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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社会主义三大改造是指建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对于农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对于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三大改造的重点。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土地制度改革完成以后,国内的主要矛盾转为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社会主义道路和资本主义道路之间的矛盾。国家需要资本主义工商业有一定的发展,因为它有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但资本主义工商业又存在着不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这就出现了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为了把原来落后、混乱、畸形发展的资本主义工商业逐步引上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从1953年起,中国共产党在全国范围内果断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分为两个步骤:第一步是把资本主义转变为国家资本主义;第二步是把国家资本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
  1953年6月,中共中央根据中央统战部的调查,起草了《关于利用、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意见》。9月,毛泽东同民主党派和工商界部分代表座谈,指出国家资本主义是改造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必经道路。10月,中华全国工商联合会召开了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传达了中共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指引下,到1954年底,主要的大型私营工业企业多数已经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在商业方面,则在国家掌握一切重要货源的情况下,通过使私营商业执行经销代销业务的方式向国家资本主义商业转变。1955年下半年,不少大中城市出现了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趋势。11月,中共中央召集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人会议,加强了对全行业公私合营的领导。这时,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兴起,最后地断绝了资本主义和农村的联系,资本主义工商业全行业公私合营的条件已经成熟。全行业公私合营,是国家资本主义的最高形式,是使资本主义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重大步骤。
  1956年1月10日,北京首先宣布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接着,上海、天津、广州、武汉、西安、重庆、沈阳等大城市以及50多个中等城市相继实现全行业公私合营。在1956年的第一季度末,全国全行业公私合营的私营工业已达到99%,私营商业达到85%,基本上完成了对资本主义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在对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发出一系列指示,对民族工商业者的选举权、工作和生活作了充分保障,使民族工商业者在不太勉强的情况下接受社会主义,从而保证了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进行。在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高潮中,也存在着过急过快和过粗的问题。
[编辑本段]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第一个五年计划中规定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是:“为着克服分散的个体经济的落后性,提高农业生产,必须积极地和有步骤地在自愿互利原则的基础上把贫农和中农联合起来,发展农业合作化。……根据几年来互助合作运动的经验和各地方已经达到的成就,第一个五年计划规定:到1957年参加现有的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将占全国农户总数的1/3左右。其中,东北各省、山西、河北、山东、河南和其他老解放区,合作化的规模可能达到农户半数左右。”
  1953年1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议指出了党在农村工作的最根本任务,就是要促进农民联合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决议肯定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道路是,由互助组到初级形式的半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再到完全社会主义的高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道路。这条道路也就是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决议特别提出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优越性和重要作用,指出了它是“引导农民过渡到更高级的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适当形式。”它“日益变成为我们领导互助合作运动继续前进的重要环节。”因此,党中央号召,“必须积极领导,稳步前进”,以推动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向前发展。
  在党中央的号召和具体领导下,1954年,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点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发展很快。1954年3月底,全国共有农业生产合作社95000多个,到夏季,有农业生产合作社111400多个,到10月初,全国发展到229000多个。秋收后,全国大批建社,到年底止,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发展到497000多个。1955年,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高潮,到秋收分配时,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34000多个(其中高级社529个),入社农户1692万户。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点是,土地入股、统一经营。在初级农业合作社里,土地仍然是农民的私有财产,牲畜和大农具一般也是为农民所有。不过,在合作社中也有了公有财产。这种公有财产,其中一部分是社员入社时缴纳的股份基金,一部分是合作社的公积金。
  在初级社里,土地、牲畜和大农具虽然仍为私人所有,但却不是分散使用,而是归合作社集中统一使用,因此,合作社就可以组织集体生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增加农业生产。
  在劳动力方面,参加初级社的社员的劳动,是合作社总的集体劳动的一部分,归合作社统一调配。因此,合作社对劳动力可以组织大规模的协作。
  在农业合作社的产品分配方面,对社员入社的土地、牲畜和大农具等,也分得一份报酬,这样做的原因,是因为考虑到社员的私有观念不能一下子消除,同时也是为了调节贫农和中农之间的关系,在合作社生产发展时,不但贫农可以增加收入,即占有生产资料较多的中农也能增加收入。另外,这样做也可以照顾一部分分了土地但缺乏劳动力的社员生活的困难。总的来看,这样做使社员可以自然地由生产资料私有制过渡到生产资料公有制,有利于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在产品分配方面的具体做法:首先在合作社的总产品中扣除补偿生产资料的消耗,剩下的就是合作社的总收入,在总收入中一部分是用于向国家交纳的税款和社内公积金,另一部分则用作劳动报酬、土地报酬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在合作社总收入中用于劳动报酬的部分,应按照社员工作的数量和质量,劳动多和劳动好的多得,劳动少和劳动不好的少得,即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在初级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已经有了公有财产,土地、耕畜、农具等虽然仍然是私有财产,但是已经由社里统一使用,社员从事集体劳动,劳动力也由社里统一调配、统一组织,社员的收入是以按劳分配为主。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主义的因素。但是,土地、耕畜、农具仍为社员私有,并且还通过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取得一份收入。这是私有经济的因素。因此,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一种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
