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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许可证合同(International License Contract)
什么是国际许可证合同
许可证合同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由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国际许可证合同又称“国际许可证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许可证合同”一词中的“许可证”不同于政府行政机关出于管理目的而颁发的商品进出口许可证等证照。
许可证合同的客体主要是技术使用权,具体的讲,即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用技术使用权。
国际许可合同内容
国际许可合同与其他国际贸易合同一样,其结构形式也分为首部条款、主体条款和尾部条款。
(一)国际许可合同首部条款
1.合同名称条款。合同的名称条款主要是要表明该合同的名称、类型和特征。
2.双方当事人名称和地址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应写清楚,其意义在于,不同的公司承担的债务责任不同,如股份有限公司只能就其注册资本对外承担债务,无限责任公司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双方当事人的法定地址也非常重要,它不仅是寄交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地址,而且是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仲裁或诉讼的地点的确定根据。
3.签订合同的日期和地点条款。明确签订合同日期和地点有重要意义。如果合同规定,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若干时间内交付技术资料,那么合同签订日期的明确,就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签订合同的地点在确定法律适用上也具有重要作用。
4.鉴于条款。鉴于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开头表明订约意图、目的和签约原则的条款。因在写法上通常用“鉴于”开头,所以称为鉴于条款。鉴于条款在如何解释合同中具体条款精神有指导作用。虽然具体合同条款的解释应根据法律和国际惯例,但合同规定的原则的指导作用,也是不能忽视的。
5.定义条款。定义条款是指对合同中反复使用、容易混淆或关键性的名词、术语的含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条款。由于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双方当事人分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彼此间不仅存在语言上的障碍,也存在法律制度上的差异,各国对一些技术上和法律上的用语往往没有统一的解释。为了减少分歧,定义条款是很有必要的。一般在定义条款中需要定义的词语有:①与合同标的有关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如专利、专有技术、商标等;②各国法律或惯例有不同理解或容易产生歧义的重要名词和术语,如净销售价、滑动公式、提成率等;③重要的专业性技术术语;④合同中多次出现、需要加以简化的名词和术语。
(二)国际许可合同主体条款
1.合同项目条款。合同项目条款包括合同的对象、权利范围、区域及其性质等。合同对象即国际许可合同的标的。如果该标的是某项专利技术,则应写明该项专利技术取得的依据,并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果是某项专有技术许可,则应写明该项专有技术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果是某一商标许可,则应附有商标的缩样。
权利范围是国际许可合同技术使用权的范围。一项技术可能有多种使用范围,包括技术使用权、制造权、销售权三方面内容以及使用这些权限的时间范围和地域范围。使用权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为某一特定目的利用其所转让技术的权利,它是一项最基本的授权。制造权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利用其技术制造某种技术产品的权利,它是受让方所要求的最主要的一项权利。销售权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在特定范围内销售其所生产的技术产品的权利。
地域范围是指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利用其技术的特定区域范围。使用权的地域范围一般较窄,通常只限于合同工厂。使用权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技术使用的范围。一种技术有时可以有几种不同用途或可以生产一系列产品。如果限制其技术使用的范围,就会限制受让方充分利用该技术的使用价值,所以一些发展中国家将这种对生产品种进行限制的条款视为限制性商业行为,不允许订入合同条款。制造权的地域范围通常也仅限于合同工厂。一般允许在受让方所在国引进技术的工厂制造合同产品。销售权的地域范围较宽,涉及产品的内销和外销。一般受让方有权在其所在国地域范围内进行销售。销售权地域范围关键的问题是合同产品的出口权和出口地区问题。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利用该项技术制造和生产何种技术产品条款。
时间范围是指转让方允许受让方在多长时间内利用其技术或权利。一般专利和商标授权的时间范围与合同的有效期一致,但不能超过其权利的有效期。
授权的性质,即转让的性质,是指转让方授予受让方的权利是独占的还是排他的,是可转让的还是不可转让的。国际许可合同对此应做出明确规定。
2.合同价格和支付条款。价格与支付条款是国际许可合同的重要内容。该条款主要包括计价方法、合同金额、使用货币币种以及支付方式等内容。
国际许可合同的计价方法通常有三种:统包价格,提成价格,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统包价格是一种固定的计价方式,是转让方与受让方对技术转让的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一笔总的金额,然后由受让方一次付清或分期付清。这种总算支付方式主要适用于质量确有保证的国际技术许可合同。该支付方式对受让方是不利的,因为他要向银行借货大笔款项,支付大笔利息。但是,如果技术确实先进,价格合理,能早日投入生产,利润也是相当丰厚的。
提成价格是指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合同产品的生产数量、销售价或利润提取一定百分比的费用,作为技术转让的酬金,按期连续支付给转让方。这是一种滑动的计价方式,是国际技术转让中使用较多的一种方式。
按产量提成,是指按照合同项下技术制造出来的产品,以每一单位产量的成本价计算提成额,而不管该产品的成本和销售情况。这种计算方法对受让方显然是不利的。
