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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采恩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康采恩是由Concern音译而来,有“相关利益共同体”的意思,是垄断组织的高级形式之一,由不同经济部门的许多企业联合组成。包括工业企业、贸易公司、银行、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等。旨在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以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参加康采恩的企业形式上保持独立,实际上受其中占统治地位的资本家集团(一般是大银行资本家)通过参与制加以控制。它明显地表现出帝国主义时期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融合的特点。 其产生的时间晚于卡特尔、辛迪加和托拉斯。康采恩中的各个成员企业仍保持法律上的独立性,不失其法人资格,处于核心地位的大企业或大银行作为持股公司,通过收买股票,参加董事会和控制各成员企业的财务,将参加康采恩的其他成员企业置于其控制之下。其目的在于增强其经济优势,垄断销售市场,争夺原料产地和投资场所,获取高额垄断利润。
  康采恩产生的背景
   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史上,康采恩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先后形成。它的产生和发展,控制着经济、政治、文化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银行资本与工业资本融合为金融资本的重要特点。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垄断组织日益向综合多样化发展,康采恩也有了诸如实力增强、对国家的控制和利用加强、家族色彩淡化等一系列的变化。它已成为最突出、最典型和占优势地位的垄断组织形式。
  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存在的各大康采恩集团也被称为财阀,比较有名的有三井、三菱、住友、安田等等。在2000年左右,中国和日本开始出现的各种“控股公司”以及“集团总公司”,也被认为属于康采恩垄断。
  康采恩法
   康采恩法(Konzernrecht)即〔企业联合法〕(dasRecht Des verbundenen Unterneh men),德国股份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地讲,康采恩只是德国股份法规定的企业联合形式之一,但人们通常将康采恩与企业联合相提并论。根据联邦德国1965年《股份法》(Aktiengesetz,AktG)的规定,康采恩是“在一个支配企业统一管理下的二个以上的从属企业的联合”。除了该法在总则部分对康采恩作了一般规定之外(第15~19条),有关康采恩的具体内容规定在第3篇“企业联合法”中。该篇分5章,依次为:合同联合企业(291~307条)、从属企业的管理和责任(308~318条)、加入公司(319~327条)、交叉参股企业(328条)、康采恩中的帐目提出 (329~338条)。19世纪末以来形成并不断发展的种种企业联合形式,首次在其中得到体现和确认,是西方国家有关康采恩的一部系统、完备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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