  《决议》中指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当时条件下具有的优越性:第一,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解决互助组中难以解决的一些矛盾,特别是关于共同劳动和分散经营的矛盾……。第二,实行土地统一经营,能够因地种植,而且比互助组更能够在集体劳动的基础上,进行较合理的、有计划的分工分业的劳动,合理地统一使用劳动力,因而可以大大地提高劳动生产率。第三,集中经营也就有更大的劳动力量和经济力量,能够更多地和更好地利用新的农业技术,便于进行农业的技术改革和基本建设,因而可能有效地逐步扩大农业的再生产。第四,由于能够更多地节约劳动的时间和更多地节约出劳动力,所以能够更好地发展副业的生产事业,并从而加强农民的经济地位。第五,由于实行一定的按劳分配制度,所以能够大大地鼓励农民对于劳动和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第六,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有力量保证贫农和中农的团结,因而也就能够更有效地与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活动和贫富分化的现象作斗争。第七,农业生产合作社能够逐步地进行有计划的生产,因而也就能够在供、产、销方面更容易地和国营的社会主义经济相结合,而便于逐步地纳入国家经济计划的轨道。在当时情况下,初级农业合作社,在一些主要农作物的每亩产量上,比个体农民有所增加。据12个产稻谷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稻谷多产10%;据9个产小麦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小麦多产7%;据8个产大豆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大豆多产19%;据9个产棉花的主要省份统计,每亩棉花多产26%。
  中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具体领导下实现的。中共中央当时认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虽然有很大优越性,但是仍然存在着内在的矛盾,主要是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经济之间的矛盾。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但是土地仍然是社员的私有财产,这必然会妨碍土地的合理利用;另外,社员仍然保留对牲畜、农具的私有权,这也会影响对牲畜、农具的更合理使用;再有,土地、牲畜和农具等因为仍归私人所有,还要分取一部分报酬,这也就不能不影响另一部分社员的劳动积极性。
  由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部存在着这些矛盾,所以当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及其他条件成熟时,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需要逐步过渡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指出:随着生产的发展和社员的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合作社对于社员的土地逐步地取消报酬;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也就是全体社员集体所有。这样,合作社就由初级阶段逐步地过渡到高级阶段。
  由初级农业社转变为高级农业社时,必须贯彻社员自愿互利原则;社员交出生产资料后,应保证不降低收入,而且一般能够增加收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规定:对于社员交来统一使用的别的生产资料,按照本身的需要,得到社员的同意,用付给代价的办法或者别的互利的办法,陆续地转为全社公有。这就是说,对社员土地的报酬是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逐步取消的。因为废除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取消生产资料的报酬,对于一般社员来说,是会增加收入的。但对那些占有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较多的中农或富裕中农来说,取消生产资料报酬,只有在生产有了较大增长的情况下,他的收入才会增长,否则收入是要减少的。所以,由初级社转为高级社,一定要贯彻社员自愿互利原则,对于转为高级社后,收入减少或者有其他困难的社员,社里应该给予照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社员的土地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土地报酬以后,对于不能担负主要劳动的社员,合作社应该适当地安排适合于他们的劳动,如果他们在生活上有困难,合作社应该给以适当的照顾;对于完全丧失劳动力,历来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的社员,应该用公益金维持他们的生活,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社员私有的耕畜、大型农具和社员经营家庭副业所不需要而为合作社所需要的副业工具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要按照当地的正常的价格议定价款的数目,分期付给本主。付清的时间一般地是3年,至多不超过5年。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劳动农民在共产党和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帮助下,在自愿和互利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社会主义的集体经济组织。高级社是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实行集体劳动,按劳分配。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按照社会主义的原则,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组织集体劳动,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
  党和国家当时认为,在高级社里,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已经实现了公有制,这样,就可以更合理地使用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可以更有计划地进行生产和从事较大规模的基本建设。同时由于取消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报酬,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社员的积极性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发挥。这样,高级社就比初级社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发展,到1955年下半年出现了高潮。据统计,1955年6月全国已有农业生产合作社63.4万个,1955年10月底,发展到128万个,入社农户3813万户;11月底为158万个,入社农户4940万户;12月底达到190万个,入社农户7545万户。每社平均户数,10月底为29.9户,11月底为31.2户,12月底为39.6户。入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比重,10月底为32%,11月底为41.4%,12月底则达63.3%。
  在这一时期,全国也试办了相当数量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5年底,全国共有高级社17000多个,参加的农户为470多万户,占农户总数的4%,每社平均户数达到275户。
  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大批转向高级社发展是从1956年开始的。在这一年中,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总社数是逐月减少,但高级社的社数却逐月增加;入社农户继续增加,特别是参加高级社的农户比重大大提高。
    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党对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采取的三种形式是:手工业生产小组、手工业供销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通过这三种形式,把大量的手工业者组织起来,实现由分散到集中,由低级到高级的社会主义改造。由于贯彻了自愿互利的原则,以及随着手工业私有制生产关系的变革,生产技术逐步由手工业转变为机械化生产,极大地促进了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1955年5月中共中央对手工业的改造,提出了“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方针,要求各地对手工业生产的原料、品种、产量、销路、劳动力等工作作统筹安排,要兼顾国家、集体、手工业者的利益,因此要开展反对资本主义的经营思想,加强对手工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明确社会主义的经营思想,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加收入,巩固发展手工业合作社。
    意义
  这标志着我国基本上实现了把生产资料私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的基本制度。从此,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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