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简称HKMA或金管局。金管局在1993年4月1日透过合并外汇基金管理局与银行业监理处成立。
香港为成立金管局,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借此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管局的总裁。《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执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决定应否根据该条例向无力偿付成员的存款人作出赔偿。
主要职能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1.维持港元汇价稳定 。
2.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
3.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
4.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
政策目标
金管局的政策目标为:
1.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透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
2.透过规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3.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编辑本段]与香港特区政府
金管局是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可以按与公务员不同的聘用条款聘请员工,以吸引具备适当经验与专门知识的人才。不过,金管局总裁及其员工仍为公职人员。在金融管理专员所获转授或赋予的法定权力下,金管局的日常运作享有高度自主。财政司司长负责厘定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体制:财政司司长于2003年6月25 日致金融管理专员的函件订明应透过货币发行局制度维持货币稳定,即将港元汇率约保持在7.8港元兑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专员须自行负责达成货币政策目标,包括决定有关的策略、工具及执行方式,以及确保香港货币制度的稳定与健全。
财政司司长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协助下,须负责有关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稳定与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为推行这些政策,金融管理专员须负责
(1)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2)与其他有关机构及组织合作发展债务市场
(3)处理与法定纸币及硬币的发行及流通有关的事宜
(4)透过发展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负责操作有关系统,以促进金融基建的安全与效率
(5)与其他有关机构与组织合作,促进对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的信心,并推行适当的发展市场措施,以协助加强香港金融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外汇基金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金融管理专员须根据财政司司长所转授的权力,就外汇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管理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香港为成立金管局,当时的立法局在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赋予财政司(现称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及其他有关条例内有明文规定。财政司司长与金融管理专员于2003年6月25日互换的函件,列载彼此职能与责任的分配。互换函件亦披露财政司司长根据这些条例将若干权力转授予金融管理专员。外汇基金根据《外汇基金条例》设立,并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该条例规定外汇基金须主要运用于影响港元汇价的目的。
财政司司长亦可运用外汇基金以保持香港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借此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金融管理专员是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其根据该条例获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指定及财政司司长所指示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管局的总裁。《银行业条例》赋予金融管理专员规管及监管银行业务与接受存款业务的职责及权力。根据《银行业条例》,金融管理专员的职责包括处理香港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认可资格的事宜。《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定下法定架构,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货币或金融稳定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根据《存款保障计划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执行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决定,以及决定应否根据该条例向无力偿付成员的存款人作出赔偿。
主要职能
金管局是香港政府架构中负责维持货币及银行体系稳定的机构,其主要职能为: 1.维持港元汇价稳定 。
2.透过稳健投资策略,管理外汇基金(即香港的官方储备) 。
3.促进香港银行体系稳健 。
4.发展香港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使货币畅顺流通 。
政策目标
金管局的政策目标为:
1.在联系汇率制度的架构内,透过外汇基金的稳健管理、货币政策操作和其他适当措施,维持货币稳定。
2.透过规管银行业务和接受存款业务,以及监管认可机构,促进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定。
3.促进金融体系,尤其是支付和结算安排的效率、健全性与发展。
[编辑本段]与香港特区政府
金管局是香港特区政府架构的一个组成部分,但可以按与公务员不同的聘用条款聘请员工,以吸引具备适当经验与专门知识的人才。不过,金管局总裁及其员工仍为公职人员。在金融管理专员所获转授或赋予的法定权力下,金管局的日常运作享有高度自主。财政司司长负责厘定香港的货币政策目标及货币体制:财政司司长于2003年6月25 日致金融管理专员的函件订明应透过货币发行局制度维持货币稳定,即将港元汇率约保持在7.8港元兑1美元的水平。金融管理专员须自行负责达成货币政策目标,包括决定有关的策略、工具及执行方式,以及确保香港货币制度的稳定与健全。
财政司司长在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的协助下,须负责有关维持香港金融体系稳定与健全,以及保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的政策。为推行这些政策,金融管理专员须负责
(1)促进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
(2)与其他有关机构及组织合作发展债务市场
(3)处理与法定纸币及硬币的发行及流通有关的事宜
(4)透过发展支付、结算及交收系统,以及在适当情况下负责操作有关系统,以促进金融基建的安全与效率
(5)与其他有关机构与组织合作,促进对香港货币及金融体系的信心,并推行适当的发展市场措施,以协助加强香港金融服务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外汇基金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金融管理专员须根据财政司司长所转授的权力,就外汇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管理向财政司司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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