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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发表评论(0)编辑词条

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基金会,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之一。为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近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本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及时制定落实捐赠政策的实施意见(沪国税所[2009]24号),具体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和捐赠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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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捐赠 公益性 扣除 基金会 民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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