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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钢普通结构钢钢板(EN)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ASB 322-2005
代替Q/ASB 322-2004
普通结构钢钢板(EN)
2005-08-26 发布 2005-09-01 实施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发布
Q/ASB 322-2005
前 言
本标准非等效采用EN 10025-2:2004《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二部分 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
术条件》,并根据企业生产实际,对Q/ASB322-2004《普通结构钢钢板(DIN、EN)》标准进行
了修订。
本标准代替Q/ASB 322-2004《普通结构钢钢板(DIN、EN)》。
本标准与Q/ASB 322-2004 相比,主要变动如下:
——取消了按DIN 17100 标准供货的牌号;
——增加了EN 10025-2:2004 标准中的J2、K2 级别。
本标准的附录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提出。
本标准由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鞍钢集团公司科技质量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英杰。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Q/ASB 322-2001,Q/ASB 322-2004。
Q/ASB 322-2005
普通结构钢钢板(EN)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普通结构钢钢板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鞍钢集团公司按EN 10025—2 生产的普通结构钢钢板。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
随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本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
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
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1984 钢的化学分析用试样取样法及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eqv ISO148:1983、ISO83:1976)
GB/T 247 钢板和钢带检验、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975 钢及钢产品 力学性能试验取样位置及试样制备(eqv ISO377:1997)
GB/T 4336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YB/T 081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验数值的判定原则
Q/ASB 1 热轧中厚板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EN 10025-2:2004 结构钢热轧产品 第二部分 非合金结构钢交货技术条件
3 订货内容
3.1 订货时,用户须提供下列信息:
a) 标准号;
b) 牌号;
c) 规格尺寸;
d) 厚度允许偏差的类型;
e) 交货状态;
f) 特殊要求。
1
Q/ASB 322-2005
3.2 标记示例
按EN 10025-2:2004 交货的S235JR 钢板,厚度为40mm、宽度为3000mm、长度为8000mm:
EN 10025-2:2004 S235JR 40×3000×8000
4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需方应规定钢板厚度允许偏差类型,若未规定时应按Q/ASB 1 中表2 执行,如对钢板的
厚度允许偏差有特殊要求时应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板的其他尺寸、外形、重量
及允许偏差应符合Q/ASB 1 的规定。
5 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5.1.1 钢的牌号及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2 钢板的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 的规定。
表1
化学成分a、b,%
牌号 以下厚度(mm)的最大碳含量Mn P S N Cu Als
≤16 >16~40 >40
Si
不大于 不小于
S235JR 0.17 0.17 0.20 0.17~0.37 1.40 0.030 0.030 0.009 0.30 —
S235J0 0.17 0.17 0.17 0.17~0.37 1.40 0.025 0.025 0.009 0.30 —
S235J2 0.17 0.17 0.17 0.17~0.37 1.40 0.020 0.020 — 0.30 0.015
S275JR 0.21 0.21 0.22 0.20~0.50 1.50 0.030 0.030 0.009 0.30 —
S275J0 0.18 0.18 0.18 0.20~0.50 1.50 0.025 0.025 0.009 0.30 —
S275J2 0.18 0.18 0.18 0.20~0.50 1.50 0.020 0.020 — 0.30 0.015
S355JR 0.24 0.24 0.24 0.20~0.55 1.60 0.030 0.030 0.009 0.30 —
S355J0 0.20 0.20 0.22 0.20~0.55 1.60 0.025 0.025 0.009 0.30 —
S355J2 0.20 0.20 0.22 0.20~0.55 1.60 0.020 0.020 — 0.30 0.015
S355K2 0.20 0.20 0.22 0.20~0.55 1.60 0.020 0.020 — 0.30 0.015
a 应分析Ni、Cr、V、Ti、Al、Mo、N 含量,并记入质量证明书中。
b 可加入其它合金元素。
5.2 交货状态
钢板应以热轧、正火或TMCP 状态交货。
5.3 力学性能和工艺性能
5.3.1 交货状态钢板的力学性能应符合表2 的规定。对于JR 级别,根据需方要求,并在合
同中注明时才进行冲击试验。
5.3.2 对厚度为≥6mm~8mm 和厚度>8mm~<12mm 的钢板取冲击试验试样时,可分别取10mm
×5mm×50mm 和10mm×7.5mm×50mm 的试样,此时冲击功值分别为表2 规定值的2/3 和5/6。
当钢板厚度小于6mm 时,不做冲击试验。
2
Q/ASB 322-2005
5.3.3 冲击功值为一组三个试样的算术平均值,允许有一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小于规定值,但
不得小于规定值的70%。
表2
拉伸试验a
上屈服强度ReH,MPa
不小于
断后伸长率 A,%
不小于
冲击试验b
牌号

