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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百科 - 钢之家

宣告失踪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宣告失踪目录[隐藏]

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撤消
 

[编辑本段]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它是一种不确定的自然事实状态的法律确认,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得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编辑本段]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无顺序上的要求。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住所地基层法院;公告期:3个月。
[编辑本段]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编辑本段]宣告失踪的撤消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告。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告人。
  宣告失踪的相关法条
  《民法通则》
  第二十条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 、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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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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