按产品销售价提成,通常有两种计算标准:一是按毛销售价计算提成费;二是按净销售价计算提成费。前者是按发票计算,后者是按毛销售价减去与该项技术无关的因素所增加的价值计算提成费。
按销售利润计算提成费,是按受让方从合同项下技术产品的销售中所获利润的一定百分比来计算提成费。如果受让方从技术产品中未获得高额利润,那么转让方就得不到提成费。这种计算方法对转让方来说,是没有保证的。
入门费与提成费相结合的计价方式,是指受让方在订约后或收到第一批技术资料后一定时间内向转让方支付一笔约定的金额,然后再按规定支付提成费。先行支付的费用称为入门费或初付费。入门费通常只是技术使用费的很小一部分,主要用来补偿转让方为技术转让支出的直接费用。
关于上述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三种:①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该方式是将合同价格分为预付、技术资料交付后付款和合同产品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付款三次进行;②按项目进度付款。它是将合同的履行分为若干阶段,根据各阶段实际完成工作量付款;③分期付款。该付款方式又称里程碑付款,它将合同总价分为若干等份,从合同生效开始,每隔一段时间定期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比例相同。
3.技术改进与技术服务条款。由于国际许可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而科学技术又是不断向前发展的,在国际许可合同有效期间,不论转让方还是受让方对技术都有可能改进或发展。对于新的改进和发展的技术必须在合同中予以规定。在国际许可合同中,对技术的改进和发展主要明确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改进和发展技术的所有权归属;另一方面应明确转让方和受让方交流改进或发展技术的条件。根据国际惯例,关于改进或发展技术所有权归属,一般按照“谁改进,归属谁”原则,即改进或发展技术归属于改进或发展技术的一方。在交流和使用改进或发展技术的条件上,一般应遵循“对等互惠”原则,相互交换或有偿交付使用。
另外,在国际许可合同中,还可以规定各种技术服务的内容,如技术培训、设计和工程服务、销售和商业服务、管理服务、研究与发展服务等。这些服务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应视需要在合同中做出明确、详细的规定。
4.保证与担保条款。保证与担保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技术的保证与担保;二是对权利的保证与担保。对技术的保证与担保,包括对技术资料的保证与担保和对技术效益的保证与担保。转让方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将有关的技术资料提供给受让方,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是完整的、可靠的和正确的,并且是转让方正在使用的最新资料;担保其所提供的技术经过正确使用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为了适应受让方的生产条件,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方对技术资料进行必要的修订和改进,并保证制造的技术产品具有与转让方提供的样品相同的质量。
对权利的保证与担保也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转让方应保证所提供的专利技术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内,而不是过期的;他所提供的专有技术是没有公开的、是一般公众所不易掌握的。二是转让方应担保对其所提供的技术有完整的所有权,不受任何第三人的指控;如果第三人指控使用该技术为侵权行为,转让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 违约救济条款。违约救济条款一般包括转让方的违约救济与受让方的违约救济两方面。关于受让方救济方法。对于转让方拒不提供合同所规定的技术资料、技术服务或技术培训的根本违约行为,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转让方退还已付的技术转让费,并按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或赔偿实际损失。如果转让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技术资料,受让方可要求转让方支付一定比例的迟交罚款。如果转让方违反技术保证义务,提供的技术未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则根据所转让技术或合同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赔偿办法。如果转让方违反权利担保责任,使受让方遭到第三方的侵权指控或受到第三方侵权行为的干扰,转让方有义务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如果侵权指控成立,转让方应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
关于转让方救济方法。受让方不付款,转让方有权停止履行其义务或终止许可合同。受让方迟延付款,转让方可主张一定比例的迟付罚金,并可要求推迟转让方履行义务的期限。受让方违反授权条款,扩大技术的使用范围,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侵害行为,并支付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直到解除合同。违反合同的保密义务,致使转让方的技术秘密泄露,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依合同赔偿转让方的实际损失。
(三)国际许可合同尾部条款
1. 仲裁条款。国际许可合同一般要求,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可以通过仲裁解决。因此,在合同中应载有仲裁条款,将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规则以及仲裁裁决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并就法律适用问题亦在仲裁条款中做出规定。
2. 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时全部履行,因此在合同中应载有不可抗力条款。该条款应就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以及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采取的重要措施,做出明确规定。
