是将这些单纯的好人从茫茫车海中分辨出来,拘押下车然后罚款一万。

产生原因编辑本段回目录


  执法经济是钓鱼执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比如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等等),我们的“钓鱼执法”大有在行政执法和刑事侦查领域泛滥成灾之势。眼前发生的问题,不算最严重的。仅就查处黑车而言,2008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2008年3月9日《东方早报》)。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早些年,媒体还披露过在甘肃省,在短短一年时间里,三个不同公安机关的部分干警与同一个毒贩合作,分别制造了三起“贩毒案”,导致两人一审被判死刑、一人一审被判死缓的、令人即使在大白天也毛骨悚然的极端恶性案件。
  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极其肮脏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重重自我保护的盔甲,使那些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同时,还有可能随时随地陷公民于危险和不安、甚至生命安全都得不到保障的境地!
  在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钓鱼执法”呈不断向社会扩充“执法力量”之势,提成机制让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他们败坏了“正义”和“正义感”的名声,使社会诞生出大量不从事生产性、创造性劳动的寄生虫,也使法律、公权力的公信陷于崩溃的危险边缘。
  个案维权有可能局部讨回被放逐的公正,但撼动不了“钓鱼执法”被权力滥用的根。要对“钓鱼执法”斩草除根,必须先从源头上宣判“执法经济”的死刑,并且严格限制公权力机关以各种方式在社会上“聘用”各种社会人员。一方面,法律规定国家公务员非考勿进、非有编制勿进;另一方面,任何执法机关都是由纳税人供养,没有任何理由像公司一样“按业绩提成”。

专家质疑编辑本段回目录


  “钓鱼”执法的行为本身也被法学家们质疑,北京大学法学院行政法专家姜明安教授认为:行政执法要符合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依法行政原则,合法、合理、程序适当、诚实守信、权责统一,不能采取预谋设圈套方式执法。人民大学法学教授杨建顺认为,行政法强调取证的正当性、要求客观、全面调查,调查取证的手段要注意合法。依据国家税制要求,打黑车有其合理性,但打黑车采取“以恶治恶”方法不可取,“打击时要将打击黑车和‘好意搭乘’严格区别开”。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质疑,对“非法运营”法律上无明确界定。而在西方国家,为节省能源,政府还推广拼车行为。如果帮助路人也算“非法运营”,以后有病求救谁还敢停车。应松年教授认为“钩子拔钥匙”行为是一种强制行为,强制行为须有法律授权。他似乎在配合执法,但若无法律授权,那与抢劫有何区别?协管人员和钩子似乎都参与了执法,需要明确执法主体。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群众可以取证、录音、举报,但拔车钥匙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为一定要有合法的行政授权,不能随意委托别人去做,更不能以市场方式,协助抓一个车给多少钱。

