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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租赁(International Lease)
国际租赁概述编辑本段回目录
国际租赁,又称国际租赁贸易、租赁贸易或租赁信贷,也称为国际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国际租赁贸易是商品信贷和金融信贷相结合,由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及金融界共同参与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出租人通过出租设备等向承租人提供信贷便利,而承租人则以定期支付租金的形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而供货人则向出租人提供货物买卖。其实质是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信贷的一种交易方式。国际租赁贸易实质上是一种分期付款的信贷方式。
租赁贸易的最简单构成,仅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两方,由出租人将租赁物件租给承租人。但实际上,交易往往还涉及出售设备的制造厂商和金融机构,成为三边或多边交易。如果是三边交易,即租赁交易的直接当事人是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出租人介于供货人和承租人之间。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需的租赁物件向供货人订货,签订购货合同。出租人在订货前先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供货人在收到租赁公司订货的货款后,待订购的物件准备就绪,就发运给承租人。承租人在租赁物件验收合格并安装投产后,,按期向租赁公司交付租金,直至合同履行结束。参与上项业务活动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与另一方分属不同的国家,即属于国际租赁。
在租赁贸易中,除非承租人有较好的信誉,经租赁公司评估后,在一定额度内实现租赁、通常租赁公司要求承租人提供经济担保人。
国际租赁它是租赁公司给予用户的中长期商 品信贷,是国际上通用的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国际经济合作的方式。具体来说,它先由专营租赁公司,或附属于银行及信托金融机构的租赁业务(统称出租人) 出资,从制造商那里买下用户所选定的机器设备或运输设备,然后出租给用户(承租人)使用。在租赁设备使用合约期内,双方不得随意中止合同,出租人 拥有设备所有权,用户则拥有使用权,设备的维修由用户负责,租赁公司按合同向用户收取租金。租期满届后,有三种处置方式:一是承租人将设备退不还 给租赁公司;二是用户可要求续租,即按原租约继续租用(续租应减少租金);三是按双方商定的较低价格将租赁设备买下来(称为购留,有时也可无偿取得)。
国际租赁贸易基本概念 编辑本段回目录
租赁贸易是指企业之间较长期的动产租赁,其对象主要是资本货物。
出租人一般为准金融机构,也有专业租赁公司或生产制造商兼营的租赁业务。承租人通常为生产或服务企业。
国际租赁的种类 编辑本段回目录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租赁方式有以下几种:
1.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指出租方按承租方的意向购买机器设备,并以租金的形式给予出租方补偿,出租方收取的租金不仅弥补了其本金,而且还可以获取收益。这种租赁方式的租赁合同一般时间较长,包括了整个设备的使用年限,当合同结束时,机器的价值已全部以租金形式返还出租者,因此残存设备的所有权属于承租方,而且承租方不得中途解除合同或更改协议内容。承租人负责设备的维修与保险等费用。
在整个设备使用期内只租给一个用户,租赁公司按设备成本利息加上费用,分摊成租金向承租人收取,是最基本的租赁形式。
2.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多见于价格昂贵的设备和固定资产。由于所需资金金额巨大,出租人无力独自购买,以设备本身和设备出租后租金的受让权为担保,向银行贷款,用贷款和一部分自有资金购买设备,再把设备出租给承租人,用租金偿还贷款本息。
在这种租赁方式中,出租人居中,从承租人处收取资金,并需归还银行贷款。出租人对其所贷款项负责,若承租方违约,出租人承担损失,银行本息照付。
杠杆租赁方式结构复杂,当事人较多,是租赁贸易中较特殊的方式。租赁合同一经达成协议,不得中途撤销。杠杆租赁并非完全属于全部回收性租赁,也不是仅一次性就签订租赁合同
3.经营租赁
经营租赁方式中,出租人拥有原始设备,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确定租赁机器设备时间的长短,付给出租人租金。租期结束后,如果承租人无意再租或购买该设备,可以把设备归还给出租方,出租人可以继续把设备出租给下一个承租人。
经营租赁合同期间,承租人可以中途解约。如合同中附有违约责任条款,应遵照执行。租赁期间,设备的维修费、保险费和资产税均由出租方负担,租金也较高。
这种形式的租赁期限较短,在设备使用有效期内不仅租给一个用户,每个用户所缴付的租金只相当于设备投资的一部分。
经营租赁的标的物是通用设备,出租人通常是生产制造商兼营的租赁公司或者专业租赁公司。
4.回租
回租,即承租人将自有设备作价卖与出租者,先将固定资产转变为现有资金后,再将原设备反租过来,采用分期交付租金的办法。
承租人向出租人租赁原来属于自己的设施,—般做法是:先由承租人和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然后再签订买卖合同,由出租人购进标的物,将其租给承租人,即原物主。这种租赁方式主要用于不动产,由于承租人缺少资金而出售不动产以筹措所需资金。
回租租赁均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售价将分摊在各期租金中,往往并不反映真正的市场价,多取决于承租人所需资金的数额。
5.综合性租赁
综合性租赁是租赁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对外加工装配、补偿贸易及包销等其它贸易方式相结合的租赁方式。但租赁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相结合的 方式,必须是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的部分。具体来说,由出租人将机器设备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或用租赁的设备生产出的产品偿付租金,或用加工装配 所获工缴费顶替租金分期偿付,或把产品交出租人包销,由其从包销价款中扣取租金。
我国的租赁市场主要由租赁专业公司、中国银行的信托部门(中国银行信托咨询公司)以及各级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组成。这些公司在租赁业务的经营 中,一般是通过将外国制造的设备租给本国企业使用,或把我国的部分机器设备出租给国外公司、企业的形式来进行。有时这些租赁部门也为国内用户单位 介绍国外的租赁公司,由租赁部门作担保,国内用户可直接与国外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入设备。
从我国国陆租赁业务来看,租赁方式多以融资租赁(金融租赁)为主,即 由国外租赁公司或我方公司垫付资金,购进企业所需设备,并分期支付租赁费, 以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在租期内,企业用设备投产的所创外汇,分期偿还总租 赁费,最后以象征性的付款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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