16
>16

40
>40

63
>63

80
>80

100
抗拉强度
Rm
MPa ≤40
>40

63
>63

80
>80

100
温度

冲击功
J
不小于
S235JR 235 225 215 215 215 360~510 24 23 22 22 20 27
S235J0 235 225 215 — — 360~510 24 23 — — 0 27
S235J2 235 225 215 — — 360~510 24 23 — — -20 27
S275JR 275 265 255 245 235 410~560 21 20 19 19 20 27
S275J0 275 265 255 — — 410~560 21 20 — — 0 27
S275J2 275 265 255 — — 410~560 21 20 — — -20 27
S355JR 355 345 335 325 315 470~630 20 19 18 18 20 27
S355J0 355 345 335 — — 470~630 20 19 18 — 0 27
S355J2 355 345 335 — — 470~630 20 19 — — -20 27
S355K2 355 345 335 — — 470~630 20 19 — — -20 40
a 拉伸试验取横向试样,当无明显屈服时取Rp0.2。
b 冲击试验取纵向试样。
5.4 表面质量
5.4.1 钢板端面不应有分层。钢板表面目视检查,不应有裂纹、气泡、夹杂、结疤、折叠和
氧化铁皮压入等有害缺陷。
5.4.2 钢板表面允许有不妨碍检查表面缺陷的薄层氧化铁皮、铁锈。凸凹度不大于表3 规定
的麻点、凹面、划痕及其它缺欠允许存在,但应保证钢板厚度的最小值。
表3 单位为毫米
钢板公称厚度 缺欠允许的最大深度 最大修磨深度
<8 0.2 0.3
8~<15 0.3 0.4
15~<25 0.3 0.5
25~<40 0.4 0.8
40~<60 0.5 1.0
60~<80 0.5 1.5
≥80 0.6 2.0
5.4.3 钢板表面存在以上不允许有的缺陷时,可用修磨方法清理,修磨处应平滑过渡。修磨
深度不大于表3 的规定。修磨后的钢板剩余厚度小于钢板允许最小厚度的面积不应大于钢板
表面积的2%。
6 试验方法
6.1 钢板的外观应目视检查。
6.2 钢板的尺寸和外形用合适的测量工具检查。
6.3 每批钢板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4 的规定。
3
Q/ASB 322-2005
表4
序号 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个) 取样方法 试验方法
1 化学分析 1/每炉 GB/T 222 GB/T 223、GB/T 4336
2 拉伸试验 1/批 GB/T2975 GB/T 228
3 冲击试验 3/批
GB/T2975-1998
图A11 之a)
GB/T 229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钢板应成批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同一炉号、同一厚度规格、同一热处理制度的钢
板组成。每批重量不大于40 吨。
7.2 取样数量
钢板每批检验的取样数量按表3 的规定。
7.3 取样位置
试样取自钢板宽度的1/4 处。对于拉伸试验,应尽量取全截面试样,当受试验机能力限
制时可将钢板减薄至保留一个轧制面的不小于30mm 厚的试样。
7.4 复验与判定规则
7.4.1 冲击试验初验不合格时,应从同一张钢板上再取一组3 个试样进行试验,前后二组6
个试样的平均值不应小于规定值,允许有不超过2 个试样的单个值低于规定值,低于规定值
70%的试样不应多于1 个。
7.4.2 如果拉伸试验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则从同一批中再取双倍数量的试样进行该不合
格项目的复验。
7.4.3 复验结果(包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合格,则该批钢板合格。复验结果(包
括该项目试验所要求的所有指标)即使有一个指标合格,则复验不合格。
7.4.4 如复验不合格,则已做试验且试验结果不合格的单件不能验收,但该批中未做试验的
单件可逐件重新提交试验和验收。
7.5 数值修约
数值修约规则按YB/T 081 的规定进行。
8 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8.1 在每张钢板上应标明钢的牌号、标准号、炉号、批号、规格尺寸、厂标等。
8.2 在欧洲经济区(EFA)销售的产品应在质量证明书中加上CE 标记。
8.3 其它应符合GB/T 247 的有关规定。
4
Q/ASB 322-2005
附录A
(资料性的附录)
本标准牌号与相近牌号对照表
表A.1 给出了本标准与引用标准及国外相关牌号对照。
表A.1
标准号 EN 10025-1 DIN 17100 GB3274 Q/ASB 322
S235JR
S235J0
S235J2
St37-2
Q235B
Q235C
Q235D
S235JR
S235J0
S235J2
S275JR
S275J0
S275J2
St44-2 Q275
S275JR
S275J0
S275J2
牌号
S355JR
S355J0
S355J2

Q345B
Q345C
Q345D
S355JR
S355J0
S355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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