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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增长率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自然增长率 rate of natural increase

自然增长率是指一年内人口自然增长数与年平均总人数之比,通常用千分率表示。用于说明人口自然增长的水平和速度的综合性指标。计算方法:出生率=“出生人口数”除以“总人口数”乘100%。死亡率=“死亡人口数”除以“总人口数”乘100%。自然成长率=“出生率”减“死亡率”。
计算方法
平均总人口=(年初总人口+年末总人口)/2 

人口出生率=出生人口数/平均总人口数*1000‰   

死亡率=死亡人口数/平均总人口数*1000‰   

自然增长率=(出生人口数-死亡人口)/平均总人口数*1000‰

基本情况
  1981年,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最低的是上海市,为9.7‰,其次为四川省、浙江省和北京市,均在12‰以下;最高的则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为23.57‰,其次为广西、西藏和新疆,均在20‰以上,仍属于传统类型。其余各省、市、自治区在人口的自然增长上都还处在由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过渡阶段。第四次人口普查提供的数据表明,1989~1990年度中国的自然增长率为14.70‰,比1981年上升0.15个千分点,30个省、市、自治区中下降的有19个,上升的有11个,其中上海市不仅最低(4.96‰),降幅也最大(4.74个千163分点),但最高的宁夏(19.49‰)也下降了4.08个千分点。全国总的说来朝着现代型又迈出了一大步。   

    近30年来,中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的自然增长率都显著超过汉族地区,而过去却并非如此。新中国成立前,少数民族在人口的自然增长上都属于“原始型”,其中一些民族的人口不仅长期停滞不前,甚至处于明显的萎缩之中,典型的如藏族,从唐代到清代,总人口一直停滞在100~200万人左右,到国民党统治时期,下降到仅为80万人。蒙古族在元朝时曾达400万人,明朝锐减至120万人,清末为100万人,到新中国成立前只剩下80万人。新疆的哈萨克族在16世纪曾达100万人,到1949年仅为44万人。云南省的西双版纳自治州在历史上人口曾达100~200万人,新中国成立前夕只剩下20万人。赫哲族在民国初期尚有2500~3000人,新中国成立前夕仅为300多人。  

    新中国成立后上述情况迅速发生根本变化。1949~1953年间少数民族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已达19.3‰,比汉族只低1.4个千分点。1964~1982年间为24.1‰,比汉族反而超出4.5个千分点。近年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初显成效,1982~1990年间自然增长率估计为17.5‰,仅高于汉族3个千分点。
对比阶段
  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在城乡之间的对比可分两个阶段。1949~1963年,前者高于后者;此后后者一直超过前者,60年代后半期差距最大,近年才趋于缩小。第四次普查表明,1989—1990年度市人口自然增长10.4‰,镇12.3‰,乡16.9‰,城乡差距在5个千分点左右,而这5个点正是中国人口问题的症结所在。   

    1989—1990年度在全国330多个地级行政区中,人口自然增长率最高的是新疆的和田地区和喀什地区,分别为28.05‰、26.02‰,相当于总人口 25年和 27年翻一番。超过24‰的有陕西省的延安地区(24.84‰)和榆林地区,超过23‰的有河南省商丘地区、湖北省咸宁地区、安徽省宿县地区以及西藏的阿里地区。对比之下,上海市的市区和郊县均已降至5‰以下。江苏省太仓县已达到1‰,距负增长只是咫尺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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