3.合同的生效、期限和终止条款。合同的生效日期应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的期限也需要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些国家的法律对合同的期限有所限制,但多数国家的法律没有期限限制,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经合同双方的申请,可以延长合同的期限。
有关合同终止情况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即在合同中应对合同终止的原因、条件做出明确规定。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分类
(一)按照具体合同客体划分,国际许可证合同分为:专利许可证合同;商标许可证合同;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1、专利许可证合同(Patent License Contract)
例如,外国如果在华没有取得专利权或未与我国当事人达成协议,允许中国当事人使用其专利技术,则这种专利产品不能出口,这种技术也不能出口,下面有一个实际案例:
水胶炸药这一专利是美国的。我国技术人员在查阅资料时获得了这一专利的公开材料。于是闭门研究,破译了其技术秘密,生产出了合格的水胶炸药。一位港商购买了该产品。因我方不知道美国专利在香港也受保护,就同意了向港商出售该产品。在天津装船后,被专利所有人通知不许销售。美国的专利权人在其请求中的要价很高,但我方不能不履行同港商的合同,就只好大幅度降价,以便港商在港支付专利权人的专利费用。这样我方的原来就比国际市场时价低许多的销售价格现在就更低了,造成很大损失。故我方研制厂家应向美方专利权人订许可证协议,方可研制生产。否则,就是违法的。
2、商标许可证合同(Trade Mark License Contract)
即以使用商标和商标项下的技术作为合同的标的。在国际许可证贸易中,商标许可证协议包含一定的技术贸易内容,假冒商标,一般都不能达到原商标的质量标准。
在国际市场上,要开创一个品牌商标并非易事。单纯的商标许可证协议往往很少,而通常是在引进专有技术的同时,结合引进商标的使用权。我国对外贸易业务中,单纯的使用对方商标的情况也很少,往往是在此商标下写上"中国制造"字样,以便合同到期后,不能继续使用该外国商标时,中国厂商也会有立足之地。
3、专有技术许可证合同
实践中,专有技术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故在引进专利技术的同时,一起引进专有技术。技术专利人往往保留了关键性的技术。凭专利公开的说明书,并不能使采用该技术的人顺利使用。所以只有引进专有技术,才能真正把生产需要的各项先进技术、经验和知识引进来,达到预期目的。
(二)根据被许可方对许可方的技术使用权所享有的专有程度和范围,可将许可证分为: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交换许可证。
1、独占许可合同(Exclusive License Contract)
独占许可合同是指许可方许可对方在约定的某一地区内和合同有效期间,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独自占有和使用权。在签订这种协议的情况下,不论任何第三者还是许可方都不得在该许可证有效期内,在该地区内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尽管工业产权的属于许可方。此合同可使受让方以合同项下技术产品垄断市场,故售价较高。
2、排他许可合同(Sole License Contract)
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证,是指被许可方合同约定的某地区和合同有效期内,对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在合同期间不再允许任何第三者拥有使用权,但许可方自己仍可在该地区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产品。由于被许可方通过该合同所获得的该技术的使用权利比独占许可证要小,因此其技术使用报酬比独占许可低。
3、普通许可合同(Simple License Contract)
其主要特点是,第三方可以取得许可证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它是指除了合同双方在约定地区内,对许可项下的技术享有使用权外,许可方还有权将该合同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再买给第三者。该 许可证的价格一般要比前两种低。
4、可转让的许可合同(Sub-License Contract)
不同于前三种,购证人可以将许可项下的技术使用权或商标使用权再转让给第三人。其再转让的前提是经原售证人的同意。被转让的第三人亦称分售许可人。
5、交换许可合同(Cross License )
双方可以按价值相等的技术,交叉取得双方的技术使用权,因此,在使用该许可证时,可以根据以上五种许可证的许可权限,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范围和权利范围。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特征
1、许可证合同的主体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法人是常见主体。
2、许可证合同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且作跨越国境的移动,即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3、许可证合同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许可证合同转让的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由于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和地域性,使得许可证合同也具有这两种特性。
4、许可证合同不仅时间性较强,而且内容复杂。很多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他标的转让,或和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
5、许可证合同是有偿合同。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证协议的范围。
国际许可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
1、客体的特殊性
国际许可证合同的客体是专利、商标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它们是无形财产权。
2、许可证买方是直接用户
许可证买方一般都有能力在购证后实施该合同项下技术,因而,买方须具有一定的技术知识及工业实施能力,以便吸收、消化所购买的技术知识,实现出其经济值。
3、许可证合同的买卖双方具有明显的合作性质
许可证合同期限长,卖方必须履行义务,担保所提供的技术在买方工厂里实施后可以或必定达到合同所预定的经济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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