程序违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回顾类似行为造成的结果,发现在“鱼钩”上晃荡着的,除了当事人,还有更大的“鱼”——那就是法律、道德和人们的善良之心。沪上私家车车主张先生因为恻隐之心竟然引来“非法营运”的横祸。张先生在上班途中,因路人“胃疼”,动了恻隐之心搭其上路,结果,“搭客”拔了他的钥匙,车外七八个身着制服的人将张拖出车外,还被双手反扣,卡住脖子,搜去驾驶证和行驶证。对方告诉张,他们是城市交通执法大队的,要他交钱才能拿回车,在各种压力下,最后张交了1万元才取回车。近年来执法部门“钓鱼”让普通公民成为“违法者”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上海甚至发生过司机杀死“钓子”的事。
  唐红炬律师谈“钓鱼执法”三要 三不要
  美国案例引子:
  一名便衣警察对某女子说:“给你100美元,陪我过夜。”她不同意;警察增加到500元,她还是不同意;警察再次加价到1000美元,她才勉强表示同意。这就是执法圈套 也就是现在热炒的上海交管局的“钓鱼执法”名词来由。
  名词解说:
  执法圈套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它又叫诱惑侦查,在全世界执法界都是一块臭豆腐,闻起来臭,吃起来香。它有道德风险侵权之嫌,但极大地便利了执法者。在涉及反恐、毒品、伪钞、凶杀等案件中,尤其有效。
  我的观点:
  我作为一个律师,并不认为凡是圈套就非法。 诱惑侦查,就是指侦查机关以实施对嫌疑人而言有利可图的行为为诱饵,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后将其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我认为适用的好,对于打击犯罪是具有很多的杀伤力的。
  这种备受争议的执法对什么人使用,怎么适用 ,是需要很有讲究的,这次上海交管局之所以激起众怒,是因为,他们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是抛却了公民的良心道德于不顾。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对这种“钓鱼”设置陷阱取证,我认为,他有诱导的违法嫌疑。陷阱取证有失于执法的公正、公开,它违背了国家的法律精神。
  我提出的建议是: 钓鱼执法三要三不要
  一 诱惑取证适用刑事犯罪侦查,不要使用到民事和行政执法
  要注意使用对象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可以严格掌控适用。使用中要注意引诱方式 查实犯罪主观动机。犯罪学中称之为“主观方面”,“主观”又分为“过失、故意、”两种行为,“过失”是不知之的行为,“故意”是犯罪的典型构成要素。如果对象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因为执法人员的引诱而产生,就是说他没有犯罪意图,不能追究去刑事责任。因此,在设套中需要彻底摒弃劝说对象犯罪,鼓动和强制对方违法犯罪的方式。更不能像上海钓鱼案一样,利用人性的善良来诬陷他人,否则出现违法犯罪行为,也应该首先追究诱导者的责任。
  不要用于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执法对象,因为这些不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不能擅自把对付涉嫌危害社会犯罪份子的侦查手段,用在对付群众的措施中。
  我的个人建议是 毫无疑问,贪污贿赂对社会、对国家的危害远甚于非法营运。既然上海的交管部门为了整治交通秩序能挖空心思想到这个刑事侦查手段,那我们的检察院本身就是搞刑事侦查的,为何不对那些贪官适用诱惑侦查呢。一些官员在贪污、受贿等腐败犯罪上,完全是可以被合法“钓”出来的。
  二 钓鱼执法要注意掌握方式方法,不能以泯灭人性为代价。
  即使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它的目的 也只是取得那些有违法意图、违法行为者的违法证据,而不是引诱、教唆那些没有违法意图的人去违法;否则就违背了执法的正义初衷,沦为“执法钓鱼”、“放倒钩”,或者叫执法圈套。 也就不奇怪会激起共怒了
  三 钓鱼执法需要从制度上约束和完善,不要放任自留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
  结尾故事
  有一位智者,大家都说他有大智慧。有个流浪汉不相信。他知道智者有匹好马,就放下狠话:我要把他的马骗来!他假装晕倒在智者遛马的路上,智者赶紧下马帮忙,流浪汉突然诈尸,跳上马背:都说你有大智慧,怎么连自己的马都看不住呢?智者说:马可以送给你,但求你别把这事情说出去。流浪汉说:你也有怕丢脸的时候吗?智者说:我是怕你把这事情说出去,就再没有人帮助倒在路边的人了。
  广东同益律师所 唐红炬律师
  2009年10月18日星期日深夜出稿,

危害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时,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而执法者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行政执法中的“钓鱼”行为,不但会让公众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模糊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更是对社会道德釜底抽薪般的打击。当“钓鱼”成为常态,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钓鱼”中失去生存的土壤。 执法者的“钓鱼”,守法者固然是那条鱼,法律、道德也同样是那条鱼。
  从法治国家的经验看,诱惑取证应受到严格限制,它绝不能由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操作,因为他们往往对“执法”有利益诉求,倾向于“引诱”当事人。而这种“执法钓鱼”撕裂了社会成员间朴素的情感,败坏了公德,今后那些真的生病、临产的路人可能再也得不到帮助。
  它更会引发严重的冲突,比如,去年3月上海奉贤区一位“黑车”司机被所谓“女协查员”带入“执法伏击区”之后,当着执法人员的面在车内用刀捅死“女协查员”。以前上海还发生过黑车司机为泄愤绑架所谓“倒钩”的事件。
  现代行政法治里有所谓“比例原则”,即行政手段应该与行政目的相匹配,“非法营运”虽有危害,但其危害的恶劣程度远低于暴力犯罪,因此,不能对其采用激进的“执法钓鱼”手段,这一手段既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风险,又破坏了社会成员间的信任与互助,实在是害莫大焉。
  行政执法不仅需要事实正义,也需要程序正义。加紧行政程序立法,将行政执法权牢牢限制在程序正义的笼子里,“钓鱼式执法”才会真正退出历史舞台。
  须以司法正义终结“钓鱼执法”
  现在,类似的现象已经引起媒体高度关注,CCTV《今日说法》栏目就关于上海闵行区的“钓鱼执法”事件展开过报道。认为这种方式是不恰当的。最近上海新闻接连报道过这种事件,引起了大家的热烈关注。这种现象,是对法律的践踏,对广大善良民众赤裸裸的侵犯。
  人民日报对钓鱼执法评论为钓鱼执法危害猛于虎如果对一些非法行为——尤其是政府部门的非法行为,以一种不痛不痒、置若罔闻的态度,任其滋生泛滥,长此以往,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社会的公德意识都将大受损失
  这种现象如果任其发展,后果将不堪设想。目前,有关部门对这种问题已经高度重视,在新闻播出后,上海有关部门已经采取了措施,一部分人已经开始被接受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某些人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目前,有些区县已经紧急叫停了这种钓鱼执法方式。一些执法部门也开始内部整顿,一些“鱼钩”也将面临失业。有些区县已经开始着手实施被扣车辆的返还,一些被冤枉的车主,也在陆续的领回罚款。当然不管最终结果如何,我们相信,正义总是会战胜邪恶,光明总是会到来的。
  关于钓鱼执法的最新进展
  最近几年以来,钓鱼执法事件层出不穷,最近以来有愈演愈烈之势。使得多位私家车主遭遇经济损失和名誉侵害。尤其是最近几个月来,媒体多次报道过关于钓鱼执法现象,引起多方关注,也引起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
  几天前,上海市政府曾要求各区县,对于钓鱼执法事件,要迅速查明事实,及时公布结果。有关领导明确表示,绝对不能够容忍钓鱼执法,要求各区县的执法部门,全面整顿,杜绝此类不良现象。目前公安部门和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此事件。经过几天的调查,目前初步查明,上海市各区县均不同程度存在钓鱼执法现象。各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为了创造罚款经济指标,采取各种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执法。严重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影响了全上海的社会风气。一些执法部门,招募社会上的不良人士,充当诱饵,引诱私家车主上当,然后以暴力相威胁,采取强行手段夺取车辆。这是严重的违法事件,是强盗行为!!!并且采取巨额罚款。这种现象如果不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势必导致社会的不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立。
  目前经过初步的调查,全上海存在几十个交通执法部门,基本每个区县都或多或少都存在钓鱼现象。根据目前的初步核查,全上海大约存在960名被雇用的钓钩(就是那些乘坐别人车的人),这些人男女老少均有,年龄最大的79岁,最小的16岁,本地人约占百分之七十。
  现在,有些区县已经明确规定,绝对不允许钓鱼执法。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各区县相关部门正在考虑事后赔偿问题。从目前得到的最新消息,有些区县的交通执法部门的负责人已经被停职接受调查,相信这些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目前,一些“钓钩”也相继落入法网,截止现在,已经有大约70名“鱼钩”被警方控制。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鱼钩”会落网。有关部门希望广大市民积极举报,提供相关线索,早日将这些人绳之以法。目前,多个区县的执法部门已经开展被扣车辆的返还和罚款的退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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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钓鱼执法 倒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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